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陈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各位审判员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已基本明晰:被告长期在公共通道定点投喂流浪猫以及未实施相关的防范措施,增加了流浪猫在公共通道出没的可能性,从而也提高了流浪猫对公共安全的危险性。本案中,被告主观上存在过失,其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猫的行为与我方当事人被流浪猫抓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应当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在被告的答辩状中所提到的我方当事人被流浪猫抓伤系出于我方当事人的故意,且违反相关规定遛狗,再次我方必须申明的是,我方遛狗没有栓狗绳的行为与我方当时人被流浪猫抓伤的结果之间并没有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故不应将此作为被告推卸责任的理由。其次,从视频等证据中可显示,我方当时人只是试图用脚驱赶流浪猫,并非被告所辩称的出于踢猫的故意,故我方当事人的行为应定义通过私力救济保护私有财产,因此不应为自己受伤承担责任。 此外,我方当事人虽已接种狂犬病疫苗,但鉴于狂犬病的潜伏期长,我方当事人难免会存在心理阴影,终日担心受怕,很可能犯狂犬病恐惧症,故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亦是合情合理的,望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在这里必须提醒各位不能被被告的爱心喂养所绑架。爱心喂养的行为若没有进行规范处理,只会加重社会负担,扰乱公共秩序。爱心喂养行为理应在法律的支持下实行,若以爱心之名作为挑战法律的借口,则应予以及时的制止和纠正。 恳请审判长接受我方当事人之诉请,公正审判,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9bb27f7cc175527062208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