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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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行政处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罚没财物(以下简称罚没)管理,维护和监督xx依法行政执法,保护xx、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xx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必须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没收处罚。

违反财经纪律、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罚款,xx财务相关制度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xx条或者实施罚没的组织必须依法实施罚没,遵循合法、公开、准确、及时、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Xx或者实施罚没的组织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没,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

第二章罚没处罚项目的设置

第四条设立罚没物品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他未经批准设立的罚没物品一律无效。

第五条依法设定的没收事项需要明确适用范围、处罚标准和执行程序的,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xx批准。

第六条依法设立的罚没物品实行目录管理。目录由省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省办公室批准公布,并为群众所接受。

第三章罚没处罚的实施

第七条xx实施没收的单位或者组织作出处罚决定的,应当向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处罚决定书,并使用xx部门统一印制或者监制的没收收据。

小额罚款,使用定额罚款收据。

第八条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没收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对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发生的性质相同的违法违规行为,只能由一个xx组织或组织进行处罚,不得多次重复处罚。

执行罚没处罚的组织或者组织之间发生争议的,由县级以上xx地方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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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室依法协调裁决,或者向上级报告xx裁决权。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处罚单位或者个人有权拒绝处罚: ()罚没物品不纳入目录管理的; ()执法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对实施没收或者该组织未出具处罚决定书的;

()实施没收或该组织未使用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没收收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xx组织及其执法人员执行罚没的违法行为向其主管或主管xx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章财务管理和处罚

第十二条各级人事xxxx部门对罚没财政实行统一管理。 各级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的罚没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罚没票据实行统一管理制度。除xx另有规定外,罚没票据由省xx办统一印制或监制。刑罚执行单位必须使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四川省收缴罚没财物专用收据》

第十四条企业缴纳的罚款全部从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得计入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不得占用应上缴xx的收入;行政事业单位缴纳的罚款,一律在本单位预算包干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个人缴纳的罚款由个人承担。

15xx或组织根据法律收取的所有罚款和没收物品

第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xxxx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执行罚没xx合同的同级xx部门应酌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xx、审计部门按国务院《关于违反xx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罚,其违法所得应当退还被处罚单位和个人或者予以没收并上xx

第二十条对擅自设置罚没物品的,由同级或上级责令取消,并将罚没财物退还被处罚单位或个人。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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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3617e6c8d9951e79b89680203d8ce2f0066657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