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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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普陀区渔农村经济合作社财务公开实施细则



发表日期:2006425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和农业部、监察部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为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管理民主”精神,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集体财务活动规范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结合我区财务公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实行财务公开制度,用便于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将其财务活动情况及其有关帐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二、村经济合作社在村务财务公开中必须遵循上级制定的各项财务公开规定和本实施细则。

三、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公开活动在村村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村经济合作社的民主理财小组对财务公开活动进行监督。各乡镇(街道)的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是村财务公开的业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村财务公开日常工作。 四、财务公开的内容和时间

1、村级经济年初预算及执行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年初要制定本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并于每年度的315日前公布年度财务收支计划。715前公布半年度收支执行情况。次年1月底前公布全年度财务收支实际执行情况。同时公布年终收益分配决算情况。

2、现金(存款)收支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必须每月逐步逐项公布现金(存款)收付发生帐目。收支业务发生量大的单位可适当总括同类内容,但收支业务较少的单位应逐笔公布。

3、债权债务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应每季度公布村级债权债务情况。公布的债权应包括各类应收款项的明细帐目。债务应包括各类应付款、借款等明细帐目。


4财产物资情况。村经济合作社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林木资产、畜禽资产和库存物资。全年公布一次,即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上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村级全部财产物资。财产物资公布前必须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并公布盘盈(亏)情况。

5、村干部工资报酬和补贴情况。村经济合作社要求每季度公布由村本级发放的村干部工资与各类补贴,同时公布村级相关人员(如护林人员、清洁人员等)工资报酬情况。

6、村级经济资源对外发包情况。村经济合作社所有经营性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或其他形式对外招标承包,逐项公布发包结果及承包金的结算、兑现情况。

7、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情况。村经济合作社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通过镇(乡、街道)招投标中心进行,并逐项公布工程招投标结果及相关情况。 8、村级“一事一议资金”筹资及使用情况。村经济合作社采用“一事一议资金”方式建设村政的应及时公布相关决议和“一事一议资金”具体筹资及使用帐目。

9、土地征用及土地款分配情况。村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被依法征用,应及时逐项公布土地征用相关情况(包括面积、价格等)及土地征用款(包括青苗赔偿等)分配标准及具体发放明细帐目。

10、救灾救济发放情况。按规定逐项公布困难户救济款发放情况。 11、公益福利支出情况。村经济合作社于次年1月底前公布上年度全村老年社员补助款发放明细帐目,及应公布的其他大额公共福利支出情况。 12、二费收缴及使用情况。渔业村经济合作社重点要公布当年二费收缴情况。公布历年二费欠缴的明细帐目。

13、审计结果情况。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公布对村干部任期或离任审计结果报告书或审计意见书。

14、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如多数村民或民主理财小组要求公开的专项财务活动。

五、村经济合作社的财务公开形式采用设置固定的财务公开栏和使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12ee01a6c30c2259019e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