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宣誓的起源与意义 作者:暂无 来源:《公民导刊》 2018年第6期 ■杨云彪 在宣誓仪式中,誓词传递着特定的目标和价值观,以及宣誓者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这个责任可以来自于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可以来自于政治家与人民的契约,可以来自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也可以来自于公民对祖国的效忠。 《圣经·创世纪》记载,神与诺亚及其子民订立“彩虹之约”,将彩虹放在云彩中,作为神与地立约的记号,以保证洪水不再泛滥。 但是,今日的宪法宣誓已不是“彩虹之约”的原意,是宣誓人对祖国和人民的效忠,是将“彩虹”回报给热切期盼的人民群众。 宣誓的起源 宣誓,依照历史和场合的不同,其实可以理解为双重承诺。第一层承诺是立约的时候,在古代社会,既没有签字,也没有摁手印,发誓守约就成为订立契约的必经程序。第二层承诺应是在签字画押出现之后,再加一层发誓的保险。比如法庭之上,对于本人签署过的文件作证;而对于即将就任的公职发誓,显然更是在契约之上加一层人格险。 2018年3月,新当选国家领导人手按宪法文本,面对国旗,庄严地向宪法宣誓,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是第一次——宪法承载着职责,国旗代表着人民,拳头是炽热的忠诚。 宣誓不是现代人发明的,早在古罗马王政时代,诉讼当事人要各献牛羊给僧侣,一旦败诉,牛羊就作为违背誓言的惩罚而被没收。而我国西周《周礼·秋官·司盟》同样载明:“凡盟诅,各以其地域之众庶,共其牲而致焉。”大意是说凡行盟诅,双方当事人各在其居住地召集当地民众,预备祭神用的牲物,一旦违背誓言,这些牲物就被惩罚没收了。人同此心,心同此理,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人类文明史,也是宗教和神灵的除魅史。在世俗化的社会里,宣誓的约束力已经渐渐化为契约的道德力量。 所谓契约的道德力量,无非是当一个人违背誓言的时候,即会背上不诚信的十字架。而誓词的对象越庄重,这种道德力量也越强,如宪法法律。除了我国宪法宣誓要求效忠宪法外,美国总统就职的时候,虽然是手按圣经,但是监誓人是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誓词内容也直指宪法: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教化和宣示作用 除诉诸宪法和民族国家以强化宣誓的道德律令外,有时誓词的内容具有教化和宣示作用。如1892施行的美国公立学校效忠誓词是:我宣誓效忠国旗和它所代表的美利坚合众国。显然,经历了内战和殖民化的美国,更加追求国家统一和公民个人自由。 我国的宪法宣誓要求忠于祖国。宪法宣誓誓词中提到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也是全人类的基本价值需求。 违背誓词的后果,许多国家和地区在程序和实体上都有各种惩罚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让香港两名候任立法会议员因宣传港独而被香港法院裁定取消议员资格。实体上,根据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条例》第三十一条,发假誓罪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2009年美国总统奥巴马宣誓就职时出现口误,部分宪法专家据此质疑,奥巴马事实上还不是美国总统。所以,后来奥巴马不得不又宣誓了一次。 尽管违背誓词会造成不利后果,但是在许多国家,宣誓仪式具有可选择性,这和许多誓词内容所要传达的内涵相契合。比如,在许多欧美国家,宣誓仪式即分为宗教宣誓和非宗教宣誓。2007年美国国会议员、民主党人基斯·埃里森,因为信奉伊斯兰教就职时手按《古兰经》宣誓,打破了美国政界宣誓手按《圣经》传统;而在此之前,美国律师迈克尔·纽道尔挑战公立学校在上帝名义之下的宣誓誓词的合法性,对此,加州东区联邦地区法院判决说,公立学校背诵效忠誓词的作法违反了宪法不准确立国教条款。 宣誓的力量 显然,从宣誓起源和发展来看,宣誓的力量来自于理性和非理性两个层面。所谓非理性,乃在于世界不可知和不确定,令人类始终无法根本摆脱大自然或曰天命的渊薮;所谓理性的力量,是人类发展出法律和政治的规训后,对违背规则实施的人为惩罚。 在宣誓仪式中,誓词传递着特定的目标和价值观,以及宣誓者本人所担负的责任,这个责任可以来自于法官和律师作为法律的守护者,可以来自于政治家与人民的契约,可以来自当事人对法律的敬畏,也可以来自于公民对祖国的效忠。宣誓仪式要求宣誓者要么具备对信仰的崇敬,要么怀着对规则的敬畏,反过来,宣誓仪式也能够起到规训的作用。 总之,宣誓的那一刻,即表示不违背任何契约——天上的,地下的。我国的宪法宣誓,无疑建立在公职人员与民众立约基础之上。而宪法宣誓誓词里也明确指出:忠于人民! (作者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全国人大深圳培训基地客座教授,法学博士)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65f9c06b91aa8114431b90d6c85ec3a87c28bc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