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例分析 摘要:2019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通告了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康美药业涉嫌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固定资产等财务造假行为,对康美药业及多名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的决定,对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高压态势坚决维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康美药业为我国上市公司及监管机构敲响了警钟。本文通过分析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例,为日后监管机构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提供借鉴。 关键词: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财务造假预防 2018年底,证监会发现上市公司康美药业涉嫌财务造假,随即立案调查。2019年5月17日,证监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确定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至2018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2019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正式通告了康美药业虚增营业收入、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等不法行径,属于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同日深夜,康美药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涉案金额巨大,是我国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财务造假案,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政府监管、追责体系的强化与完善影响深远。 1.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迹象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是有预谋的长期行为,其财务造假行为必然会留下痕迹,那从哪些地方可以识别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迹象,以便提前预警呢? 1.1存贷双高。存贷双高问题是康美药业最受公众质疑的地方之一,存贷双高是指一家公司同时拥有高额的银行存款和银行贷款金额,公司一方面需要支付高额的贷款利息,另一方面银行账户上却拥有大量的可用资金。资金利用率低,是对公司资金的巨大浪费,与正常的公司经营逻辑不符。根据康美药业2018年半年报,公司的货币资金余额为399亿元,同时各种有息负债高达347亿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19%和104%。在利息支出方面,康美药业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为25.92亿元,利息支出高达8亿元,占比31%。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40.95亿元,利息支出为12.18亿元,占比30%。存贷双高和高额利息支出现象已持续多年,其必要性与合理性让人怀疑。 1.2经营现金流不足。康美药业另外一个令人诟病的问题就是公司的净现金流量远低于公司的净利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不足。净现比是评价经营现金流量的常用指标,净现比=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反映了企业赚一元钱的利润,会给企业带来多少现金的流入,通常来说,企业的净现比会大于1。反观康美药业财务报表调整前的财务数据,康美药业从2010年至2018年上半年,净利润总额为201.08亿元,而累计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却仅有94.65亿元,净现比为47.1%,即公司每取得1元的净利润,产生的现金流入只有0.47元,远低于正常水平。当然,整个中药行业的经营现金流量普遍较低,但与同行业其他主要的医药企业相比,康美药业的净现比仍处于末端,作为行业领军企业,康美药业经营现金流不足的现象让人难以理解。 1.3毛利率异常。在一个竞争充分、开放的市场中,企业能获取的利润率会与行业特征相符。无视经济波动,与市场变化关联性不大,持续稳定的毛利率、超额毛利率、较高毛利率或是极低毛利率的出现,需要引起我们的警觉。根据康美药业财务报表未调整前的2018年半年报,公司2018年上半年实现营业收入48.03亿元,毛利率高达26%,虽然整个中药行业毛利率都比较高,但康美药业连续多年毛利率都超过24%,远超常规行业的毛利率水平,让人惊叹的同时,也让人疑虑。 1.4大股东股权质押比例过高。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方式之一,公司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但是如果公司大股东质押股份的比例过高,会形成较大的风险,比如当公司股价低于股票质押价格时,公司可能会遭遇平仓,拉低股价。康美实业作为康美药业的最大股东,其所持有的持有的康美药业91.91%的股权已经质押,股权质押比例如此之高,需引起投资者的注意。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的内幕于今年8月16日最终拉开,投资者的怀疑被证实。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等作出处罚及禁入告知》可知,康美药业2016--2018年度、半年度财务报告中累计虚增营业收入291.28亿元、多计利息收入5.1亿元,虚增营业利润41.01亿元;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康美药业累计虚增货币资金超过886.80亿元;2018年度财务报告中,康美药业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同时,公司还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属于有预谋、有组织,长期、系统实施财务造假行为,造假金额巨大,影响恶劣,为我国上市公司监管和财务造假预防敲响警钟。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预防 2.1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会计师事务所是对上市公司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一环,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布审计报告,增财务报表强预期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信赖程度,独立性是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的基础和灵魂。本案中,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自2000年开始负责康美药业年报的审计工作,至今已为后者连续出具了17份“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能发现康美药业的巨额财务造假行为,也未能及时有效地作出预警,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令人怀疑。会计师事务所应全力保证自身的独立性,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监管机构也要强化监督和惩戒机制,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有序开展。 2.2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 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要强化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在上市公司、公司管理者及利益相关方心中建立起不敢触碰的红线,遏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的产生与蔓延。本案中,社会公众争论的一个热点是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处罚力度是否不足的问题,舆论质疑证监会对康美药业的处罚过轻,起不到应有的惩戒、震慑作用。特别是证监会公布处罚结果后,康美药业的股价不跌反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社会公众对处罚偏轻的质疑。我国相关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需加快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修改与完善,加大对财务造假行为的惩戒力度,让企业为失信付出惨痛代价,提高财务造假行为的犯罪成本,以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树立法律权威,重塑公众信心。 作者简介:闫柏良(1991—),男,山东省莱阳市,青岛农业大学海都学院经济与管理系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会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3bafa6cf22bcd126fff705cc17552707225ea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