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会计师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2022) 总会计师是煤矿经济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全面负责煤矿的经济核算工作,直接对矿长负责。总会计师必须熟练掌握煤矿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的实施和运行。总会计师在工作中要尽职尽责,保证煤矿资金正常走行。 一、岗位责任 第一条应在范围内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的财务政策和财务的实施和运行中,认真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指示、指令及矿内各项制度。 第二条组织编制和审核审核会计、统计报表,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三条组织制定煤矿内部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组织科穴搞好会计核算,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帐、算帐、报账,全面及时地提供真实的核算资料。 第五条加强财务管理,分月、季、年编制和执行财务计划,正确合理调度资本金,提高资金使用率,指导各部门搞好经济核算,为煤矿发展战略积累资金。 第六条协助矿长做好与财政、税务、金融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财政、税务、金融动向。 第七条分管办理银行贷款、续贷和还贷手续。 第八条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认真执行成本物资审批权限、费用报销制度。 第九条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资金筹措计划、资金使用计划、产品成本计划、销售利润计划)。 第十条参与拟定重大经济决策。 第十一条参加由矿长、安全生产副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报告财务收支和盈亏情况。 第十二条组织分管科室会计人员的培训、晋级考核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考试和考核。 第十三条监督安全费用的提取税金和使用等工作。 第十四条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清晰明确职权。 第十五条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总会计师警告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强逼或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发现重大事故征兆或者已经对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十五条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总会计师降级及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矿山事故现场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3dfd0b72b4ac850ad02de80d4d8d15abe2300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