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专利法考试试题解析(韩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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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专利法律知识考试试题解析

(答案为标准答案,解析为个人表述,仅供参考) 韩晓春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5分,共45分。)

1.D 2.B 3.C 4.B 5.D 6.C 7.C 8.C 9.B 10.D 11.C 12.B 13.D 14.C 15.B 16.A 17.B 18.C 19.A 20.D 21.C 22.B 23.C 24.D 25.C 26.D 27.B 28.A 29.C 30.D

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研发某产品,乙公司指定员工李某承担此项研发任务。后来,为了加快研发进度,甲公司又派员工周某参与研发。李某和周某共同在研发过程中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在没有任何约定的情形下,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下列哪个公司或个人?

A.李某和周某 B.甲公司 C.乙公司

D.甲公司和乙公司 【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本题甲公司和乙公司是委托法律关系,没有就发明约定归属。而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

A.李某和周某由于均是受单位指派,该发明不属于非职务发明。A项错误。 B.基于乙公司的李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甲公司独有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基于甲公司的周某也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故归乙公司独有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基于李某和周某又都是受本单位的指派参加该项目,且均作出创造性贡献。因此,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和乙公司共有。D项正确。



2.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下列哪个人或机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或者其他专利事务?

A.某产权交易所

B.某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 C.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 D.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


【答案】B

解析:专利代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专利代理,是指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接受委托的一方只能是代理机构,而不能是代理师个人。

A.某产权交易所不属于代理机构,无权接受委托。A项不能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B.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经批准,可以办理相关专利业务。因此,“获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符合上述条例的规定” 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B项可以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C.无论是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个人均不能接受委托。因此,刚刚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的甲无权接受委托。C项不能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D.无论是否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个人均不能接受委托。因此,有专利代理师资格且执业多年的乙也无权接受委托。D项不能接受委托办理相关业务。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代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

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而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从事的业务中有6项是“接受委托”如二项规定是:“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一个是指派,一个是委托,两者代理权来源是不同的。在签订委托合同上,律师事务所和代理机构是一样的,即均要事务所签订合同。但律师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专利代理师是接受事务所的指派,这点在相关法的考试中需要注意区别。



3.下面哪项属于外观设计的保护客体? A.蒙娜丽莎油画 B.王者荣耀游戏界面 C.刻有文字的花瓶 D.依山而建的别墅 【答案】C

解析: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即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只能是产品的外观设计。

A.蒙娜丽莎油画不属于产品,而属于美术作品,故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虽然美术作品分为原件和复制件,原件肯定是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而合法的复制件是否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呢?答案也是不可以。复制虽然也是生产行为,但复制的客体仍然是美术作品,而不是产品。除非将该画放入产品中生产,如带有该画图案的壁毯。因此,A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B.“王者荣耀游戏界面”属于游戏界面,而游戏界面通常不具有功能性。因此,本身应当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图形用户界面。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一定条件下,图形用户界面是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条件是必须和产品一同保护,不涉及产品的单纯的图形用户界面不给予保护。尽管2019年修订的审查指南放宽了该问题,即可以概括性的指定产品,但仍然必须和产品一同保护。而本题“王者荣耀游戏界面”本身就不属于专利法所


保护的图形用户界面,且更未提及用于何产品(手机、电脑等),故不能获得外观设计的保护。B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C.“刻有文字的花瓶” 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因为花瓶属于产品,而其中的文字可能是具有艺术性的作品,但基于构成了花瓶的外观设计,故该花瓶可以获得保护。C项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D.“依山而建的别墅”,属于取决于特定地理条件、不能重复再现的固定建筑物,不具有再现性。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对外观设计的定义。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的客体。D项不属于外观设计保护客体。

4. 甲于2019210日在我国政府主办的一个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了其研制的新产品。乙于2019711日独立作出了与甲完全相同的新产品,并于2019716日提出了专利申请。甲于201982日也提出了专利申请,并提出了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声明且附有证据。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B.甲于2019210日将其新产品进行展出的行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 C.乙的发明是独立作出的,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D.甲的发明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 【答案】B 解析:

A.基于甲的技术是在国际展览会上公开的,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故说“甲的发明在其申请日前已经被公开,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基于甲的技术是在国际展览会上公开的,享有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故说“其新产品进行展出的行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是正确的。尽管本题有其他因素影响获得专利权,但毕竟展出不影响其获得专利权是正确的。B项正确。

C 基于是甲的展出公开在先,乙的发明作出在后,故说“乙的发明是独立作出的,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因为乙的申请必然在甲的展出后,甲的展出破坏了乙申请的新颖性。C项错误。

D.虽然甲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但毕竟乙的申请在先,而不丧失新颖性的例外不产生优先权的法律效力。故根据先申请原则,甲不能获得专利权。且乙的申请公开后,也可构成甲申请的抵触申请,故说 “甲的发明享有6个月的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因此可以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D项错误。



5.甲公司发明了一种新的为实现原子核变换而增加粒子能量的粒子加速方法X。同时甲公司发明了一种设备Y,设备Y能以方法X对粒子加速来完成原子核变换。假设方法X和设Y满足其他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方法X能被授予专利权 B.只有设备Y能被授予专利

C.方法X和设备Y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D.方法X和设备Y都能被授予专利权 【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25条规定,“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1章第4.5节规定“原子核变换方法和用该方法获得的物质 ”,不授予专利权。即根据指南的规定,所有原子核裂变或聚变反应方法均不授予专利权。但本题X法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而设备Y本身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

《》需要注意的是,指南和法表述上不相一致,专利法仅规定了“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不授予专利权。而指南增加规定了“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授予专利权。对该问题有两种学术观点,一种认为指南的解释超出专利法给出的法律含量,与专利法是相抵触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指南可以对法律没有规定的内容进行解释性补充规定。笔者建议以后修改法时,将“原子核变换方法”也不授予专利权补入专利法规定为妥。因为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方法要延及产品。产品不给的话,方法自然也不能给。从逻辑上讲,指南规定更为周延。

A.设备Y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所以,说“只有方法X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方法X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所以,说“只有设备Y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B项错误。

C.设备Y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方法X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两者均可能被授予专利权,故说“方法X和设备Y都不能被授予专利权”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方法X和设备Y都能被授予专利权”的表述是正确的,因为本题X方法是粒子加速方法,并非原子核变换方法。而设备Y本身并非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均应当可以授予专利权。D项正确。

6.下列申请主题哪个可以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A.一种添加有防腐剂的饮料 B.一种模具的制作方法

C.一种包含有指纹识别装置的防盗锁 D.一种表面图案为乘法口诀的扑克 【答案】C 解析:

A.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6.2.1节的规定,“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因此,“一种添加有防腐剂的饮料”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A项不属于保护客体。

B.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实用新型只保护产品,不保护方法。因此,“一种模具的制作方法”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B项不属于保护客体。

C.专利法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


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一种包含有指纹识别装置的防盗锁”属于视觉可以把握的产品,且具有技术上的功能性。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C项属于保护客体。

D.专利法第2条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即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必须具有功能性。而“一种表面图案为乘法口诀的扑克”可能是新的,但不具有功能性。不属于技术方案,可以用外观设计来保护。但不能用实用新型来保护。D项不属于保护客体。



7. 下列属于相近种类的外观设计产品的是? A.机械表和电子表 B. 玩具汽车和汽车 C. MP3的手表和普通手表 D. 毛巾和地毯 【答案】C

解析: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规定:“相近种类的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例如,玩具和小摆设的用途是相近的,两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应当注意的是,当产品具有多种用途时,如果其中部分用途相同,而其他用途不同,则二者应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如带MP3的手表与手表都具有计时的用途,二者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

A.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1节规定:“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相同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而“机械表和电子表”属于相同种类的外观设计(尽管内部结构不同),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A项不属于相近种类。

B.基于真汽车和玩具汽车用途不相同,且不属于一个大类。故“玩具汽车和汽车”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B项不属于相近种类。

C.“带MP3的手表和普通手表”属于指南上述的多用途产品,其中部分用途相同,应当属于相近种类产品。C项属于相近种类。

D.毛巾和地毯用途不相同也不相近,故“毛巾和地毯”不属于相近种类产品。D项不属于相近种类

8 某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9320日。下列出版物均记载了与该申请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内容,哪个会导致该申请丧失新颖性?

A20193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

B.在2019320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C20192月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93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9320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 【答案】C 解析:

A.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2.1节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


份的1231日为公开日”。因此,“20193月印刷并公开发行的某中文期刊”其公开日应当为331日,在申请日后,不影响新颖性。 A项不影响新颖性。

B.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1节规定:“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因此,“在2019320日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属于当天公开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B项不影响新颖性。

C.基于该书公开日在申请日之前,而公开的地点和数量则无关紧要。故“20192出版的专业书籍,该书籍印刷后仅在某些地区的新华书店出售”破坏该申请的新颖性。C破坏新颖性。

D.“该发明申请人于20193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于2019320日被申请人主动撤回”,基于该申请尚未公开就被撤回,故不影响该申请的新颖性。但是,如果该撤回的申请日又作为在后申请的优先权日,则还会破坏申请的新颖性。D项不影响新颖性。

9.下列权利要求表述清楚的是?

A.一种组合物,其包括AB,其中,AC

B.一种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 C.一种储气罐,其由金属例如钢制成 D.一种醇,其链长约为3个碳原子 【答案】B 解析:

A.“一种组合物,其包括AB,其中,AC等”,该表述话没有说完,A项不清楚。 B.“一种燃烧器,其特征在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该表述首先明确是产品权利要求,且特征限定于“混合燃烧室有正切方向的燃料进料口”,是清楚的。B项清楚。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2节规定:“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此,“一种储气罐,其由金属例如钢制成”的表述是不清楚的。C项不清楚。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2节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约”、“接近”、 “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通常会使权利要求的范围不清楚”。因此,“一种醇,其链长约为3个碳原子”表述是不清楚的。D项不清楚。

10.下列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清楚的是? A.一种双向气缸的密封技术 B.一种高聚合塑料及其制造方法 C.一种气悬浮柔性物质的输送及定位

D.一种使用砖坯回转窑传输装置生产保温砖的方法


【答案】D 解析:

A.“一种双向气缸的密封技术”,该表述不清楚要求保护的是两种类型的中哪一种,是产品或者是方法?A项主题名称不清楚。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2节规定: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或者在一项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中既包含有产品又包含有方法,例如,“一种……产品及其制造方法”。因此,“一种高聚合塑料及其制造方法”的表述,不清楚到底要求保护的产品还是方法(发明名称可以是概括为产品及方法,但权利要求必须明确其一)。 B项主题名称不清楚

C.“一种气悬浮柔性物质的输送及定位”,该表述也没有明确是装置权利要求或者是方法权利要求,C项主题名称不清楚。

D.“一种使用砖坯回转窑传输装置生产保温砖的方法”,要求保护的类型是清楚的,主题名称是清楚的。D项主题名称清楚。

11.下列哪个情形符合生物材料保藏要求?

A.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第4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并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B.申请人于申请日前4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5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C.申请人于申请日前1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D.申请人于申请日当天在其学校的国家重点生物实验室自行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 【答案】C

解析:细则第23条规定:“在申请日前或者最迟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将该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并在申请时或者最迟自申请日起4个月内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

A.本项说 “申请人自申请日起第4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并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是错误的,保藏相关生物材料逻辑上应当属于说明书的一部分,故必须在申请日当天或申请日前进行。A项错误。

B.细则23条规定是自申请日起4个月提交保藏单位出具的保藏证明和存活证明,而不5个月。本项说是5个月是错误的。B项错误。

C.“申请人于申请日前1个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的保藏单位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符合上述细则规定,是正确的。C项正确。

D.“申请人于申请日当天在其学校的国家重点生物实验室自行进行了生物保藏,在申请日后的第2个月提交了保藏及存活证明”,基于其学校生物实验室并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可的保藏单位”,故在学校的保藏是无效的。D项错误。


12.某发明专利申请已经被视为撤回且未恢复权利,针对该申请提出的分案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该分案申请作新申请处理 B.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该分案申请作结案处理

C.分案申请成立与否取决于其内容是否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 D.分案申请不成立,该分案申请将被驳回 【答案】B

解析:细则第43条规定:“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本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A.该案发明专利已经被视为撤回,根据上述规定,不能再进行分案。说“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是正确的。但说“该分案申请作新申请处理”是错误的。A项错误。

B 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1.1节规定,专利申请已经视为撤回的,不符合细则第43规定时,“审查员应当发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并作结案处理”。因此,说“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该分案申请作结案处理”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原申请已经视为撤回,如果是公布后的撤回,该撤回的内容将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将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再行通过分案占为私有。且申请撤回后,该技术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专利局的程序中已经不存在了,不存在分案的客体了。故说“分案申请成立与否取决于其内容是否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根据指南的规定,分案申请不成立的,应当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而不应当作出驳回决定。因此,说“分案申请不成立,该分案申请将被驳回”是错误的。D项错误。

13.甲200110月向美国提出首次申请,其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1,说明书还描述了技术方案A2。甲后于200112月向德国也提出一份申请,其中权利要求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1A320025月,甲又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请求保护技术方案A1A2 A3,并要求享有美国和德国的优先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方案A1A3能享有优先权,A2不能享有优先权 B.方案A1A2能享有优先权,A3不能享有优先权 C.方案A3能享有优先权,A1A2不能享有优先权 DA1A2 A3都能享有优先权 【答案】D

解析:要求优先权的逻辑关系是:只要在先申请公开了的技术方案,而不论是否写入权利要求,均可以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即可以被在后申请要求优先权。本案是二个在先申请,先后公开了技术方案A1A2A3,尽管二个申请提出的日期不同,但均在12个月内,故均可以作为向中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基础。但是第三次中国申请在要求A1优先权时,只能要求第一次申请的A1优先权。而在判断A3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时,要从第二个向德国提出申请的时间计算。故本题第D项是正确的。


A.基于A2在说明书中已经公开,可以作为优先权的基础。故说“方案A1A3能享有优先权,A2不能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基于A3虽然是第二次申请,但A3方案仍是第一次公开(在申请中公开),故A3仍然可以作为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只是在判断A3新颖性时,要以第二个申请日为准。故说“方案A1A2能享有优先权,A3不能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基于A1A2均记载在第一次申请中,而第一次申请属于巴黎公约规定的正规申请。无论第一次申请是否已经作为在后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均可以再次在12个月内作为更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即可以作为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故说“方案A3能享有优先权,A1A2不能享有优先权”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基于第一次申请中的A1A2可以作为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而第二次申请中的A3可以为作中国申请的优先权基础。故说“A1A2 A3都能享有优先权”是正确的。D项正确。



14.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213日向申请人孙某发出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通知书,但该通知书由于地址不清被退回。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公告方式通知申请人孙某,公告日2018418日,孙某于2018510日得知此公告。孙某最迟应当在哪天办理恢复权利手续?

A2018618 B2018710 C2018718 D201863 【答案】C

解析:细则第4条规定,“文件送交地址不清,无法邮寄的,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该文件视为已经送达”。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送达,即无论当事人是否知晓,均是不可推翻的。无论当事人是否通过公告得知,均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应当在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公告日起算3个月)办理恢复手续。因此,本案孙某最迟应当在2018718日办理权利恢复手续。

A.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但是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而2018618日”是从公告日起2个月,而不是公告视为送达起算2个月。A项错误。

B.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但是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而2018710日”是当事人得知之日起算2个月。B项错误。

C.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正好是2018718日”,C项正确。

D根据细则规定,恢复期限是2个月,但是应当从“自公告之日起满1个月”起算,201863日”显然是错误的。D项错误。



15.关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事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苏州设立的某日本独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B.某英国公司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北京某国有企业共同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C.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D.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解除委托时必须征得专利代理机构的同意 【答案】B 解析:

A.基于该日本独资企业仍然是中国法人,故可以不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因此,说“在苏州设立的某日本独资企业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 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1.1节的规定,外国申请人“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因此,说“某英国公司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北京某国有企业共同在中国申请专利,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1.1节的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基于上述申请人在内地可能有经常居所或营业所,如果有,则不必须委托代理机构。因此说“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7.2.4节的规定,“解除委托时,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并附具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解聘书,或者仅提交由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而不必取得代理机构的许可。从民法学角度讲,是否委托和解除委托代理关系,应当是委托人的权利。因此,说“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解除委托时必须征得专利代理机构的同意”是错误的。D项错误。



16.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于申请日进行了声明。如果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而发明专利申请符合其他可以授予专利权的条件,申请人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自下列哪日终止?

A.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 B.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提交日 C.实用新型的申请日 D.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日 【答案】A 解析:

A.专利法细则第41条规定,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


利权之日起终止”这样规定,既防止了重复授权,又实现了两个权利保护的“无缝衔接”因此,说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发明专利权的授权公告日”终止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细则第41条规定,说实用新型专利权在“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声明的提交日”终止是错误的。B项错误。

C根据细则第41条规定,说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实用新型的申请日”终止更是错误的。C项错误。C项错误。

D.根据细则第41条规定,说实用新型专利权在“实用新型的授权公告日”终止也是错误的。如果在该日终止,就会出现到发明专利授权这段时间该权利出于“真空”现象,两个权利的保护不能衔接。D项错误。



17.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以下列哪项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A.专利证书 B.专利登记簿 C.专利公告 D.手续合格通知书 【答案】B

解析: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1.3.2节规定,“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A.根据上述指南规定,说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以“专利证书”为准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上述指南规定,说专利权授予之后,专利的法律状态以“专利登记簿”为准是正确的。B项正确。

C.专利登记簿的登记日和“专利公告”日是先后不同的两个日子,尽管在登记簿变更后仍然要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但该公告只是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延续。因为一旦专利登记簿作了变更,任何人均可以要求专利局出具登记簿副本,故登记本身也是一种公开形式。根据上述指南规定,说以“专利公告”为准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手续合格通知书有发出日和收到日之分,故显然不能以“手续合格通知书”为准。从法律行为上分析,手续合格通知书也是登记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延续,生效应当以登记日为准。D项错误。



18.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00515日,授权公告日为2001620日,关于专利权期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该专利的期限为2000515日至2020514日(周四) B.该专利的期限为2000516日至2010515 C.该专利期满终止日为2010515日(周六) D.该专利期满终止日为2010517日(周一) 【答案】C


解析: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1节作了列举性规定:“例如,一件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9996日,该专利权的期限为199996日至200995日,专利权期满终止日为200996(遇休假日不顺延)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权期限的计算包括申请日,不包括“对应日”,落入休假日也不顺延。通常期限的计算是从申请日第2天起算不包括申请日、最后一天包括“对应日”。

A实用新型的期限是10年,而按“该专利的期限为2000515日至2020514(周四)”的说法,则是20年了。A项错误。

B.“该专利的期限为2000516日至2010515日”,该项是从申请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不包括申请日当天,是错误的。B项错误。

C.“该专利期满终止日为2010515日(周六)”是正确的。即该专利权的期限是2000515日至2010514日,第二天515日将终止,即不再保护。C项正确。

D.“该专利期满终止日为2010517日(周一)” ,专利权的期限是确定的期限,不存在顺延的问题。D项错误。



19.下列关于发明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B.请求书中发明人可以填写为“某课题组”

C.申请人提交文件后发现发明人姓名的文字有错误,将“王立”错写成“王丽”,申请人应通过补正更正

D.发明人就其完成的任何发明创造均有权申请专利 【答案】A

解析:

A.细则第13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说“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2规定,“发明人应当是个人”(即自然人),请求书中不得填写单位或者集体,例如不得写成“××课题组”等。故认为请求书中发明人可以填写为“某课题组”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将发明人“王立”错写成“王丽”,在申请人主观上可能是错别字的问题。但在专利局的程序中属于两个不同的发明人,不属于错别字的错误。只能通过著录项目变更发明人的程序来更正。故说可以通过补正程序来更正的说法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发明人就其完成的任何发明创造均有权申请专利”说法是错误的。因为在职务发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是单位(专利法所述的单位通常情况下为法人)而不是自然人。只有在非职务发明的情况下,发明人也可以是申请人。D项错误。

20.有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实质审查程序所遵循的原则有程序节约原则、公平原则、听证原则、请求原则


B.实质审查程序中不会接受申请人主动提交的不符合有关修改时机规定的修改文本 C.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才能启动

D.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可以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 【答案】D

解析:

A.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2.2节的规定,实质审查程序中的基本原则有三条,即“请求原则”、“听证原则”和“程序节约原则”,没有“公平原则”。故说“实质审查程序所遵循的原则有程序节约原则、公平原则、听证原则、请求原则”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4.1节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进行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审查员在阅读该经修改的文件后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又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且在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故说“实质审查程序中不会接受申请人主动提交的不符合有关修改时机规定的修改文本”是错误的。B项错误。

C.专利法第35条第1款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但第二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故说“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在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才能启动”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规定了实审中的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程序。故说“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可以采用会晤、电话讨论和现场调查等辅助手段”是正确的。D项正确。

21.甲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申请,其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2-6。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缺乏创造性为由驳回了该专利申请。甲不服,就此提出复审请求,下列做法不能被允许的是?

A.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

B.用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特征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1,并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删除相应的特征

C.将独立权利要求1由产品权利要求改为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 D.只陈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答案】C 解析:

A.根据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的规定,在复审程序中可以针对相关缺陷进行修改,但不得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也不得扩大相关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对权利要求的删除性修改是允许的,原因是删除相关权利要求只能缩小保护范围,且此种修改不会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故说在复审中“删除独立权利要求1”应当是允许的。A项是允许的修改。

B.复审中修改权利要求,增加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会缩小保护范围。且增加的特征是从属权利要求中的特征,并没有超出修改前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没有超出原始公开


的范围,应当是允许的修改。故“用从属权利要求2的部分特征进一步限定独立权利要求1的修改是允许的。而在从属权利要求中删除相应的特征,也应当允许。因为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仍然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限定,并没有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因此,说“在从属权利要求2中删除相应的特征”是允许的修改。B项是允许的修改。

C.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4.2节的规定,在复审中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改变权利要求的类型或者增加权利要求”,故“将独立权利要求1由产品权利要求改为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权利要求”是不允许的。C项是不允许的修改。

D细则第61条规定,复审中的修改应当是“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中指出的缺陷”而“只陈述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属于复审程序中的修改。是允许的作法。D项是允许的。



22.针对一项有效的中国专利,王某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其中使用了一件在美国形成的域外证据,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该证据需经美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美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B.该证据需经中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美国驻中国使领馆予以认证 C.如果该证据可以从国内公共图书馆获得,无需办理有关公证和认证手续 D.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无需办理有关公证和认证手续 【答案】B 解析:

A.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2节规定,“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故说“该证据需经美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国驻美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是正确的。A项说法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经公证和认证的域外证据,不再需要国内公证机关的公证,更不需要美国驻中国使领馆的认证。故说“该证据需经中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美国驻中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是错误的。B项说法错误。

C.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2节规定,域外证据“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在无效程序中无需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故说“如果该证据可以从国内公共图书馆获得,无需办理有关公证和认证手续”是正确的。C项说法正确。

D.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2.2.2节规定,“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无需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故说“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无需办理有关公证和认证手续”是正确的。D项说法正确。



23.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 B.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


C.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 D.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答案】C 解析:

A.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故说“无效宣告程序是专利公告授权后的程序”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及指南第4部分第1章第2.3节:“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启动”的规定,说“无效宣告程序是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程序”是正确的。B项正确。

C.细则第69条规定,在无效程序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原因是修改说明书和附图将造成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当然,如果是错别字的修改,则允许。因此,说“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权人可以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是错误的。C项错误。

D专利法第46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因此,说“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是正确的。D正确。



24.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下列哪个决定不服可以请求复审? A. 不予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决定 B. 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 C. 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 D.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 【答案】D

解析: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根据该规定,D项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 凡是驳回的决定均可以请求复审,就发明专利来讲,无论是初审程序中的驳回还是实审程序中的驳回。就三种专利来讲,无论是就程序问题的驳回,还是就实体问题的驳回,均只能进行复审,而不能进行复议。

A.根据专利法第41条和复议规程的规定,“不予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而不能提出复审。A项不能提出复审。

B.根据专利法第41条和复议规程的规定,“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决定”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而不能提出复审。B项不能提出复审。

C.根据专利法第41条和复议规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发明专利申请视为撤回的决定”是国知局的错误,申请人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而不能提出复审。C项不能提出复审。

D.根据专利法第41条的规定,对“驳回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D项可以提出复审。




25.在满足其他受理条件的情况下,下列哪个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 A. 甲和乙共有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甲独自提出复审请求

B. 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该申请的发明人作为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 C.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

D.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不服提出复审请求 【答案】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2章第2.2节规定,“被驳回申请的申请人属于共同申请人的,如果复审请求人不是全部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复审程序中,往往涉及保护范围的修改,而修改则需经全体申请人同意。故在“甲和乙共有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甲独自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A项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B.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在申请人是单位(往往是法人)的情况下,发明人必然不会是申请人,故在“某公司的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该申请的发明人作为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B项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C.专利法41条规定申请人在收到驳回决定后,在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复审。故在“申请人自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二个月内提出复审请求”时,基于并未超过3个月,复审请求应当受理。C项复审请求应当受理。

D.基于专利法41条规定必须是对“驳回”决定不服时,才可以提出复审。故在“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的专利申请视为撤回通知书不服提出复审请求”时,复审请求不予受理。D项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26.专利权人对于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可以在诉前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可以不提供担保” B.“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 C.“只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D.“当事人对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答案】D 解析:

A.专利法第66条规定,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故说“利害关系人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时,可以不提供担保”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只能向法院提出。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是行政机关,没有作出裁决的职权。故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是错误的。B项错误。

C.根据专利法第66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均“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


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故说“只有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是错误的。C项错误。

D.专利法第6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以延长四十八小时。裁定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应当立即执行。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故说“当事人对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是正确的。D项正确(需要注意和区分

的是,该复议是诉讼法上的复议,是由法院进行的,不是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



27.下列关于专利推广应用的说法正确的是? A.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被推广应用

B. 只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才能被推广应用 C.国内专利权人的专利都可以被推广应用

D.推广应用后,实施单位需要向人民政府支付使用费用 【答案】 B

解析:专利法第14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A.根据专利法14条的规定,“推广应用”仅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故说“实用新型专利可以被推广应用”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只有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才能被推广应用”符合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B项正确。

C.“国内专利权人的专利都可以被推广应用” 表述是错误的,因为国内专利权人包括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且专利权包括三种专利。故该表述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推广应用后,实施单位需要向人民政府支付使用费用”,根据专利法第14条的规定,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D项错误。

28.某PCT国际申请有两个申请人,第一申请人的国籍和居所均为美国,第二申请人的国籍为韩国、居所为中国。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 B.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 C.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该国际申请

D.韩国知识产权局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 【答案】A 解析:

A.专利局《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4条规定:“专利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局,负责受理中国国民,或者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提出的国际申请”。而本项第二申请人为韩国人,其在中国有居所,根据


上述规定,我国应当受理。故说“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是错误的。A项错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和其细则的规定,在国际阶

段,PCT申请人中只要有一人符合规定,就可以共同提出申请,不区别第一或第二申请人)

B.基于第一申请人是美国人,故根据条约的规定,说“美国专利商标局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缔约国的国民均可以直接向国际局提出申请。故说“申请人可以向国际局提交该国际申请”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基于第二申请人是韩国人,故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说“韩国知识产权局可以作为该国际申请的主管受理局”是正确的。D项正确。

29.由哪些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国际申请,在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

A.中国、美国、日本 B.美国、日本、俄罗斯 C.日本、欧洲、瑞典 D.日本、欧洲、瑞士 【答案】C

解析:中国专利局《有关国际申请PCT申请费用减退免方面的规定》(2004年)中规定“由欧洲专利局、日本特许厅和瑞典专利局三个国际检索单位作出国际检索报告的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减缴20%的实质审查费”。

A.根据上述规定,说“中国、美国、日本” 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上述规定,说“美国、日本、俄罗斯”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是错误的,B项错误。

C.根据上述规定,说“日本、欧洲、瑞典”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说“日本、欧洲、瑞士” 只需要缴纳80%的实质审查费是错误的,D项错误。

30.下列关于文献种类代码与专利类型对应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AUY用于标识实用新型专利 BA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 CBC用于标识发明专利 DDS用于标识外观设计专利 【答案】D

解析:根据中国专利局发布的《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标准》第3.2节的规定,专利文献种类标识代码中字母的含义是:A发明专利申请公布;B 发明专利授权公告;C 发明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U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Y 实用新型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


的公告;S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或专利权部分无效宣告的公告”。

A.根据上述规定,说“UY用于标识实用新型专利”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说“A用于标识发明专利申请”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说“BC用于标识发明专利”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DS用于标识外观设计专利”,是错误的,D项错误。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100题,每题1.5分,共105分。)

31.AD 32.CD 33.CD 34.BD 35.AC 36.ACD 37.ABCD 38.ABD 39.BCD 40.CD 41.BCD 42.ABC 43.AD 44.AB 45. ABD 46.ABCD 47.ABCD 48.AB 49.ABCD 50.BD 51.BD 52.AD 53.AC 54.CD 55.BCD 56.BC 57.ACD 58.AD 59.ACD 60.BC 61.ABCD 62.ABCD 63.AD 64.AB 65.AC 66.CD 67.ACD 68.ABC 69.BCD 70.ABD 71.ABCD 72.ABC 73.ABC 74.BD 75.AC 76.BCD 77.AD 78.AB 79.AB 80.BD 81.ABD 82.BC 83.ABD 84.BC 85.ACD 86.ABCD 87.ABCD 88.AC 89.BC 90.BCD 91.ABCD 92.ACD 93.ABCD 94.AC 95.ABD 96.BC 97.ACD 98.ABC 99.BC 100.BCD

31.下列关于国防专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 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

B.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国防专利机构授予国防专利

C.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 D. 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 【答案】AD 解析:

A.《国防专利条例》第3条规定:“国家国防专利机构(以下简称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因此,说“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国防专利条例》第3条除规定由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查国防专利申请以外,还规定:“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国防专利权”。故说“国防专利申请经国防专利机构审查认为符合规定的,由国防专利机构授予国防专利权”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国防专利条例》第7条规定,“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中国单位和个人转让”,即仅限于“中国”单位和个人。故说“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经批准可以向国内的单位和个人转让”是错误的。因为“国内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单位,也包括外国独资企业,尽管属于中国法人。但不属于条例中所述的“中国单位”因此,C项错误。

D.《国防专利条例》第8条规定,“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国内的外国人和外国机构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因此,说“禁止向国外的单位和个人转让国防专利申请权和国防专利权”是正确的。D项正确。



32.下列哪些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专利? A.某公司知识产权部

B.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C. 北京某十岁小学生甲


D. 在我国境内没有营业所的美国公司 【答案】CD 解析:

A.对于申请专利的主体,专利法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但审查指南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根据指南的规定,专利法中所述的“单位”,应当理解为通常是法人单位。且指南还明确规定,单位中的部门,不能作为申请专利的主体。因此,“某公司知识产权部” 以作为申请人是错误的。A项不能作为申请人。

B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避嫌”的需要。因此,“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B项不能作为专利申请人。

C.根据专利法和审查指南的规定、以及法理原则,未成年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因为作出发明创造属于“事实行为”,不属于“法律行为”。故未成年人可以作为民事财产权的主体,即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但申请专利属于法律行为,通常由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来进行。故“北京某十岁小学生甲”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C项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D.专利法第18条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根据本法办理”。因此,“在我国境内没有营业所的美国公司”可以作为申请人,因为美国和我国均是世贸成员国。D项可以作为专利申请人。

33.甲乙二人合作开发一项产品,申请了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二人未就该专利权的行使进行任何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乙二人可分别以普通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分别收取使用费,使用费无需重新分配

B.甲可将自己对该专利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丙,而无需取得乙的同意 C.甲可单独实施该专利,无需取得乙的同意,且获得的收益也无需和乙分配 D. 甲必须取得乙的同意才能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答案】CD

解析:专利法第15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A.根据上述规定,说“甲乙二人可分别以普通许可的形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分别收取使用费,使用费无需重新分配”,后面一句是错误的,即“使用费无需重新分配”是错误的。A项错误。

B.“甲可将自己对该专利享有的权利转让给丙,而无需取得乙的同意” ,根据专利法第10条和指南相关规定,转让专利权应当由全体权利人来行使权利,该说法是错误的。B项错误。

C.“甲可单独实施该专利,无需取得乙的同意,且获得的收益也无需和乙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该说法是正确的。C项正确。

D.“甲必须取得乙的同意才能以独占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 ,根据上述规定,该说法是正确的。因为,如果允许共有人各自许可他人独占实施权,则该实施权就不是“独占”了。故D项正确。



34.甲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了一项发明创造,其单位就该发明创造申请并获得了一项发明专利。在没有任何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奖励方式和数额的前提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其单位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甲不少于3000元的奖金 B.甲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

C.甲发现乙单位侵犯了该发明专利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D. 其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

【答案】BD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7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因此,说“其单位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甲不少于3000元的奖金”是错误的,应当是授权后,而不是申请日后。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4.1.2节规定,“发明人可以请求专利局不公布其姓名”。因此,说“甲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公布其姓名”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原告人,专利法第60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利害关系人”是指相关的被许可人,并不包括发明人。且从法理原则上讲,发明人并不是该专利的财产权人,不能作为原告人起诉。因此,说“甲发现乙单位侵犯了该发明专利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错误的。C错误。

D.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因此,说“其单位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甲”是正确的。D项正确。

35.以下哪些人员可以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 A.台湾地区居民甲,22岁,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机械系本科毕业 B.中国公民乙,18岁,在中国某大学新闻系读大一

C.中国公民丙,30岁,中国某大学物理系毕业,在某律师事务所任职3 D.美籍华人丁,28岁,毕业于中国某大学化学


【答案】AC

解析:

A.根据《专利代理师考试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故“台湾地区居民甲,22岁,刚刚从北京某大学机械系本科毕业”,该居民甲属于成年人、且是理工科毕业,可以参加考试。A项可以参加。

B.“中国公民乙,18岁,在中国某大学新闻系读大一”,基于专利代理条例要求必须是“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专科以上学历”,该中国公民乙读的是文科,不符合规定。B项不能参加。

C.“中国公民丙,30岁,中国某大学物理系毕业,在某律师事务所任职3年”,该公民丙符合规定的条件。即中国公民、有完全行为能力、理工科毕业、且“具有律师执业经历或者三年以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6条)。可以参加考试。C项可以参加考试。

D.专利代理条例第10条规定,只有中国公民可以参加专利代理师考试,外国人没有资格成为专利代理师。故“美籍华人丁,28岁,毕业于中国某大学化学系”,但基于其已经属于美国人,不能报名参加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注意区分华侨和美籍华人,华侨是持有中国护照,但同时持有美国绿卡的人,仍是中国人)。D项不能参加。

36.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哪些情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A.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B.三年内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C.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D.受到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答案】ACD

解析:

A.专利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故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应当列入失信名单是正确的。A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B.“三年内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根据上述规定,基于不到三年,故不应当列入相关名单。B项不应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C.专利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失信名单。故说“受到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的应当列入失信名单是正确的。C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D.根据上述规定,说“受到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应当列入失信名单是正确的。D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7.专利代理师在从事专利代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哪些规定?

A.专利代理师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


B.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

C.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D.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答案】ABCD

解析:

A.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专利代理师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专利代理业务,不得自行接受委托”。因此,说“专利代理师必须承办专利代理机构委派的专利代理工作,不得自行接受委托”是正确的。A项应当遵守。

B 专利代理条例第18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说“专利代理师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是正确的。B项应当遵守。

C.专利代理条例第17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因此,说“专利代理师对其在执业过程中了解的发明创造的内容,除专利申请已经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是正确的。 C项应当遵守

D.专利代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因此,说“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正确的。 D项应当遵守。



38.关于涉及遗传资源的专利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B.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C.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只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

D.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 【答案】ABD

解析:

A.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因此,说“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是正确的。A项正确。

B.细则第26条规定,“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因此,说“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5.3节规定,“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对于遗传资源的来源予以说明,并填写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写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因此,说“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只需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是错误的。C项错误。

D.细则第26条规定,“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因此,说“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是正确的。D项正确。



39.下列哪些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构造? A物质的金相结构 B.产品的机械构造 C.产品的渗碳层 D.金属的氧化层 【答案】B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2节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物质的金相结构”不属于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A项不属于。

B.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2节规定,“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因此,“产品的机械构造”属于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B项属于。

C.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6.2.2节规定,“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因此,“产品的渗碳层”属于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C项属于。

D.根据指南前述规定,“金属的氧化层”属于实用新型产品的构造。D项属于。

40.关于专利申请的保密审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证书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B.任何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C.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无需再提出保密审查请求 D.任何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 【答案】CD

解析:

A.专利法第20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基于该规定不包括外观设计,因此,说“就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向外国申请专利或者证书的,应当事先报


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上述规定,并不限于“中国单位和个人”。因此,说“任何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是错误的。B项错误。

C.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向我国提出国际申请时,在国际阶段我国会进行保密审查。因此,说“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国际申请的,无需再提出保密审查请求”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基于专利法第20条所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国企业和个人。因此,说“任何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保密审查”是正确的。D项正确。

41.下列哪些情形可以将两件产品的外观设计认定为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 A.图案和色彩完全相同的毛巾和地毯 B.互为镜像对称的手表 C.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的百叶窗

D.仅将形状由正方体改为长方体的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 【答案】BCD

解析:

A.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的规定,“外观设计实质相同的判断仅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毛巾和地毯既不属于相同产品,也不属于相近种类的产品。因此,“图案和色彩完全相同的毛巾和地毯”不属于实质相同。A项不实质相同。

B.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的规定,“其区别在于互为镜像对称” 时属于实质相同。因此,“互为镜像对称的手表”属于实质相同。B项为实质相同。

C.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的规定,“其区别在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能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例如,百叶窗的外观设计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属于实质相同。因此,“仅有具体叶片数不同的百叶窗”应当认定为实质相同。C项为实质相同。

D.根据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2节的规定,“其区别在于将某一设计要素整体置换为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的相应设计要素,例如,将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的形状由正方体置换为长方体” 属于实质相同。因此“仅将形状由正方体改为长方体的带有图案和色彩的饼干桶”属于实质相同。D项为实质相同。

42.在确定外观设计产品种类时,可以参考以下哪些内容? A.产品的名称 B.国际外观设计分类 C.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 D.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 【答案】ABC


解析: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5章第5.1.1节的规定,“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国际外观设计分类以及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但是应当以产品的用途是否相同为准”。

A.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的名称”。A项可以参考。 B.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B项可以参考。

C.根据上述规定,在确定产品的种类时可以参考“产品销售时的货架分类位置”。C项可以参考。

D.“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不属于上述参考的范围。因此,D项不属于参考内容。

43.关于发明的创造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选择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

B.判断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内容 C.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则应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D.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则说明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 【答案】A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2节规定,“选择发明,是指从现有技术中公开的宽范围中,有目的地选出现有技术中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的发明。在进行选择发明创造性的判断时,选择所带来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说“如果从现有技术公开的宽范围中选择未提到的窄范围或个体,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创造性”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2.1节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根据该规定,说“判断创造性时,应当考虑申请日当天公布的专利文献中的技术内容”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5.4节规定,“当发明的产品在商业上获得成功时,如果这种成功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则一方面反映了发明具有有益效果,同时也说明了发明是非显而易见的,因而这类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但是,如果商业上的成功是由于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因此,说“发明在商业上获得成功,则应该认定其具有创造性”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2.3节规定,“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因此,说“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水平,则说明该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正确的。D项正确。

44.一件中国发明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1955日,优先权日为201858日。下列哪项记载了相同发明内容的专利文献不构成该申请的抵触申请?

A.一件俄罗斯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7315日,公开日为20181026 B一件在日本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为2016918日,国际公布日为20185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9518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19918

C.同一申请人于20184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8916

D法国某公司在中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8311日,公开日为2018821 【答案】AB

解析:专利法第22条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A.根据上述规定,抵触申请仅限于本国的在先申请,外国的在先申请不构成本国的抵触申请。因此,“一件俄罗斯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7315日,公开日为20181026日”,该文献不构成本案的抵触申请。A项不构成。

B 国际申请虽然包括指定中国,且国际申请日被视为进入国的国家申请日。但仍然是外国申请,不属于抵触申请中的在先申请。因此,“一件在日本提出的PCT国际申请,其国际申请日为2016918日,国际公布日为20185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为2019518日,中国国家公布日为2019918日”,且该国际公布日早于本申请优先权日,已经构成现有技术。故该申请不构成本案的抵触申请。B项不构成。

C.根据上述规定,抵触申请包括本人的在先申请。且实用新型可以构成发明的抵触申请。因此,“同一申请人于20184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授权公告日为2018916日”,可构成本案的抵触申请。C项可构成。

D.根据上述规定,在先申请不限于申请人的国别,只要是在中国的在先申请,均可以构成抵触申请。因此,“法国某公司在中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日为2018311日,公开日为2018821日”可构成本案的抵触申请。D项可构成。



45.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塑料瓶,其申请日是2017122日,优先权日是201769日。下列哪些属于该申请的现有技术?

A.印刷日为20175月的一份出版物,内容涉及一种玻璃瓶

B201753日公开的一件日本专利申请,该申请涉及一种特殊色彩的塑料瓶 C201769日公开的一件中国专利申请,该申请涉及一种玻璃瓶 D201768日在韩国购买的一种装饰塑料瓶 【答案】AB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3章第2.1.2.1节规定,“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31日为公开日”。因此,“印刷日为20175月的一份出版物,内容涉及一种玻璃瓶”属于该申请的现有技术。A项属于现有技术。

B.“201753日公开的一件日本专利申请,该申请涉及一种特殊色彩的塑料瓶”,基于该日本申请的公开日在本申请的优先权日前,故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B项属于现有技术。

C.“201769日公开的一件中国专利申请,该申请涉及一种玻璃瓶” ,基于该申请的公开日和本申请的申请日是同一天,故该公开不属于本申请的现有技术。但可以构成本申请的抵触申请。C项不属于现有技术。

D.“201768日在韩国购买的一种装饰塑料瓶”,基于我国在新颖性标准上已经采取了“世界新颖性标准”,故在外国的公开不限于出版公开,出售也是一种公开形式。故该韩国的公开,属于本案申请的现有技术。D项属于现有技术。

46.下列哪些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

A.一种耐寒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逐渐降低动物的体温,以测量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

B.一种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

C.一种别墅,其特征在于依据地形地貌的特点进行建造

D.一种打耳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一次性无菌穿耳器在耳垂上固定后压下 【答案】AB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5节对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进行了列举,提到“通过逐渐降低人或动物的体温,以测量人或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的测量方法”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一种耐寒测量方法,其特征在于通过逐渐降低动物的体温,以测量动物对寒冷耐受程度”,该测量方法不具有实用性。 A项不具有实用性。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5节对不具有实用性的情况进行了列举,提到“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并通过动脉血压的动态变化观察冠状动脉的代偿反应,以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不具有实用性。因此,“一种测量冠状动脉代谢机能的非侵入性的检查方法,其特征在于利用降低吸入气体中氧气分压的方法逐级增加冠状动脉的负荷”不具有实用性。B项不具有实用性。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3节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得是由自然条件限定的独一无二的产品。利用特定的自然条件建造的自始至终都是不可移动的唯一产品不具备实用性”(其中构件本身可具有实用性)。因此,“一种别墅,其特征在于依据地形地貌的特点进行建造”,是不具备实用性的。C项不具有实用性。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5章第3.2.4节规定,“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由于是以


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使用,因此不具备实用性”。“一种打耳洞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将一次性无菌穿耳器在耳垂上固定后压下”,基于“打耳洞”介入了人体,该种情形属于非治疗目的的外科手术方法,不具有实用性。D项不具有实用性。

47.下列哪些情形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A.某药厂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进口一批专利药品

B.甲获得一项发明专利,乙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与之相同的技术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

C.某临时通过中国领空的美联航飞机上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 D.某大学实验室使用有关专利进行科学研究以便对其加以改进 【答案】ABCD 解析:

A.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因此,“某药厂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进口一批专利药品”不视为侵权。A项不视为侵权。

B.专利法第69条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通说为“先用权”。因此,“甲获得一项发明专利,乙在该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实施与之相同的技术并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不视为侵权。但应当有一个前提,即乙的实施应当是自己研发的,或者是他人研发而许可乙实施的,或者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技术(如经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前的约定),但通过宽限期内展会得知的除外。因此,乙的实施不视为侵权。B项不视为侵权。

C.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专利侵权。因此 ,“某临时通过中国领空的美联航飞机上为其自身需要而使用有关专利”不视为侵权。C项不视为侵权。

D.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权。因此,“某大学实验室使用有关专利进行科学研究以便对其加以改进”不视为侵权。D项不视为侵权。



48.某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合材料A

2.一种用复合材料A制成的调温装置B

3.一种鱼缸D,装有用复合材料A制成的调温装置B和照明装置C 4.一种制造照明装置C的方法。”

与现有技术相比,复合材料A具有创造性,照明装置C是现有技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权利要求12之间具有单一性


B.权利要求13之间具有单一性 C.权利要求14之间具有单一性 D.权利要求34之间具有单一性 【答案】AB

解析:细则第34条规定“可以作为一件专利申请提出的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应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包含一个或者多个相同或者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其中特定技术特征是指每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为整体,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6章第2.2.2.1节对单一性问题作了列举,其中第5例是:“权利要求1一种灯丝A权利要求2一种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权利要求3一种探照灯,装有用灯丝A制成的灯泡B和旋转装置C。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用于灯泡的灯丝相比,灯丝A是新的并具有创造性。说明:该三项权利要求具有相同的特定技术特征灯丝A,因此它们之间有单一性”。

A.根据上述规定和列举,权利要求1是:一种复合材料A。权利要求2是:一种用复合材料A制成的调温装置B基于材料A具有创造性,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2之间具有单一性”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权利要求1是:一种复合材料A。权利要求3是:一种鱼缸D,装有用复合材料A制成的调温装置B和照明装置C。基于材料A具有创造性,是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故“权利要求13之间具有单一性”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权利要求1是:一种复合材料A。权利要求4是:一种制造照明装置C的方法。而权利要求1中的材料A并未在该方法中出现,更不可能作出贡献。故“权利要求14之间具有单一性”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同样逻辑,“权利要求34之间具有单一性”也是错误的。因为两者之间没有“关联”的特定技术特征,更没有关联的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故34之间不具有单一性。D错误。



49.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视图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 B.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

C.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

【答案】AB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2节规定,“就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因此,说“对于立体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六个面的,应当提交六面正投影视图”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2.1节规定,“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提

D.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


交组合状态的产品视图”。因此,说“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应当提交组合状态的视图”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2节规定,“就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而言,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因此,说“对于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设计要点涉及一个面的,可以仅提交该面正投影视图”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国知局修改审查指南的第68号局令,开放了外观设计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该修改中规定,“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而言,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因此,说“对于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应当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是正确的。但需要注意的是,20199月国知局又发布了新的修改审查指南的内容,涉及到图形用户界面保护提交视图有变化。即不要求必须提交“整体产品外观设计视图”。修改通过放宽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解决了图形用户界面在一类或多类产品上通用保护的问题,即对于设计要点仅在于图形用户界面的申请,将视图要求简化为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从而将图形用户界面与其具体所应用的产品脱钩。同时对于这种通用性图形用户界面,要求在简要说明中以穷举的形式明确其应用的最终产品。故2020年考试应当以上述修改为准。但就本题而言,基于出题时新的指南修改尚未发布,故本题答案是正确的。D项正确。



50.以下哪些内容可以在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中写明? A.外观设计产品的技术效果 B.外观设计产品的底部是透明的 C.外观设计产品的内部结构 D.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答案】B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规定,“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其中所述的“产品的性能”即是指产品的技术效果。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外观设计的产品可以是具有功能性、或者往往是具有功能性的产品。即外观设计申请不排斥产品的功能性(技术性),在保护时,功能客观上“搭外观设计的车”也能获得保护(如带有特别花纹的汽车轮胎,但不能在简要说明中表述防滑的功能)。即外观设计专利不保护功能(不考虑功能性)。因此,“外观设计产品的技术效果” 不能在简要说明中写明。A项不能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B.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规定,“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因此,“外观设计产品的底部是透明的”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B项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C.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规定,简要说明“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仅仅保护产品的外观,不保护产品的功能、也不保护产品的内部结构。因此,“外观设计产品的内部结构” 不能在简要说明中写明。C项不能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D.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3章第4.3节规定,“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请求保护色彩,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因此,“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D项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51.下列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A.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有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B.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增加新的技术特征

C.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其他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D.不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完整的 【答案】BD 解析:

A细则第20条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性质上讲,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均是限定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但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更宽,不需要写入从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因此,说“独立权利要求应当记载解决发明所有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规定,“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可以是对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作进一步限定的技术特征,也可以是增加的技术特征”。因此,说“从属权利要求可以增加新的技术特征”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1.2节提到,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因此,说“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引用了在前的其他权利要求,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是错误的。C项错误。

D.专利法第26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尽管从属权利要求是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但它仍包含了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必要特征。因此,说“不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都应当是完整的”是正确的。D项正确。

52.下列关于说明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

B.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具体技术领域的上位技术领域

C.背景技术中所引证的非专利文献和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 D.说明书摘要所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权利要求的修改依据 【答案】AD 解析:

A.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2.6节的规定,实施例的多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


定。权利要求是上位的,实施例是下位的、是用来支持权利要求概括的保护范围的。如果是简单的发明创造,在说明书已经说的非常清楚的情况下,甚至可以不再用实施例重复说明。因此,指南该节明确规定,“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所以,说“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2.6节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因此,说“说明书技术领域部分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具体技术领域的上位技术领域”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2.3节的规定,背景技术中“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不能晚于本申请的公开日”。对中国专利文件的规定是考虑到公众能在本申请公开日前获得该文献(如甲的在先申请A为在后B申请引证的背景技术,如果A不能在B公开日前获得,就不是B的背景技术了。A如果在B公开前先于公开,则构成B的背景技术)因此,“背景技术中所引证的非专利文献和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是不全面的,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4节的规定,“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因此,“说明书摘要所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权利要求的修改依据”是正确的。D项正确。

5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可以包括? A.工艺流程图 B.工程蓝图 C.曲线图 D.照片 【答案】A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7.3节的规定,实用新型说明书包括“结构框图、逻辑框图、工艺流程图”,但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和符号。因此,说明书附图可以包括“工艺流程图”。A项可以包括。

B.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7.3节的规定,实用新型说明书“附图不得使用工程蓝图、照片”。因此,说明书附图不包括“工程蓝图”。B项不应当包括。

C.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2章第7.3节的规定,“说明书附图中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不得仅有表示现有技术的附图,也不得仅有表示产品效果、性能的附图,例如温度变化曲线图等”。即实用新型说明书可以有“曲线图”,但


不得仅有曲线图。因此,实用新型说明书包括“曲线图”。C项应当包括。

D.基于上述规定,实用新型附图不包括“照片”。D项不应当包括。

54.一种关于涂料组合物的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不含防冻剂。在下列哪些情形下,该发明可能具备创造性?

A.该涂料组合物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稍有下降 B.该涂料组合物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不变 C.该涂料组合物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不变 D.该涂料组合物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显著提高 【答案】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6.3节,关于要素省略的发明时谈到:“如果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后其功能也相应地消失,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并举例:“一种涂料组合物发明,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于不含防冻剂。由于取消使用防冻剂后,该涂料组合物的防冻效果也相应消失,因而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基于本案涂料不含防冻剂,“该涂料组合物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稍有下降”不具有创造性。A项不具有创造性。

B.同样道理,尽管其余性能没有下降,根据上述逻辑,也不具有创造性。因此,“该涂料组合物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不变”不具有创造性。B项不具有创造性。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4.6.3节规定,“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发明省去一项或多项要素(例如,一项产品发明省去了一个或多个零、部件或者一项方法发明省去一步或多步工序)后,依然保持原有的全部功能,或者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基于本发明不含防冻剂,即省去了防冻剂,但“该涂料组合物仍具有防冻效果,其余性能不变”,应当认为符合上述省略的发明的规定,具有创造性。C项具有创造性。

D.同样逻辑,该发明不含防冻剂,“该涂料组合物不具有防冻效果”,但“其余性能显著提高”,也应当认为符合上述省略的发明的规定,具有创造性。D项具有创造性。

55.下列关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说法正确的是?

A.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仅限于考虑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 B.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概括而成

C.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D.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答案】B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节规定,“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考虑说明书的全部内容,而不是仅限于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因为“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测说明书给出的实施方式的所有等同替代方式或明显


变型方式都具备相同的性能或用途,则应当允许申请人将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概括至覆盖其所有的等同替代或明显变型的方式”。因此,说“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仅限于考虑具体实施方式部分的内容”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不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因此,说“权利要求通常由说明书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概括而成”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节规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因为权利要求是概括性的表述要求保护的范围,并未公开全部技术方案。如果说明书中仅仅重复权利要求中的表述,不能认为充分公开了技术方案。因此,说“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存在一致性的表述,并不意味着权利要求必然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1节规定,“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而也是不允许的”。因为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用功能或者效果来限定个别特征,不能所有特征均是功能性的。因此,“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是正确的。D项正确。

56.下列关于创造性的说法正确的是?

A.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

B.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 C.如果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D.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反之亦然 【答案】B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2.1节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所述的,在申请日以前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的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因此,在评价发明创造性时不予考虑”即抵触申请不能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因此,说“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可以用来评价一项发明的创造性”是错误的。 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2.1节规定,“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因此,说“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当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进行评价”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4章第5.3节规定,“当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时,一方面说明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同时也反映出发明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该发明具备创造性”。因此,说“如果发明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发明具备创造性”是正确的。C项正确。

D.该项判断正好反了,原因是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是上位和下位的关系。即从属权利要求包括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但还有新的贡献。因此,如果独立权利要求有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则未必。反过来,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有创造性,


则独立权利要求必然有创造性。所以,说“如果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引用其的从属权利要求也具有创造性,反之亦然”是错误的。D项错误。

57.关于专利权评价报告,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B.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C.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D.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可以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答案】ACD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即评价报告制度限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包括发明。因为发明专利是进行实审的,没有必要再启动评价报告制度。因此,说“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对相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错误的。A项错误。

B.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基于评价报告并不是行政决定,故在诉讼中应当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说“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评价报告在性质上属于证据,而不属于行政决定。故对评价报告不服的,不能针对其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当然,可以在侵权诉讼中,由法院来作为证据认定是否采纳。故说“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专利权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10章第2.1节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授权公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原因是终止后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仍然会影响到终止前的经济关系,是必要的。故说“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可以作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是错误的。D项错误。

58.下列关于电子申请的说法正确的是?

A.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B.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


C.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通知书,以实际下载日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

D.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通知书,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 【答案】AD 解析:

A.国知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9条规定,“采用电子文件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各种文件,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电子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之日为递交日”。因此,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专利申请系统收到电子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说“申请人提交电子申请文件的日期为递交日”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通过计算机系统提交电子申请, 通常情况下发出同时专利局的系统也会收到。但不排除个别的情况下,因申请人一方的原因专利局的系统没有收到。所以,要以专利局收到日为准。B项错误。

C.国知局《关于专利电子申请的规定》第9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电子文件形式向申请人发出的各种通知书、决定或者其他文件,自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推定为申请人收到文件之日”。因此,说“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通知书,以实际下载日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是错误的。规定15日的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要求申请人随时打开计算机。二是为了专利局的期限监视系统操作的统一。C项错误。

D.根据上述规定,说“通过电子方式发送的通知书,自发文日起满15日推定为当事人收到通知书之日”是正确的。D项正确。



59.下列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修改,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

B.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

C.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可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

D.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

【答案】A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3.1节规定,不允许的修改包括:“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原因是这种修改将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说“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实施方式和实施例以说明在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内发明能够实施”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2.2节规定,允许增加的内容包括:“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包括所使用的标准设备、器具)”。因此,说“申请


人在进行修改时,不可以在申请文件中补入已记载的反映发明的有益效果数据的标准测量方法”是错误的。理由是补入的内容仅仅是该有益数据是如何测量的。而该补入的测量方法并非该发明保护的内容,不涉及超出原始公开范围的问题。因此,该修改应当是允许的。B项错误。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2.2节规定,“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起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因此,说“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文字说明清楚的情况下,为使局部结构清楚可见,允许增加局部放大图”是正确的。因为如此的修改,并未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C项正确。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5.2.2.2节规定,可以修改的内容包括:“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因此,“申请人在进行修改时,在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的前提下,可以修改发明内容部分中与该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有关的内容,使其与要求保护的主题相适应”是正确的。理由是此种修改仅仅涉及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当于修改背景技术,不涉及本发明的保护范围。D项正确。



60.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审查过程中,不必考虑公众提出的意见

B.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在实质审查时考虑

C.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 D.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需要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答案】BC

解析:细则第48条规定,“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4.9节规定,“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向专利局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必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

A.根据上述规定,“在审查过程中,不必考虑公众提出的意见”是错误的。理由是公众提供的信息无论是否采纳,均有助于专利审查,应当给予考虑。A项错误。

B.根据上述规定,“任何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申请提出的意见,应当存入该申请文档中供在实质审查时考虑”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公众的意见是在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就不必考虑”是正确的。理由是此时已经不系属于审查程序,如果“公众”仍需要提出意见,可以启动无效程序来解决。当然,无效程序中的公众,往往是利害关系人了。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需要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是错误的。理由是提出相关意见的公众,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故对该意见的处理结果,不需要通知


相关公众,即公众没有不服提出后续程序的权利。该公众如果坚持认为不应当授予专利权。可以在授权后启动无效程序,当然,此时的公众往往是利害关系人了。即审查指南如此规定,即符合法理原则,也未损害公众的利益。D项错误。



61.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列哪些情形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A.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B.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C.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D.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答案】ABCD 解析:

A.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因此,说“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可以优先审查是正确的。A项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B.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技术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因此,说“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可以优先审查是正确的。B项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C.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因此,说“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可以优先审查是正确的。C项可以优先审查。

D.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的,可以请求优先审查。如此规定的原因,应当是考虑到在后申请会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加快在先申请的审查有利于在后的申请审查。因此,说“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可以优先审查是正确的。D项可以优先审查。



62.下列哪些情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A.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B.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

C.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D.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答案】ABCD 解析:

A.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对三种专利“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以及国知局复议规程的规定,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只能提起复审,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三种专利的驳回,无论是初审阶段的驳回,还是发明专利实审阶段的驳回。也无论是基于程序上原因的驳回,还是基于实体原因的驳回,均只能提出复审程序,而不能提起复议程序。因此,“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A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B.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故“复审请求人对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B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C.国务院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第19条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即只能进行复审,而不能进行复议。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C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D.国知局行政复议规程第5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原因是国知局对使用费的裁决,其性质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对民事纠纷的裁决。而国家复议法规定,对民事纠纷的处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因此,“专利权人或者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D项不能申请行政复议。



63.申请人甲于2015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一件发明专利申请,并要求两项外国优先权,优先权日分别为201431日和201461日。201581日其请求撤回优先权日为201431日的优先权。下列期限计算正确的是?

A.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201431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B.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31

C.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201461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 D.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61 【答案】AD

解析: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2.3节规定,“优先权要求撤回后,导致该专利申请的最早优先权日变更时,自该优先权日起算的各种期限尚未届满的,该期限应当自变更后的最早优先权日或者申请日起算,撤回优先权的请求是在原最早优先权日起十五个月之后到达专利局的,则在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限仍按照原最早优先权日起算”。

A.根据上述规定,本案申请人是于201581日撤回优先权请求的,此时,从优先权日起算,已经超过了15个月,专利公报的出版印刷已经进入程序,不能再撤件了。故规定此种情况下,仍要以原优先权日为准。因此,说“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


201431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是正确的。 A项正确。

B.基于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是从优先权日起算3年,而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撤回优先权日时,该期限尚未到。故应当以变更后的优先权日为准来计算,应当以第二个优先权日起算3年。而“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31日”仍是按撤回前的优先权期限来计算是错误的,届满日应当是200761日。B项错误。

C.根据上述规定,基于提出撤回优先权请求时,从优先权日起算超出了15个月,该申请的公布已经进入了出版印刷程序,不能再撤件改为从第二个优先权日起算了。因此,说“该申请经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自201461日起满十八个月即行公布”是错误的。C错误。

D.根据上述规定,提出实审请求的期限应当从变更后的优先权日计算。因此,说“该申请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期限届满日为201761日”是正确的。D项正确。



64.下列专利申请文件不予受理的是?

A.直接从台湾地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申请文件

B.提交分案申请时从原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变为发明专利申请

C.涉及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未提交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D.请求书中没有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答案】AB 解析:

A.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1.1规定,“在中国内地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或者作为第一署名申请人与中国内地的申请人共同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2节规定,“直接从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向专利局邮寄的”不予受理。因此,“直接从台湾地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的申请文件”不应当受理。A项不予受理。

B.细则第42条第3款规定,“分案的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审查指南第5部分3章第2.2节规定,“分案申请改变申请类别的”不予受理。因此,“提交分案申请时从原案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改变为发明专利申请”是错误的,不予受理。B项不予受理。

C.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3.1节规定,“对于涉及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还应当核实是否提交了包含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例如光盘或者软盘等”。但该缺陷并不属于细则第119条和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2节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情况。 因此,“涉及核苷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未提交相应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该缺陷可以通过补正程序来解决。因此,C项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D.细则第119条和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3章第2.2节规定和列举了不予受理的情况,就申请人的信息而言,仅规定了“请求书中缺少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不予受理。而“请求书中没有申请人或代理机构签章”的缺陷并不在不予受理的范围内,可以通过补正程序来解决。因此,D项不属于不予受理的范围。




65.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记载了数值范围40mm120mm,说明书附图记载了特定80mm130mm,并且在摘要中公开了特定值50mm。下列哪些修改是允许的?

A.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40mm80mm B.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mm80mm C.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80mm120mm D.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40mm130mm 【答案】AC 解析:

A.“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40mm80mm”是允许的,理由是说明书中公开了80M这一点值。同时,说明书中还记载了40M120M这一概括范围。因此,修改成40mm80mm没有超出原始公开范围,是允许的。A项修改是允许的。

B.“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50mm80mm”的修改是不允许的。理由是50M一点值并未记载在说明书中,而仅仅记载在摘要中。而摘要并不属于原始公开的范围。因此修改成50mm80mm不是允许的。B项修改不允许。

C“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80m120mm允许的。理由是说明书中记载了80M这一点值,同时也记载了40M---120M这一概括范围。因此,修改成80m120mm没有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应当允许的。C项修改允许。

D.“将权利要求中的数值范围修改成40mm130mm”是不允许的。理由是说明书中虽然记载了130M这一点值,且记载了40M120M这一概括范围。但并未记载120mm --130mm一概括范围。因此,修改成40mm130mm超出了原始公开的范围,是不允许的。D项修改不允许。



66.下列关于权利要求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权利要求中不允许使用表格

B.权利要求除记载技术特征外,可以对原因或者理由作少量的描述,以便使得权利要求简要,但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C.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 D.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数学式或者化学 【答案】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3节规定,“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因此,说“权利要求中不允许使用表格”太绝对化了,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2.3节规定,“权利要求的表述应当简要,除记载技术特征外,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因此,说“权利要求除记载技术特征外,可以对原因或者理由作少量的描述,以便使得权利要求简要,但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3节规定,“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


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以帮助理解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方案。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因此,说“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是正确的,理由是附图标记相对权利要求来讲是下位的。C项正确。

D.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3.3节规定,“权利要求中可以有化学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因此,说“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数学式或者化学式”是正确的。D项正确。



67.列关于优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B.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自在后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C.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D.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 【答案】ACD 解析:

A.细则第32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原因是为了防止出现重复授权。因此,说“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在后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是正确的。A项正确。

B.专利法第30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而不是二个月。因此,说“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应当自在后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是错误的。B项错误。

C.细则第95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因此,说“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是正确的。C项正确。

D.专利法第30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因此,说“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是正确的。D项正确。



68.专利权质押期间的专利权转移,应当提交下列哪些文件? A.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章的转让合同 B.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C.如果受让人继续委托同一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 D.如果受让人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解聘代理机构的解聘书 【答案】ABC 解析:

A.基于专利权的质押,其性质属于专利权人将专利权中的交换价值让渡给债权人的行为。故在质押期间,未经质权人(债权人)的同意,专利权人(出质人)不得转让专利权。如果获得了质权人的同意,则当然必须要提交专利权人与受让人签章的转让合同。故说应当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章的转让合同”是正确的。但前提条件是获得了质权人的同意。A项正确。


B.《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6条规定“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因此,说应当提交“质权人和出质人同意变更的证明文件” 是正确的。B项正确。

C专利权质押期间,如果质权人同意转让专利权,专利权转让后,如果新的专利权人、即受让人仍然要求委托同一专利代理机构的。根据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的规定,应当重新签订委托合同,并提交委托书。故说“如果受让人继续委托同一代理机构,应当重新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如果新的专利权人不想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不想委托原专利代理机构,也不必提交解聘代理机构的解聘书,因为其从来没有和原专利代理机构有委托关系。故说“如果受让人不再委托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解聘代理机构的解聘书”是错误的。D项错误。



69.下列关于优先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申请

B.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C.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D.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答案】BCD 解析:

A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巴黎公约中所述的“专利”,仅限于发明专利)。即允许发明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的基础,而通过优先权制度,在后申请转换为实用新型。即在后如果是实用新型申请可以要求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权,也允许反过来实用新型作为在后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的基础。因此,说“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只能是发明申请”是错误的。A项错误。

B.细则第32条规定,“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因此,说“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巴黎公约第4条的规定,“准许在一国中根据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提出实用新型的申请,反之亦然”。因此,说“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在先申请可以是发明专利申请,也可以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没有本国优先权。因此,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是正确的。D项正确。



70.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延误规定期限并导致权利丧失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


请求恢复权利。下列哪些期限不适用这一规定?

A.专利权期限 B.优先权期限 C.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D.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答案】ABD

解析:细则第6条规定了权利恢复条款,但规定有如下情况不能恢复,即“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期限”。专利法第24条规定的期限是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29条规定的期限是要求优先权的期限;42条规定的是三种专利的期限;68条规定的是专利侵权诉讼时效。

A.“专利权期限” 属于上述专利法第42条的规定,不能恢复。原因是专利权的期限是确定的,如果允许恢复,则变成了不确定的期限,且从整体上破坏了专利制度。为了维护公众的利益、维护专利制度的整体性,专利权的期限不能恢复。A项不适用恢复的规定。

B.“优先权期限” 属于29条的规定,不能恢复。优先权的恢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过了优先权期限,仍在申请文件中要求优先权。二是在申请日没有声明要求优先权,但在申请日之后,但仍在优先权12个月内,要求优先权。这两种情况均不能恢复。B项不适用恢复的规定。

C.“请求实质审查的期限” 不属于上述不能恢复的情况,可以适用细则第6条进行恢复。C项可以适用恢复规定。

D.“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属于上述专利法24条规定,不能恢复。D项不适用恢复规定。



71.下列哪些修改文本可以作为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文本? A.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的经主动修改的文本

B.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的经主动修改,但内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文本

C.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并且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D.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其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 【答案】ABCD

解析: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4.1节(“审查文本”一节)的规定,审查文本,顾名思义,就是指审查员当下进行审查的文本。通常情况下,审查文本会是申请人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但也可能会是后来主动或被动修改的文本,如初审中经修改的文本。也包括三年内提出实审时主动提交的修改文本。如果是主动修改的文本,有可能修改内容是正确的,但也可能修改的内容是不允许的。但无论修改的内容是否正确,均是审查员所面对的审查文本。审查员如果认为修改不符合规定,可以最后驳回该申请。但不能不承认修改后的文本为审查文本。因此,本题四种情况,均属于审查文本。


A.“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提交的经主动修改的文本”,根据审查指南第2分第8章第4.1节(“审查文本”一节)的规定,该文本属于审查文本。A项属于审查文本。

B.“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的经主动修改,但内容超出了原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的文本”。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4.1节(“审查文本”一节)的规定,虽然该修改的内容不符合规定,但仍是审查文本。审查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再修改,或者最后驳回该申请,但不能自行以原未修改的文本为审查文本。B项为审查文本。

C.“申请人提交的修改不符合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的规定,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认为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应当消除的缺陷,并且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时。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4.1节(“审查文本”一节) 的规定,“该修改文本的基础上进行审查将有利于节约审查程序,则可以接受该经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文本”。因此,该种情况可以作为审查文本。 C项属于审查文本。

D.“申请人在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多次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主动修改,其最后一次提交的修改文本”。根据审查指南第2部分第8章第4.1节(“审查文本”一节)的规定,最后一次修改属于审查文本,审查员不能因为修改的次数多而拒绝审查。D项属于审查文本。



72.王某提出一项无效宣告请求,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A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主张区别特征A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B.王某可以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A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C.王某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A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D.王某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A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 【答案】AB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4.3.3节规定,“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因此,“王某主张区别特征A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4.3.1节规定,“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是允许的。指南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是考虑到这类证据属于不具有特定化的公知常识证据,不必要给对方当事人充分时间进行对抗准备。因此,说“王某可以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A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8章第4.3.3节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说“王某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A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公知常识性证据可以在口审辩论终结前提交。因此,说“王某必须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证明区别特征A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是错误的。D项错误。



73.在下列哪些情形下,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 A.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初审审查 B.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实质审查 C.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的弟弟

D.曾作为合议组长审理过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 【答案】ABC

解析:细则第37条规定,“在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实施审查和审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二)与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三)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四)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A.根据上述规定,“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初审审查”的,该种情况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况,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A项应当回避。

B.根据上述规定,“曾参与过该案件申请阶段的实质审查”的,该种情况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况,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B项应当回避。

C.根据上述规定,“是无效宣告请求人所委托的代理人的弟弟”的,该种情况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审理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合议组成员应当回避。C项应当回避。

D.根据上述规定,“曾作为合议组长审理过同一请求人针对同一专利权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不属于上述“原申请”的范围。因为专利权有可能被提出一次以上的无效程序,如第一次无效程序的请求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启动第二次无效程序。而第二次无效程序并不是对第一次无效程序的审查(复审和无效是对原审查工作的审查)。因此,不必回避。D项不必回避。



74.关于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出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全部公开出版

B.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全部公开出版 C.只有生效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公开出版

D.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 【答案】BD


解析: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1章第节6.3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所作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除所针对的专利申请未公开的情况以外,应当全部公开出版。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

A.基于发明专利有授权前的公布程序,故发明专利的复审程序亦有二种情况。一种是针对未公布而驳回决定的复审,一种是针对公布后驳回决定的复审。而前者基于该发明未公开而不需要公布复审决定,故“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全部公开出版”的说法是错误的。A项错误。

B虽然外观设计没有授权前的公布程序,但外观设计的无效程序是授权公告后的程序。故“外观设计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应当全部公开出版”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只有生效的复审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正文公开出版” ,该说法在逻辑上亦是有问题的。理由还是如上所述,复审案件分二种情况,一种是公布后的复审,一种是公布前的复审。对公布前的复审决定生效后不应当公布。且如果还有法院的判决,判决也应当一起公布。C项错误。

D“对于应当公开出版的审查决定,当事人对审查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审查决定与判决书一起公开”,符合上述审查指南的规定,是正确的。之所以这样规定,笔者认为主要是考虑到起诉到法院的复审或无效案件,该复审和无效决定均未产生确定的法律效力。通常人们所说的未生效,故要等法院的判决下来一并出版公开。D项正确。



75.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复审程序中,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可以依职权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

B.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只能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

C.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

D.为了保证授权专利的质量,合议组可以引入新的对比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对此陈述意见

【答案】A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节4.1节规定,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下列缺陷的,可以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驳回决定未指出的明显实质性缺陷或者与驳回决定所指出缺陷性质相同的缺陷”。因此,说“在复审程序中,除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外,合议组发现审查文本中存在其他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可以依职权对与之相关的理由及其证据进行审查”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说“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只能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是错误的。B项错误。

C.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节4.1节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


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因此,说“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节4.1节规定,“在复审程序中,合议组一般仅针对驳回决定所依据的理由和证据进行审查”,虽然还规定了几种例外的情况,但该例外的情况均是出于节约程序而规定。毕竟复审程序不是审查程序,也不能替代审查程序。不能进行全面的检索审查,不能引入新的对比文件。故说“为了保证授权专利的质量,合议组可以引入新的对比文件,并告知申请人对此陈述意见”是错误的。D项错误。



76.下列关于复审通知书的说法正确的是?

A.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

B.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

C.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

D.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 【答案】BC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节4.3节规定,“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书面答复;期满未进行书面答复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撤回”。规定的答复期限是一个月,因此,说“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上述规定,说“针对合议组发出的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书面答复”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节4.3节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包括复审请求口头审理通知书)或者进行口头审理:“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因此,说“复审决定将维持驳回决定的,合议组应当发出复审通知书”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2章第节4.3节规定,“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因此,说“复审请求人提交无具体答复内容的意见陈述书的,视为对复审通知书中的审查意见无反对意见”是正确的。D项正确。



77.王某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发明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请求复审。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B.王某可以请求延长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

C.在复审程序中,王某不得请求延长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

D.王某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答案】AD 解析:

A.专利法第41条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因此,说“王某的复审请求应当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5部分第7章第4.1节规定,“当事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期限内进行或者完成某一行为或者程序时,可以请求延长期限。可以请求延长的期限仅限于指定期限”,而专利法和细则规定的期限属于法定期限,是不能延长的。复审期限是专利法规定的法定期限不得延长。因此,说“王某可以请求延长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是错误的。B项错误。

C.细则第71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不得延长”,之所以规定这样的例外,是因为无程序通常是有第三方参加的程序。为了保证无效程序不被拖延作出这样的规定,但不包括复审程序。因此,说“在复审程序中,王某不得请求延长答复审查意见的期限”是错误的。C项错误。

D.细则第93条规定,办理复审手续时,应当缴纳复审费。如果没有缴纳,则根据细则96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实质审查或者复审的,应当在专利法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因此,“王某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缴纳或者未缴足复审费的,其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是正确的。D正确。



78.下列哪些是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的审查原则? A.公正执法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B.请求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 C.程序节约原则、保密原则 D.合法原则、禁反言原则 【答案】AB

解析:审查指南第4部分和1章第2节的规定,“复审请求审查程序(简称复审程序)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简称无效宣告程序)中普遍适用的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正执法原则、请求原则、依职权审查原则、听证原则和公开原则”。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2节规定,“在无效宣告程序中,除总则规定的原则外,专利复审委员会还应当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和保密原则”。

A.因此,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公正执法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正确的。 A项是无效程序中适用的原则。

B根据上述规定,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请求原则、当事人处置原则”是正确的。因此,B项是无效程序中适用的原则。


C.基于上述规定中并没有程序节约原则,因此,无效宣告程序中应当遵循“程序节约原则、保密原则”是错误的。C项不是无效程序中适用的原则。

D.“禁反言原则”是法院在判断专利侵权时适用的一项原则,并不是复审和无效程序适用的原则。因此,说“合法原则、禁反言原则”是错误的。D项不是无效程序中适用的原则。



79无效宣告程序中,关于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的时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任何方式的修改都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

B.任何方式的修改都可以在收到合议组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一个月内提交 C.任何方式的修改都可以在口审当庭提交 D.删除式修改最迟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 【答案】AB

解析:细则第69条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审查指南第4部分3章第4.6.3节关于修改方式中规定,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的方式进行修改。但又规定,“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仅限于三种情况,一是“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二是“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三是“针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A、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允许专利权人在收到无效程序受理通知后一个月内提交修改文本。而且,修改方式不受限制。因此,“任何方式的修改都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提交”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受理通知后一个月内提交修改文本。但无效请求人有权在一个月内提交新的证据或意见。合议组要将该新的证据和意见转交专利权人,因此,专利权人有权针对该补充意见提交修改文本,且不受修改方式的限制。因此,说“任何方式的修改都可以在收到合议组转送的无效宣告请求补充意见一个月内提交”应当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在例举的三种情况才可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显然在口审时不允许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因此,说“任何方式的修改都可以在口审当庭提交”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根据上述规定,在作出无效决定前,均可以删除方式修改权利要求。因此,说“删除式修改最迟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是错误的。D项错误。



80.下列哪些不能作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 A.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B.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 C.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D.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划界不正确


【答案】BD 解析:

A细则第65条例举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其中规定了违反专利法第23条属于无效理由,23条中规定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因此,“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属于无效宣告的理由。 A项属于。

B.细则第65条并没有提到单一性可以作为无效的理由,原因是单一性问题不属于专利性问题,而只是不应当合案申请的给予了合案申请。因此,“权利要求之间缺乏单一性”不属于无效宣告的理由。B项不属于。

C.细则第65条例举了无效宣告的理由,其中规定了违反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属于无效理由,23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属于无效宣告的理由。C项属于。

D.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即背景技术。对背景技术的撰写要求是“尽可能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见指南第2部分第2章第2.2.3节)”。 而引证不正确(划界)本身不属于专利性问题。根据细则第65条的规定并不属于无效的理由。因此,说“独立权利要求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划界不正确”属于无效的理由是不正确的。D项不属于。



81.以下关于无效宣告程序的说法正确的是?

A.只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 B.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终止的专利 C.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 D.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不予受理 【答案】ABD 解析:

A.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下述情况不符合无效请求人的条件:“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且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之所以规定全体共有人提出无效请求,原因是在无效程序中涉及修改权利要求。因此,说“只有共同专利权人可以针对其共有的专利权共同提出一件无效宣告请求”是正确的。A项正确。

B.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1节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规定已经终止的专利权也可以作为无效的客体,主要原因是考虑到终止前亦会发生相关的经济纠纷。因此,说“无效宣告请求的对象可以是已经终止的专利”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第3.2节的规定,专利权人不能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全部无效的请求,本意在于给专利权人一个借无效程序订正专利文件的一个机会,包括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更精准的确定保护范围。如果专利权人不想要专利权了,大可不必走无效程序而浪费专利局的审查资源,直接放弃就可以了。因此,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请求宣告专利


权全部无效”是错误的。C项错误。

D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3.2节规定,无效“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不予受理。该规定是建立在这样一种逻辑之上的:既然专利权人可以指控某个单位侵权,而法院又将该单位作为侵权被告人,则自然该单位可以提出“反诉”,即作为无效请求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该规定解决了什么样的单位可以作为无效请求人的问题。而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如果其实施了侵权行为,被告人也只能是该研究机构,不可能是该科技处。如果受理了该无效请求,仍然不排除受理研究机构提出无效请求。故为了避免浪费审查资源及和诉讼衔接,说“无效宣告请求人是某研究机构的科技处,不予受理”是正确的。D正确。



82.一件申请日为2008210日的发明专利于2019320日被宣告部分无效。专利权人在收到该无效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视为自2019320日起有效 B.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视为自2008210日起即不存在

C.该无效审查决定对2015年已经履行完毕的与被无效专利权有关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D.该无效审查决定对人民法院2017年针对该专利权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具有追溯力 【答案】B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3章第5节规定:“一项专利被宣告部分无效后,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被维持的部分(包括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因此,说“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视为自2019320日起有效”是错误的,正确的表述应当是: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视为自授权之日起有效。A项错误。

B.根据上述规定;“被宣告无效的部分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该“自始”应当理解为自授权之日开始,理解为申请日笔者认为不妥,因为申请日时的权利要求并未生效。且权利要求也可能是原始公开的一部分,如果从申请日起即不存在,则该申请的公开是否充分都是问题。再者,申请日时的权利要求和授权时的权利要求或许经过修改并不一样。因此,说“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视为自2008210日起即不存在”是正确的需要商榷,B项需要商榷。

C.专利法47条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因此,说“该无效审查决定对2015年已经履行完毕的与被无效专利权有关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是正确的。 C项正确。

D.根据上述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该无效审查决定对人民法院2017年针对该专利权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具有追溯力”是错误的。应当是没有追溯力,专利法如此规定的原因除了考虑时效问题以外,还有侵权人已经从侵权行为中获利,或者被许可实施


人也已经从实施中获利。如果专利权无效后再返还,则属于不当得利,对未侵权或未实施获利的厂家将是不公平的。D项错误。



83.在无效宣告程序口头审理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A.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

B.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 C.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该予以正面回答

D.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 【答案】ABD 解析:

A.细则第37条规定,在无效程序当中,当事人有权要求审案人员回避。因此,“有权请求审案人员回避”是当事人的权利。A项是当事人的权利。

B.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13节规定:“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显然这样规定是适当的。因此“发言和辩论仅限于合议组指定的与审理案件有关的范围”是当事人的义务。B项是当事人的义务。

C根据审查指南规定的口头审理程序,在无效程序中,当事人发言主要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在进行事实认定阶段的发言;二是在辩论阶段的发言;三是在最后陈述阶段的发言。在这三个阶段的发言,均要在合议组的主持下进行。尤其是在辩论阶段,当事人“就证据所表明的事实、争议的问题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各自陈述其意见,并进行辩论”。不一定“对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该予以正面回答”,故正面回答对方当事人的问题并不是当事人的义务。C项不是当事人的义务。

D.审查指南第4部分第4章第13节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显然该规定是适当的。因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举证责任,反驳对方主张的,应当说明理由”是当事人的义务。D项是当事人的义务。



84.上海公司甲欲将其中国发明专利权转让给香港公司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转让前应当事先获得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 B.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

C.办理转让手续时需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D.该专利权的转让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答案】B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1部分第1章第6.7.2.2节的规定,“转让方是中国内地的个人或者单位,受让方是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地区的个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参照本项(ii)的规定处理”。即参照向外国人转让权利的程序处理:“应当出具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者《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或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因此“在转让前应当事先获得当地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是错误的。A项错误。


B.“甲公司与乙公司应当订立书面转让合同”这是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即无论怎样的转让、谁与谁之间的转让,均要订立书面合同。B项正确。

C.根据上述指南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时需出具《技术出口许可证》或《自由出口技术合同登记证书》” 是正确的。C项正确。

D.专利法第10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说“该专利权的转让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是错误的。D项错误。



85.在未经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下列哪些行为侵犯了专利权?

A.甲公司从公开渠道获得了一份技术材料,但不知其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权,甲自行应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

B.乙按照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制作了一套沙发以自用

C.丙实施了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将产品以成本价卖给某公司 D.医院丁按照一件中药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配制汤药用以医治病人 【答案】ACD 解析:

A.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犯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要件是行为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不考虑行为人是否为故意或者有过错。如果是故意,则要承担更重的责任。本项甲公司显然不具有故意。但是否有过错,要看甲公司是否有检索能力、即在检索上是否有过错。但无论是否有过错,均要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因此,“甲公司从公开渠道获得了一份技术材料,但不知其已经获得发明专利权,甲自行应用该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仍然属于侵权行为。A项侵权。

B.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侵权行为应当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如果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则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本项乙按照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子制作了沙发但自己使用,并不属于生产经营行为,不属于侵权。B项不侵权

C.“丙实施了他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将产品以成本价卖给某公司”,尽管丙仅以成本价卖给其他公司,但仍然属于侵权行为。因为生产经营活动不意味着只能赢利,也包括赔本或没有赚钱。C项侵权。

D.“医院丁按照一件中药发明专利的技术方案配制汤药用以医治病人”。该行为最终目的是医治病人,但该医院制作专利汤药行为是生产经营活动。所以,该行为仍然属于侵权行为。D项侵权。



86.下列有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说法正确的是? A.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B.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

C.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

D.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调解书和决定 【答案】ABCD 解析:

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第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因此,说“知识产权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派出的常设审判机构,设在北京市” 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5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因此,说“知识产权法庭可以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或者采取在线视频等方式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因此,“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因此,说“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决定”是正确的。D项正确。



87.一项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包含NO两个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还包括特征P。下列哪些技术方案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

A.一项由NOP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B.一项由NOPQ四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

C.一项由NO’、Q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O’是O的等同特征 D.一项由NOQ三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其中Q不等同于P 【答案】ABCD 解析:

A.“一项由NOP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显然,该方案和从属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而从属权利要求和独立权利要求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落入(侵犯)从属权利要求,必然落入(侵犯)独立权利要求。故此行为既落入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也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A项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B.“一项由NOPQ四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基于多了一项特征Q,但仍然实施了专利技术的特征“NOP”。专利侵权的逻辑是看实施行为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范围,而不要求完全相同。根据该逻辑,实施NOPQ四个技术特征的方案仍然属于侵权。但是,假定增加了Q特征,产生了具有创造性的效果。是否仍构成侵权,回答仍是肯定的。侵权人可以申请从属专利,但实施仍需要得到原专利权人的许可。因此,B项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C.“一项由NO’、Q三个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方案,其中O’是O的等同特征”。也


属于侵权。根据最高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专利侵权的等同替代原则。即保护范围“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因此,基于O’是O的等同特征,其实施行为仍落入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C项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D.“一项由NOQ三个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其中Q不等同于P”也构成侵权。因为其实施了独立权利要求的NO技术方案。落入了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D项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88.甲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A市制造了一批专利产品,并由乙运往B市销售。A市、B中级人民法院都具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专利权人仅起诉甲、未起诉乙,可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如果专利权人同时起诉甲和乙,可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C.如果专利权人同时起诉甲和乙,可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D.如果专利权人同时起诉甲和乙,专利权人可以选择A市、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中一个起诉

【答案】AC

解析:最高法院在2015年发布的《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A.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专利权人仅起诉甲、未起诉乙,可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因为A市是制造地。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同时起诉甲和乙,可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错误的。B项错误。

C.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同时起诉甲和乙,可向B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起诉制造者和销售者,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因此,“如果专利权人同时起诉甲和乙,专利权人可以选择A市、B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其中一个起诉”是错误的。D项错误。



89.下列哪些选项所示申请号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A201430465498.X B201290004238.0 C201320278122.1 D201140376384.3 【答案】BC

解析:国知局《专利申请号标准》中规定:“专利申请号用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包括申请年号、申请种类号和申请流水号三个部分。按照由左向右的次序,专利申请号中的14位数字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年号,第5位数字表示专利申请的种类,第612位数字


(共7位)为申请流水号,表示受理专利申请的相对顺序”。“专利申请号中的申请种类号1位数字表示,所使用数字的含义规定如下:1表示发明专利申请;2表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3表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8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发明专利申请;9表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A.根据上述规定,“201430465498.X”应当是外观设计申请号。A项不是实用新型申请号。

B.根据上述规定,“201290004238.0”应当是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实用新型专利申请,B是实用新型申请号。

C.根据上述规定,“201320278122.1”应当是实用新型申请号。C项是实用新型申请号。

D.根据上述规定,“201140376384.3”其中的第5位“4”属于空缺位。D项不是实用新型申请号。



90.以下哪些是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A.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且有五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B.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C.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D.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 【答案】BCD 解析:

A.《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有十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因此,说“办理专利代理业务时间满两年,且有五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是错误的。A项错误。

B.《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因此,说“专利代理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是正确的。B项正确。

C《专利代理管理办法》20条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因此,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是正确的。C项正确。

D.《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因此,说“设立分支机构前三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是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是正确的。D项正确。



91.针对专利代理机构的下列哪些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主管部门可以做出警告、罚款、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A.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B.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C.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

D.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答案】ABCD 解析:

A.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因此,说“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A项可以给予处罚。

B.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因此,说“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B项可以给予处罚。

C.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因此,说“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C项可以给予处罚。

D.专利代理条例第25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包括:“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因此,说“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可以给予行政处罚是正确的。 D项可以给予处罚。

92.下列哪些属于假冒专利的行为?

A.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B.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该产品 C.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D.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答案】ACD 解析:

A.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因此,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属于假冒专利是正确的。A项属于假冒专利。

B.细则第84条的规定:“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这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专利无效或终止时,相关专利产品已经流向市场或许没有卖完。而专利权人亦不可能从全国市场上收回产品重新标识,销售商通常也不会知悉专利已经无效或终止。因此,继续销售不能认为是假冒。当然,如果产品并未流到市场上,还在专利权人厂房中库存,则专利权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当重新标识。因此,说“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该产品”不属于假冒是正确的 B项不属于假冒专利。

C.细则第84条的规定,“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属于假冒专利。因此,说“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称为专利技术” 属于假冒专利是正确的。C项属于假冒专利。

D.细则第84条的规定,“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属于假


冒专利。因此,说“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属于假冒专利是正确的。D项属于假冒专利。

93.下列哪些纠纷当事人既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A.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B.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C.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D.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答案】ABCD

解析:根据2015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院受理的专利案件包括:“1. 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 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 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 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 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 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 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 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 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 其他专利纠纷案件”。

细则85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五)其他专利纠纷”。

A.根据上述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由地方局调解。A项可起诉可调解。

B.根据上述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由地方局调解。B项可起诉可调解。

C.根据上述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资格纠纷” 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由地方局调解。C项可起诉可调解。

D.根据上述规定,“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可向法院起诉,也可由地方局调解。D项可起诉可调解。



94.甲委托某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下列有关甲放弃该项权利的说法正确的是?

A.甲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该项专利权 B.甲可以要求放弃该项专利权中的某个特定部分 C.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D.甲放弃专利权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答案】AC 解析:

A.专利权是私有财产权,出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考虑,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有效期间,随时可以向专利局提出放弃其专利权。因此,说“甲随时可以主动要求放弃该项专利权”是正确的。 A项说法正确。

B.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3节规定,“放弃专利权只能放弃一件专利的全部,放弃部分专利权的声明视为未提出”。专利权人虽然可以放弃专利权,但不能“放弃”其中的某些特定部分,包括放弃某一项权利要求。如果专利权人认为需要对其专利保护范围进行调整,即删除某项权利要求,或者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采取自己对自己的专利权提出部分无效的程序来解决该问题,而不能采取“放弃”的方法。因此,“甲可以要求放弃该项专利权中的某个特定部分” 表述是错误的。B项说法错误。

C.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3节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并附具全体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放弃专利权声明”。因此,“放弃专利权的手续应当由该专利代理机构办理”的表述是正确的。C项说法正确。

D.指南第5部分第9章第2.3节规定,“放弃专利权声明的生效日为手续合格通知书的发文日,放弃的专利权自该日起终止”。从逻辑上讲,放弃前的专利权仍是有效的专利权。因此,说“甲放弃专利权后,该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是错误的。D项说法错误。



95.甲公司获得一项灯具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了相同外观设计的灯具,并由丙公司出售给丁酒店。丁酒店使用该灯具装饰其酒店大堂。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的制造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B.丙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C.丁的使用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但因其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D.丁的使用行为未侵犯甲的专利权 【答案】ABD

解析: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来讲,未经许可的“使用”属于专利侵权。但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使用”也属于专利侵权。原因是外观设计保护的是产品的具有美感的外观。尽管外观设计专利并不排斥功能(具有功能性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但并不保护功能本身。而使用的客体只能是功能,而不可能是单纯的外观设计。所以,专利法第11条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是这样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没有提到“使用”。

A根据上述规定,乙公司未经甲公司许可制造了相同外观设计的灯具属于侵权。因此,说“乙的制造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上述规定,丙公司的销售行为属于侵权,因此,说“丙的销售行为侵犯了甲的


专利权”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丁公司使用该灯具装饰其酒店大堂,该使用不构成侵权。也不必证明其产品的合法来源。如果丁公司在产品来源上有违法现象,则属于另案处理的问题。无论如何,使用不侵权。因此,说“丁的使用行为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但因其能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可以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是错误的。C项错误。

D.根据上述规定,“丁的使用行为未侵犯甲的专利权”是正确的。D项正确。

96.如果申请人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在PCT国际申请中加入了递交申请时遗漏的部分,当该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申请人可以同时保留援引加入部分和原国际申请日

B.申请人希望保留援引加入部分的,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

C.申请人希望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不能保留援引加入部分

D.申请人可以在后续审查程序中,请求修改申请日以便保留援引加入的部分 【答案】BC

解析: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第5.3节的规定,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人在递交国际申请时遗漏了某些项目或部分,可以通过援引在先申请中相应部分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其中的“项目”是指全部说明书或者全部权利要求,“部分”是指部分说明书、部分权利要求或者全部或部分附图。“因中国对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做出保留,国际申请在进入国家阶段时,对于通过援引在先申请的方式加入遗漏项目或部分而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专利局将不予认可”。

A.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或者保留援引加入部分,但需要重新确定申请日。或者删除援引加入部分,可以保留原国际申请日,但不能两者同时保留。因此,说“申请人可以同时保留援引加入部分和原国际申请日”是错误的。A项错误。

B.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第5.3节的规定,“如果申请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则允许申请文件中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因此,说“申请人希望保留援引加入部分的,应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在进入声明中予以指明并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指南上述规定,“申请人希望保留原国际申请日的,不能保留援引加入部分”是正确的。C项正确。

D.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1章第5.3节的规定,“申请人在后续程序中不能再通过请求修改相对于中国的申请日的方式保留援引加入项目或部分”。因此,说“申请人可以在后续审查程序中,请求修改申请日以便保留援引加入的部分”是错误的。D项错误。



97.关于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的修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B.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

C.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

D.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

【答案】ACD

解析: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最迟从优先权日起16个月要作出检索报告,18个月要进行国际公布。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有一次机会按照条约19条向国际局对国际申请的权利要求提出修改。修改应当在自专利局向国际局和申请人送交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二个月内或者自优先权日起十六个月内提出,以后到期的为准。

A.根据上述规定,“在国际检索报告传送给申请人之日起2个月内,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是正确的。A项正确。

B.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和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申请人收到检索报告后,只能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不能对说明书进行修改。最迟应当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提出。因此,说“在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完成之前,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19条对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是错误的。B项错误。

C.根据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依条约第19条的修改只能针对权利要求,且是“单向”的,即国际阶段不再针对该修改进行审查。而依条约第34条的修改,则是初审程序中的修改,此时的修改不限于权利要求,还包括说明书和附图。且修改程序是“双向”的,即可以和审查员交换意见。当然,修改不能超出原始公开的范围。对此,专利局在《关于中国实施专利合作条约的规定》第14条中规定:“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时,或者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按照条约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向专利局提出条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的修改。这种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因此,说“在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权利要求书提出修改”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说“在国际初步审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可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34条对说明书和附图提出修改”是正确的。D项正确。



98某中国申请人于2016426日就其在中国完成的一项发明创造用中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PCT国际申请。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该PCT国际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 B.国际公布应当以中文进行,并且发明的名称、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附的文字都应使用中文和英文公布

C.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181226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D.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可以暂不选择要求获得的专利类型 【答案】ABC 解析:


A.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条规定:“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国知局作为国际检索和初审单位,会主动对来自中国的申请进行保密审查。因此,说“该PCT国际申请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视为同时提出了保密审查请求”是正确的。 A项正确。

B.基于该国际申请是以中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而中文是国际公布的法定语言。故国际公布应当以中文进行。因此,说“国际公布应当以中文进行,并且发明的名称、摘要以及摘要附图所附的文字都应使用中文和英文公布”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103条的规定,申请人最多有32个月的时间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当然,最后两个月进入的,要缴纳宽限费。因此,说“申请人最迟应当在20181226日前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104条的规定,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时,应当写明“要求获得的专利权类型”。否则,将不给予专利申请号和不确定进入日。因此,说“在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手续时,申请人可以暂不选择要求获得的专利类型”是错误的。D错误。



99PCT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时涉及单一性问题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再提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问题

B.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提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问题

C.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 D.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答案】BC 解析:

A.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2章第5.5节规定,“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申请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说“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能再提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问题”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指南上述规定,“在国际阶段的检索和审查中,国际单位未提出单一性问题,而实际上存在单一性缺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提出存在单一性缺陷的问题”是正确的。B项正确。

C.审查指南第3部分第2章第5.5节规定,“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因此,说“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申请人不得提出分案申请”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说“对于申请人因未缴纳单一性恢复费而删除的发明,申请人可以提出分案申请”是错误的。D项错误。




100.甲向法院起诉乙侵犯了其发明专利权并请求获得赔偿,下列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说法正确的是?

A.侵权赔偿的数额按照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还应包括因研发该专利技术所投入的合理成本

B.侵权赔偿的数额可以按照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 C.侵权赔偿数额应包括甲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D.侵权赔偿数额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答案】BCD

解析: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A.根据上述规定,赔偿范围并不包括研发专利技术所投入的成本。因此,说“侵权赔偿的数额按照甲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还应包括因研发该专利技术所投入的合理成本”是错误的。A项错误。

B根据上述规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因此,说“侵权赔偿的数额可以按照乙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计算”是正确的。B项正确。

C.根据上述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因此,说“侵权赔偿数额应包括甲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是正确的。C项正确。

D.根据上述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因此,说“侵权赔偿数额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是正确的。需要注意的是,合理倍数不能理解为惩罚性赔偿,而是说如果没有发生侵权,专利权人可能要收取若干份许可费,所以可以参照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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