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以个人财产购房申请书 申请人:王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址:长沙市XXX,湖南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 联系电话:XXXX 申请事项: 请求执行法院审查并准许申请人XXX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购置自己的房产【申请人在(XXXX)湘0111执XXXX号执行案件中被限制高消费】。 事实和理由: 长沙市XXXXX有限公司与湖南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田园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XXXX)湘0111执XXXX号。XXX系XXX公司法定代表人,因XXX公司未履行,贵院将XXX公司及法定代表人XXXX限制高消费。 现XXX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特向贵院申请审查并准许购房。申请依据《最高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最高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中第17项第(1)写明“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XX年X月X日 附:材料清单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0d7eeee2d60ddccda38376baf1ffc4fff47e2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