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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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斌先生:

根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你自200761日起拥有习水县柑子坪煤矿与群利煤矿、三元煤矿整合后18.6%的股份,在双方履行法院判决时你应按股权比例承担柑子坪煤矿200761日前除法定股权投资外,资产增加所形成的负债及生产经营发生的亏损,同时还要按股权比例承担柑子坪煤矿200761日后在此期间内相关技改投入、负债及经营性亏损,现将相关情况知会如下:

一、截止2007531日,柑子坪煤矿新增资产1231.73万元,除股权投资增加资产外,新增资产形成的负债465.86万元(见附件二),按你持有18.6%股份计算,你应承担债务86.65万元。

二、自200761日至今,柑子坪煤矿用于技改投资293.96万元(见附件一)按你持有18.6%股份计算,你应承担技改投入54.68万元。

三、自200761日至今,柑子坪煤矿因技改及生产需要增加各项负债654.41万元(见附件二),按你持有18.6%股份计算,你应承担债务121.72万元。

三项合计,你在享有18.6%股份的同时应向柑子坪煤矿支付技改投入资金及各项债务263.05万元。

四、根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四项,柑子坪煤矿向你支付违约金93万元。

根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遵市法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


决书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你应向柑子坪煤矿支付170.05万元。



习水县柑子坪煤矿 2009122 附件一: 附件二: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25470a581b6bd97f19ead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