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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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研究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研究

我国是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在农村,农民、农业、农村问题是否得到解决关系到中国经济的发展。当前在我国农村,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仍然是土地,土地制度的合理设计和健康运行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所在,而土地问题中的核心和关键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率、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民增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增长速度呈加快趋势,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效率,进而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一个瓶颈。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况、存在的问题及成因的研究分析,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探索研究。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立法变迁 (一)1982 年《宪法》第10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与此同时中央政策也对承包地流转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该阶段为禁止流转阶段 (二)1984 年中央一号文件《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规定:“鼓励土地逐步向种田能手集中。社员在承包期内,因无力耕地或转营他业而要求不包或少包土地的,可以将土地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集体同意,由社员自我找对象协商转包,但不能擅自改变向集体承包合同的内容。”同时也规定了:“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 这阶段为逐步承认流转阶段 (三)xx8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 3 1 日起施行,该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正式确立,并对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 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此原则性的规定保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性和稳定性,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创造了良好的前提条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作出了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进行出租、转包、转让、互换或其他方式流转。此规定充分的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法律的保护。此阶段为正式确立流转阶段

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方式 (一)转包。转包是指转包方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承包期内以一定期限依法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或其他织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行为。 (二)出租。此方式是现在最常见的流转方式,因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到城市,造成农村人口的流逝,很多农户无法耕种自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给他人,处“其他人”不仅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通过出租赚取租金,出租的租金一定程度上是市场交易形成的价格,多数都要高于转包费用,因而可以说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 (三)转让。转让是指转让方在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前提条件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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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农户,由其同发包方重新确立承包关系,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此看出,转让的最终结果是,转让方丧失了全部或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转让方与发包方之间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关系终止。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就是土地,土地是他们的安身立命之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使转让方全部或部分的丧失农村承包地,并且在承包期内无权向发包方再要求以家庭联产承包的方式获得承包土地,所以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作出许多限制性的规定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征 (一)、土地流转主要形式为转包,据统计,我省去年土地流转6507万亩。其中72.5%是通过转包的方式流转。 (二)、流转期限以短期为主,1年租期的占30%左右,租期在3年以内的占到86% (三)、流转土地几乎全部用于种粮,比重能达到99.6%(四)、转出耕地的最主要原因是外出打工,

()、农户转出土地后主要依靠打工和土地收益谋生, 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运作不规范,我省大多数是农户之间自发流转,流转对象大多局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村民,且多为转让人的亲戚朋友。由于这种流转大都采取口头协议的形式,很少通过有关部门签订或备案。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而成为发生纠纷的诱因,也使得解决纠纷时缺少可靠的依据。 (二)、土地流转期限短。农村土地是否流转,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民能否就业。由于农民普遍文化素质较低、缺乏就业技能和本领,农民务工经商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加之农民恋土情节严重。即使外出打工、进程经商,也要保留承包田,不愿长期转让或转包他人经营。 (三)土地连片经营存在障碍。土地发包到户,各村将村内远近不同、好中差,不同的各类土地均衡分配给各户,二轮土地承包时绝大多数村屯采取的是大稳定、小调整,到现在大部分农户经营的土地还在三块以上,土地零散。散户的流转意愿又不能完全统一,有的农户与转入农户或合作社之间存在利益争执或矛盾。多流转的土地往往分散无序,不能形成连片经营,不便于管理和机械化作业,型机械设备无法派上用场,给规模化经营带来了很大困难,无法充分获得规模效益。 (四)、土地流转缺乏市场机制。土地流转市场尚未完全形成。由于没有建设土地流转信息网络服务平台,使得土地流转空间狭窄,严重影响了土地流转的速度、规模和效益。 (五)、农户土地边界、面积确认难。一些农户土地由于相邻道路、河流等自然标志物有所变化,耕地界限不清。部分农户分地时耕地面积低于实际面积,或者私自开荒,拥有了一部分黑底,给流转程序正规化带来了障碍。 五、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建议 (一)、明确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长期以来农村土地所有权都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因此我国众多法律、行政法规均对农村土地归属问题作出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民自身没有具体的处分权利,这会大大的限制农民的积极性。这些对农村土地归属问题的规定内容粗疏,体系不完整、作性不强、存在着明显缺陷,在理论界也造成了重大分歧。 (二)规范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目前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我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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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对此作出规定,但是立法规定的杂乱性引起了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主体的争论不断。由此引发的地方立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主体也规定不明确。 (三)、对“其他流转方式”进一步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想能够规范化、统一化,就要对流转方式的类型做出明确的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互换六种方式流转,此外还有一个“其他流转方式”的兜底性条款。在实践中,农村还存在一些其他的流转方式,比如赠于、代耕、出典、质押、占用等众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方式,以致于在操作中无法可依,纠纷难以解决。笔者建议,应该结合法理与现实来确定更方便流转更容易接受的流转方式,应对“其他流转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列举出流转方式并加以规范,这样才能使这些现实中存在的流转方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从而能够规范的运行。 (四)、取消对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等权能的结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就是该权能享有主体的变更。这种权利让渡应该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意思自治的行为,法律不应作过多限制。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的之一便是促进农村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土地只有流转到种田大户和种田能手中,才能达到这种制度的目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受让方作出了种种限制,受让主体主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必须是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此不但没有放宽条件,在受让主体条件上又进一步加以限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但是在同等的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即受让方必须是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现行法律过多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主体加以限制,阻碍了流转的顺畅进行,从而也使流转市场无法正常运行。 (五)应允许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进行抵押的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立法选择上一直争论不休。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进行抵押,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四荒”地承包经营权则可以抵押。这样的规定得不到法理上的支持。而且《物权法》也明确地把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物权性质,那就该赋予农民相应的物权权利。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所进行的限制是没有任何必要的。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允许抵押。

农地流转问题从根本上讲就是土地问题,而土地问题是农村问题的焦点,更是“三农”问题的核心。土地问题既是经济问题,也是法律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因此,农地流转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经济问题、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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