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去医院看病 路上去世 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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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去医院看病 路上去世 算工伤吗



工作时间从单位去医院看病,路上发病去世,到底属不属于工伤?法院判决认定属于工伤。 从学校去医院路上发病身亡

雷先生是鄠邑区丈八寺小学的教师,在学校主要从事副课教学以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学校的上班时间为上午八时至下午六时,中午不休息,中午教师一般在校就餐,同时照看学生午休。

201713日下午2时许,雷先生感觉身体不适,便骑着电动车离开学校,其出门时门卫冯某某看到雷先生脸色发白,并骑电动车向县城方向驶去。随后,当雷先生骑电动车行驶至甘亭街道西苑南路附近时,感觉到身体不适便到路边一化妆品店休息。当时雷先生给店主王某某说,他上班时感觉不舒服,准备去医院看看。大约一小时后,店主发现雷先生呼吸异常,便拨打120并电话通知其家属,当天下午338分许附近医院出车对其进行抢救,医生现场诊断为院前死亡,随后离开。

随后,雷先生的家属又与鄠邑区人民医院联系,下午440分左120救护车将雷先生接回医院继续抢救,雷先生于当日下午620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死亡原因系心脏骤停。 人社部门认定不是工伤被起诉

201727日,户县教育局(现鄠邑区教育局)向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鄠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函,申请对


雷先生进行工伤认定。鄠邑区人社局对丈八寺小学的校长、政教主任、门卫、店主王某某以及医院急救中心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后,认定雷先生属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并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学校。

对于该认定,雷先生的儿子表示不服,便向西安市人社局提交复议申请。市人社局受理后,鄠邑区人社局提交了答复意见及相关证据。市人社局书面审查后认为,雷先生当日外出时没有学校给分派的工作任务,并且其没有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因此市人社局于20175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鄠邑区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雷先生的儿子仍然不服该决定,便将鄠邑区人社局、市人社局起诉至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7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列》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因此,工伤需要满足发病时间为工作时间、发病地点为工作岗位以及突发疾病直接死亡或48小时以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案中,雷先生死亡前接触的学校门卫冯某某和化妆品店店主王某某的证言,均能证明雷某某事发当日在学校工作期间就已出现身体不适,脸色苍白等症状。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规定,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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