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纪检干部的廉洁自律 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的干部违法乱纪的案件时有发生,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王瑞充当团伙黑恶组织的“保护伞”;湖南常德市原纪委书记彭晋镛;娄底市原纪委书记罗子光;海南省纪委第一派驻纪检组原副组长张庆;湖南梆州市纪委书记曾锦春;山西省高院纪检组长孟来贵;湖南省纪委副书记杜湘成在京嫖娼,而且嫖的是老外等等。 纪检干部腐败的原因令人深思。首先,纪检干部也是普通人,在利益的诱惑面前难免禁受不住。纪检干部并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贪欲人皆有之,只不过绝大部分人用公共道德、理想信念来约束控制自己,小部分人慑于法规纪律的威严而不敢越雷池一步。其次,纪检部门行使的权利也存在被寻租的可能。按照规定,纪检监察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实际操作中,双规对象没有界线,这并不局限于党员。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主导的“双规”,只要愿意,就可能落到任何人的头上。于是,一个设计中的“反腐利器”,极有可能变成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权力腐败和牟取私利的工具。第三,纪检部门自身的监督还不是很完善。大量事 1 实证明,权力可能导致腐败,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个尽人皆知的常识。尽管作为公务员本身也要受到其他人的监督,但监督的效果差强人意,甚至有点纪检干部将监督拒于千里之外,以致忘乎所以,抵制不住金钱和欲望的诱惑,是一些纪检干部走向腐败的重要原因。 尽管纪委干部搞腐败只是少数,但其产生的危害远远大于普通官员腐败。纪委监察干部利用手中特权,化公权为私权,谋取私利,使纪检监察干部这一“党内包公”的形象受到严重影响。纪检干部自身的腐败让老百姓丧失了对党和政府反腐败的决心和信心,如果自己腐败了,还怎么去监督别人? 为了减少纪检干部自身违法违纪案件的发生,应该从多方面下手。在自我教育方面,要加大自身教育的力度。党章明确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如果纪检干部不能以身作则,反而知法犯法,对其他人的教育就成了纸上谈兵,流于形式。因此,对纪检干部更要加大教育的力度,选择觉悟高、作风正的人从事纪检工作,对那些品质低劣、滥竽充数之流坚决清出纪检队伍。在制度方面,应该对纪检部门行使权利作出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制度科学合理、切实可行。另外,《党内监督条例》的出台已为从严实施监督提供了完备的制度要求,但还没有建立如何有效行使这些监督的制度,监督的效果不尽人意。在监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863fb31660e52ea551810a6f524ccbff121ca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