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报告应当具备《办法》规定的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被审计单位会计责任、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审计评价意见、被审计单位违纪违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二)审计报告应当以第三人称书写。 (三)实践中,审计报告一般可以分如下几部分,按下列顺序编写: 1.首部: (1)审计报告的开头部分包括:审计依据、审计工作开展情况、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划分。 审计依据:对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审计依据一般可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具体条款。如对某国有企业的审计,审计依据可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条;对政府交办的审计事项,审计依据可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款;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等。一般可表述为,审计机关组织审计组从××××年××月××日至××月××日,以现场审计(送达审计)的方式,对被审计单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了审计; 2.正文: (1)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一般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及人员编制情况。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0e8c69beeb19e8b8f67c1cfad6195f302be8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