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开发区全装修工程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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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障竣工房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与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结合XX开发区实际,制定如下要求:

第一条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是指交付前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全部装修完成,厨房、卫生间等户内设备安装结束,已具备基本使用功能的住宅工程。

本要求所称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在施工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后,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全装修住宅工程的每一户与公共部位所进行的专门验收。

本要求所称交接验收是指全装修住宅工程装修施工前,为明确各方责任,保证工程施工与质量的延续性,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的质量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二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设计、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全装修住宅土建与装修工程的设计、施工应有效衔接。

如装修施工、设计单位与原施工许可证上单位不一致,建设、施工单位应将相关文件资料送建工科备案后,施工许可证上增补新的参建单位,并补充质量监督申报资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全装修施工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装修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工程原设计单位确认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当设计内容涉与结构和主要使用功能变更时应办理施工图变更审查手续。


第四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应在主体结构验收前制定交接验收方案。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对屋面、地面、外窗与管道渗漏情况以与室内装修基层、空间尺寸等按《全装修住宅工程交接验收要求》(附录六)的规定进行交接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每一个交接批在交接验收前三天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未进行交接验收不得进行下道全装修工序的施工。

第五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所用的主要装修材料、设备等应符合设计或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应有相应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过程中所用的人造木板、涂料、天然石材等影响室内环境质量的主要材料应进行甲醛含量、放射性等相关指标的见证检测。工程分户验收前应进行室内环境检测。

第七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前,应由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在分户验收前针对工程特点,参照XX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要求,制定专项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的内容:

(一)裱糊、涂饰、饰面砖、木饰面等墙面面层质量; (二)涂饰面层、拼装式吊顶等天棚面层质量; (三)地砖(含石材)、木地板等楼地面面层质量; (四)门窗工程安装质量;

(五)橱柜、隔断、台面等细部工程质量; (六)栏杆安装质量; (七)防水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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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给排水工程安装质量; (九)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十)通风与空调工程安装质量; (十一)建筑智能工程安装质量;

(十二)外墙、楼(电)梯通道与地下室等公共部位质量; (十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标准中要求分户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一)建设单位组织总承包与专业施工单位质量负责人、项目经理、施工员、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进行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二)应配备各种常规检测工具和激光测距仪等检测仪器,检测仪器应经计量检定合格;

(三)应逐户、逐间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外窗等容易产生渗漏水的部位应按《XX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中附录C的“外窗(墙)淋水试验方法”进行淋水检查;

(四)分户验收合格的,应与时完成《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室内)(附录一)与《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公共部位)(附录二)的签字手续,并将有验收人员签名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标识》(附录五)置于户内醒目位置。暗埋水、电管线的走向和室内空间尺寸测量结果应附图标注;

(五)分户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条全装修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形成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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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517dc0766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2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