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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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

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法规类别】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废) 【发文字号】[88]财税集字第002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88.01.20 【实施日期】1988.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从基层供销社、 农村信用社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个人 收入调节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照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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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8f93361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e19bc1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