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书 州市鲤城区平水庙26号-8。 申请人:朱某某,女,汉族,1958年10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被申请人一:陈某,男,汉族,1964年2月14日出生,住泉州市鲤城区中山中路262号。 被申请人二:李某,女,汉族,成年,住泉州市丰泽区少林路亿龙花园2号楼302室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强制执行两被申请人履行贵院(2007)丰民初字第2333号民事判决书,强制两被申请人履行(1)偿还申请人朱某某45000元;(2)按月利息2.5%、本金5万计付自2006年1月27日起至2006年5月27日止的利息;(3)按月利息2.5%、本金45000元计付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贵院审理,并于2007年12月1日作出(2007)丰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两被申请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偿还申请人朱某某45000元;并按月利息2.5%、本金5万计付自2006年1月27日起至2006年5月27日止的利息;按月利息2.5%、本金45000元计付自2006年5月28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由于被申请人李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被申请人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现该判决书已于2008年4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但两被申请人至今尚未履行相应义务。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贵院予以准许。 此致 丰泽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OO八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9009c6f1a37f111f0855b4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