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财税[2014]4号: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 免征契税-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月31日下发《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房屋、土地权在夫妻之间变更,将免征契税。 《通知》中罗列了三种变更形式,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将免征契税。《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免征契税的三种形式 原有权属 变更权属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一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 房屋、土地权属归夫妻双方共有 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 政策解读 从相关部门了解到,北京市从2009年4月开始,夫妻之间房屋过户,免征契税,此次通知将范围扩大至全国。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房地产法律事务部首席律师李松认为,新通知的意义在于便于夫妻间房产份额的处置。原来夫妻间房产增名只需交几十元的工本费,新规定把面拓宽了。比如以前夫妻间财产变更份额只能通过法院,一方变成另一方要走买卖,新规定则便于家庭财产自由流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税务系主任刘颖则认为,免征契税后,不排除会出现利用漏洞假结婚假离婚的现象。普通住宅契税各地的税率标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d2832f8f424ccbff121dd36a32d7375a417c6d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