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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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国农业大学推荐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我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文件要求和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免试,是指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必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推荐,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二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教务处、研究生院、监察处、教师代表等组成的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审定推荐条件、分配推荐名额、审定初选名单、确定正式推荐名单等。各学院相应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学院内部名额分配、组织报名、资格审查等,以确保推免生的质量。 第三条 推免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 (二)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心理健康。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身体健康,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已通过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体育课考核成绩合格;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标准。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不低于3.0;具备较好的外语水平;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 (五)一般推免生的学业要求 一般学术型推免生在学业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①前三学年GPA排名列本专业前30%,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30%(国家理科基地学生的GPA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为前60%,理科试验班学生的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为本班级前80%);②外语成绩达到国家英语六级425分以上(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要求国家四级70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前三学年GPA排名列本专业前10%且前三学年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10%者,外语成绩可放宽为国家英语四级500分以上)。 专业学位推免生在学业上应同时符合以下二个条件:①前三学年平均学分绩点(GPA)排名列本专业前50%,综合测评列本班级前50%(国家理科基地学生的GPA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要求为前60%);②外语成绩达到国家英语四级425分以上(外语语种为日语或俄语者,要求国家四级60分以上;英语专业学生要求通过专业四级)。 (六)几种可适当放宽学业要求的推免生 保留研究生入学资格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参加支教团的学生,以及在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 GPA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在前50%(理科基地为前60%,理科试验班为前80%);外语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60分以上或国家英语六级425分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方可取得推荐资格。 少数民族预科班转入的学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高中班的少数民族学生中愿按“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计划”项目继续学习者,以及在校园体育活动中做出特殊贡献的高水平运动员,外语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经相关部门认定,方可取得推荐资格。特别优秀的高水平运动员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适当降低学业要求标准。 获得国家级学科竞赛三等奖以上或市级一等奖以上、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原则上限第一名)、在国内核心期刊正式发表科技论文或论文被国际三大检索系统收录(原则上限第一作者,其中获得校内URP项目或国家、北京市大学生创新计划支持者优先;如仅提供接收函者,须在本年秋季学期结束前提交正式发表论文原件,否则将取消推荐资格)等学生,外语成绩达到国家大学英语四级425分以上,由两名本校本专业教授及班主任联名推荐,经学院审定,学校组织专家面试,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者,方可取得推荐资格。特别优秀者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可不受GPA和外语要求的限制。 第四条 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对考生进行全面考查的基础上,实行择优选拔,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各学院按照《中国农业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计算GPA,按照学生工作部有关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计算综合测评成绩。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特长等因素应在综合测评中予以适当考虑。 第五条 推免工作一般在毕业学年秋季学期进行,学校综合参考各学院本科毕业生人数以及近三年考研、保研情况,以及本院研究生招生情况确定各学院推荐名额。推荐名额分学术型和全日制专业学位两类,每种类型又分校内和校外两种,各类推荐名额原则上不得混用。本校跨学院推荐者应占用学生所在院校内推荐名额。 第六条 符合推免资格的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表格及相关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交相关表格和材料者视为自愿放弃推免资格。 第七条 各学院应将本院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按事先公布的规则排序,并按分配名额的120%上报初选名单。入选初选名单且经公示无异议者,即取得推荐资格,可由学校出具相关证明,联系接收单位。 第八条 取得推荐资格者原则上同时只能联系一个接收单位。接收单位明确表示接收者,将不再推荐其他学校。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排名靠前的学生如未能提交正式接收证明,将失去推免名额,由本学院排名较后的学生按顺序递补。如仍不能完成名额,将上交学校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最终推荐名单由学校领导小组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者报北京市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批准后,即取得推荐名额,可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推荐名额的学生,如在研究生入学前出现考试作弊、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因有违法违纪行为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资格,并以公文通知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a714127dd36a32d737581d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