个人任职的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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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任职的情况说明

我在湘潭市合成化工厂工作期间,由于领导的培养和关爱,由一个普通职工,在职称上任用为技术员并晋升为助理工程师,在职务上委任为车间副主任和主任。现在有人说我是干部,不能享受国家规定的:凡从事有毒有害物质八年以上从业人员,可享受男性年满55岁可提前退休的优惠政策,对此我不予认同,其理由是:

一、湘潭市合成化工厂是一般性企业,其技术员、助理工程师或车间副主任、主任,并不是上级下文任命的享有股级、科级的国家干部。只是由厂根据工作需要而任命、报上级备案的人员,并不是享有国家干部的政治和其他待遇的真正干部,同样只是多承担一些责任的企业职工。

二:合成化工厂技术员、助理工程师、车间副主任、主任与厂里的科长、厂长等行政管理人员,有着根本不同的区别,他们的车间就是办公室,他们直接参与生产、操作、维修、科研、调度等各项任务运转和流程。与车间职工一道从事生产、运转和打拼,直接与甲醛、甲醇、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打交道,完全不同于其他行政管理人员。

三、20052月,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白无误的证明本人的身份。“湘潭市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后,一次性安置证明书”就是最好的见证。这说明我是企业职工,并不是什么干部,在安置经费上,仅以16338元解除劳动合同走人。从未考虑和顾及我是车间主任,走后再也无人过问。现在根据国家规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11年的我,是完全可享受“特退”待遇的,怎么就有人以我曾担任过车间主任论事,甚至来阻碍我依照“特退”政策,应当享有的正当合法权益,这样既不合理也不公平,这也是我绝对不能接受的。


因此,我请求领导鉴于我的实际情况,及早落实本人“特退”优惠政策。 卢练军 2017925

关于个人长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请求办理



“特退”手续的申报

湘潭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湘潭市化学医药工业行业管理办:



我名卢练军,男性,19622月出生,共产党员,19826月毕业于湖南省化工学校。19828月在益阳南县参加工作。198411月组织照顾夫妻关系,调入湘潭市合成化工厂甲醛车间工作,除短暂工作于净化车间外,一直在甲醛车间工作,持续有十一年之久,直接与甲醛、乙醇、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打交道,直接参与甲醛、生产、科研、维修、安全调度等,由于自己积极努力、刻苦钻研,成绩显着,在职称上由技术员晋升为助理工程师。职务上提升为车间付副主任、主任等职,在任职后都是亲力亲为,同工友一般,只是增加了自己的责任,凡事亲自动手,经常工作到深夜二点,由于自己刻苦努力,勇于改革创新,曾多次评为厂和市局的先进个人。特别是1992年,甲醛车间生产被动,经济亏损。厂领导的看重,任命我为第一车间,即甲醛车间的主任,负责车间的全面工作。我上任后,为不辜负领导的期望,不仅一如既往的直接参与生产的各项流程,并和车间职工团结一心,共同努力,艰苦奋斗,很快改变了甲醛车间的被动局面,扭亏为盈,甲醛产品被中国化工部评为部优产品。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超额完成原定任务的170%,为厂创经济效益200多万元,受到厂领导和全厂职工的好评。并受到厂里的重奖和市局的表彰和奖励。1993113日,“湘潭日报”还将我个人在甲醛车间事迹和贡献,包括本人的照片刊登在报纸上,以示表彰和勉励。1994年湘潭市人代会选举时,由于厂领导和职工群众的关爱,我个人被选为本厂唯一的湘潭市雨湖区人代会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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