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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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济政办字[2005]35 【发布部门】济南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6.14 【实施日期】2005.06.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餐饮服务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济政办字[2005]35 2005614日)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企业的安全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以及企事业单位对外经营的食堂和餐厅。

第三条 餐饮服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并负责本单位安 1 / 2










全管理规定的落实。

餐饮服务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餐饮场所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内部装修工程须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额定就餐人数在200人以上的,还需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以上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或开业。

第五条 餐饮服务企业应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每半年进行1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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