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平面文物摄影不当版权标识之规制 李锦春 【期刊名称】《南海法学》 【年(卷),期】2018(000)001 【摘 要】平面文物摄影通常由于独创性不足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然各图像供应商为牟利仍在该类摄影作品上加注版权标识。此种不当版权标识行为阻碍了公众自由获取资料,而各国立法对不当版权标识规制甚少,即便美国已将欺诈性版权标识列为刑事犯罪,但因处罚轻微且证明责任过重而收效甚微。基于此种高收益与低成本,不当版权标识大行其道。故在规制途径上,宜采不探究行为人主观意图的进路:倘若存在合同关系,可采违背所有权保证进路;而只要存在侵权诉讼威胁,皆可采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进路;综合主张两种进路时,适用后者。确认不侵害著作权进路在我国司法中适用甚少,其原因或在于证明责任分配,基于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之实质仍是侵权纠纷,故证明责任应仍在被告。 【总页数】9页(P107-115) 【作 者】李锦春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4 【相关文献】 1.同时嵌入数字许可和版权标识的版权控制方案 [J], 张蒲生;苏运霖;方德葵 2.版权产业与版权保护——国外版权产业法律规制述评 [J], 尹树东 3.再谈标识专利申请的合法性中德两国对标识专利申请的不同规制及启示 [J], 张韬略; 黄洋 4.规制图书馆远程在线文献传递服务的版权制度模式分析 ——德国版权立法及其借鉴意义 [J], 任应丽 5.互联网时代下"版权霸凌"现象的规制路径 ——以腾讯音乐集团数字音乐独家版权为例 [J], 韩佳薇;唐诗琳;蔡瑾;王姚;高瑜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0e1ef73f5bfafab069dc5022aaea998fcc224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