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公益慈善组织财务不透明导致的信任危机及解决对策 作者:刘欢 来源:《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2013年第06期 摘 要:2011年6月,郭美美在网络上“炫富”事件引发公众开始关注公益慈善机构的善款去向问题,此后上海红十字会爆出的“餐饮发票门”、无锡尚德公司向中华慈善总会捐赠引起“尚德门”、河南“宋基金”爆出的相关内幕等被披露,将我国的公益慈善机构推向风口浪尖,慈善机构收到的捐款去向被质疑。公众的捐款意向减弱、捐款的数量下降,这反映了公众对慈善机构的信任危机,暴露了慈善事业的制度缺失,彰显重塑公众信任的紧迫性。 关键词:公益慈善组织;信任危机;财务不透明 一、公益慈善组织产生信任危机的原因:会计制度的缺失及财务报表的不透明 近年公益慈善事件频繁暴露出的问题,证明了慈善组织的会计制度、会计行为和财务报表等存在问题: (一)收到的捐赠资产的确认与记录不完善 在“尚德门”事件中,中华慈善总会没有审核受赠物资的到账证明和价值,仅依据捐赠者的认捐书、受捐单位收到货物的收据,就开具了减免税发票1500万元,事后发现捐赠物还放在无锡仓库。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下,慈善捐赠中所涉及资产的会计确认原则为权责发生制。但又与企业经营活动收付责任的形成时点不同,捐赠责任的形成并不以承诺和认捐来确认,而应以实际收到相应款物为基础。因此,现行的会计制度上的确认原则与实质责任的形成存在偏差,当前的权责发生制并不适合慈善机构收到捐赠资产的会计确认。 (二)捐赠款物保管和发放缺乏完善的内部控制 公益慈善机构最大和最多的问题是:捐赠资产管理混乱,慈善组织人员随意的挪用、贪污受捐物资及财产。 (三)慈善组织管理费的提留、支出不公开、不透明 慈善组织回应外界质疑基金会工作人员高额消费时常强调:本组织没有挪用捐赠款项,员工工资福利和行政费用提留没有超过《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比例。但他们无法直接披露管理费用具体是如何提取、提取的金额多少、使用用途等信息均没有相应的披露制度,也没有披露管理费用等的使用报表,这点对外界来说这一方面仍是暗箱。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四)公益慈善事业缺乏公开的监督和完善的审计制度 我国没有专门针对慈善业务的、统一的审计规范;同时由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审计数据难以获得,慈善机构对慈善资金的审计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配合等;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健全完善相关审计监督制度来解决。 (五)慈善捐赠信息没有实现及时公开的披露 我国基金管理条例没有公益捐赠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因此,公众不能获得及时、完整的捐赠信息。 针对慈善组织会计管理存在的问题,构建健全的会计制度、充分的披露捐赠资产的流向及各类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等,对重塑社会信任非常重要。 二、公益慈善机构重塑社会信任的对策:健全会计制度、披露财务报表 (一)引入收付实现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规定,非盈利组织应遵守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但没有具体规定资产的确认标准。赠与合同与一般盈利企业的销售合同不同,捐赠责任不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确认,而是在金钱和物资的捐赠实际收到时确认。因此,应该引入收付实现制原则,不能单独强调权责发生制。 (二)建立捐赠资产保管与发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慈善组织在组织的慈善筹款活动中,应对捐赠的资产、救灾物资,在支付的会计记录,内部的监控,审核批准和信息披露等环节,应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捐赠资产进行会计管理的分类核算和管理。通过合理设计和有效运行的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保护捐赠资产的安全,防止未经授权的转移和挪用善款的行为。 (三)实行分级管理费提留与预算制度 《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但没有要求慈善机构提供管理费明细报表。慈善款物管理需要经费,工作人员不是义务劳动,但应该将人员编制、人均费用纳入人事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为了控制已经提留的管理费被合理、经济使用,应该实行预算管理制度,根据预算项目,编制分项预算,年终接受专项审计,对外提供管理费用报表。 (四)完善公开监督制度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公益性捐助与接受投资不同,没有确定的委托人,捐赠人对受赠组织没有权利要求。但捐赠人与公益组织应该是公众信任委托关系,公众具有知情和监督权力。在慈善发达的地区,一般都建立规范公益捐助运作社会监督和审计制度。如香港红十字会有如下规定:对捐赠者报告制度,香港红十字会对个人捐款、慈善者捐款用途都有披露制度,而且会给数额较大的捐赠者做文字图片和财务运用的报告。公开查询制度,香港红十字会对任何数额的捐赠者均提供探访团去察看项目实际运作情况,通过香港红会网页或以电话了解善款使用流向。审计报告制度,红十字会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会在年报中呈现。 (五)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 (1)信息披露对象和主体 明确了信息披露对象是社会公众和主管机关、监督机关,信息披露主体是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信息内容和分类 指引确定了信息披露的五项内容:捐赠机构信息、募捐信息、接受捐赠信息、捐赠使用信息,机构财务信息,而且将公益慈善信息披露分为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渠道 指引规定信息披露主体可采取多种方式披露信息:机构出版物(如年报、通讯等)及其官方网站、大众媒体(电视、报纸、电台、杂志等)、现场披露(如披露周、新闻发布会等)、定期以邮寄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公益慈善项目报告、专项基金的年度报告,以及其他可行方式披露。 参考文献: [1]刘峰、贺建刚、吴波:《信息披露:实话实说》,中国财经出版社2003年版. [2]刘慧凤.公益慈善组织社会信任危机根源与对策——基于会计学视角的分析[J].财会通讯.2013(07). 作者简介:刘欢(1989-),女,汉族,江西南昌市人,学生,会计学硕士,单位:江西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a96fbd9d0d233d4b14e695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