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农田土壤多环芳烃标准(2004)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污染物 萘 苊 二氢苊 芴 菲 蒽 荧蒽 芘 苯并[a]蒽 屈 苯并[b]荧蒽 苯并[k]荧蒽 标准值(mg/kg干重) 0.05 0.05 0.08 0.05 0.19 0.05 0.24 0.19 0.1 0.1 0.3 0.05 0.1 苯并[a]芘 茚并[123-cd]14 芘 二苯并[ah]15 蒽 16 苯并[ghi]苝 0.11 0.15 0.2 其他国家标准 美国规定了土壤中非金属参与浓度极限,其中规定苯并[ a]蒽浓度低于 0.000 1 mg/kg;荷兰土壤污染物引发值,也称为目标值,规定土壤中总多环芳烃的浓度低于2 mg/kg,行动值为 40 mg/kg;英国土壤污染“初始浓度” 规定庭院、副业生产地土壤总多环芳烃浓度低于 50 mg/kg;丹麦土壤质量标准规定土壤总多环芳烃浓度(苯并[b+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低于1.5 mg/kg,苯并芘和二苯并[ah]蒽浓度低于0.1 mg/kg;瑞典污染土壤指导值规定致癌性多环芳烃(7个之和)低于0.3,其他多环芳烃(9个之和)低于20 mg/kg。从技术角度上看,建议将多环芳烃污染农田土壤生态修复标准设为<2 mg/kg。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6bf0344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