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社会三种土地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封建土地制度主要存在有三种形式: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是由封建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土地的一种制度。它是封建社会时期土地制度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只存在于一个封建王朝的初期,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曹魏、明、清的屯田制等。这种土地制度在封建王朝初期起着调整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矛盾的作用。但到了这个封建王朝的中后期,封建政府无田可分的时候,两大矛盾就尖锐至不可调和,农民起义便来了„„如唐朝的“均田制”,王莽的“王田制”,实际也是一种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它的失败证明,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不适合存在于一个封建王朝的中后期。在中后期,政府要实行这种土地制度,就必须剥夺地主(主要是大地主)的部分土地去分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是大地主所必然强烈反对的。同时,期盼土地的农民又得不到土地。这样,三者之间矛盾尖锐,这个王朝便该寿终正寝了。宋代王安石的“方田均税法”、唐朝杨炎的“两税法”、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等,虽不似“王田制”那样激烈,但实际上也是要限制大地主获得更多的土地,保证个体农民的土地数量,这是注定要失败的。 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是封建社会占支配地位的一种土地制度,它是封建社会统治的经济基础。因此,从根本上看,封建政府是要全力维护地主阶级利益的。这样,在任何一个封建王朝,地主占有的土地都会越来越多,这便是土地兼并。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会出现土地兼并,而任何一个封建王朝都要抑制土地兼并。因为不抑制土地兼并,政府收入就会减少,农民就要造反。但抑地兼并,连地主都要“造反”。可见,土地兼并是一个封建王朝最终灭亡的根本原因。 封建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主要地位,但却是汪洋大海。“男耕女织”、“自给自足”,就是这种经济的写照。它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我国许多王朝如汉、唐、明、清等都是在建国之初实行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的政策,主旨都是为了恢复和维护小农经济,保证封建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力役征发,巩固中央集权统治。如果土地兼并严重,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遭到破坏,封建统治就会软弱无力;如果王朝暴政破坏了小农经济,封建统治就会迅速崩溃。由于土地私有制和土地自由买卖制度的存在,封建国家在不触动地主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延缓土地兼并的趋势,只能起到一时的作用,却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这样,土地兼并最终导致个体农民的大量破产,社会矛盾尖锐,农民起义便如期而至。以暴力推翻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建立另外一种封建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可见,在封建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和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就像是一个人的两条腿。不过,“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条腿一开始就“小儿麻痹”,需要“国家土地所有制”这个拐杖去帮扶,才能与“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条腿平衡而支撑成一个“人”——一个稳固的封建王朝。但是,“土地兼并”这一不治之症会使“地主土地所有制”这条腿越来越粗,而使最终失去“国家土地所有制”这个“拐杖”的“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这条腿越来越细,最后使“封建王朝”这个“人”轰然倒下。农民起义的作用就是重新撑起一个“人”——一个新的封建王朝。中国封建社会就是在这个过程的不断循环往复中经历了两千多年,这就是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438d4c1d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c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