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社区矫正人员回到社区后,应当做到: 1、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到户籍地(户籍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以常住地为准)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2、接受司法所的入矫教育。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管理规定;2、积极参加学习每月一次教育活动和每月12小时的公益劳动;3、定期(每周五电话或者口头报告,每月25日书面报告)向司法所报告思想、活动情况;4、迁居或离开所居住区域时经市、区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公安机关批准;5、服从监督管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 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4条规定,被裁定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六、被决定保外就医的罪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df76d66783e0912a2162ae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