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罗湖公安分局/园岭派出所 公安分局/派出所: 本人姓名 陈三 ,身份证号 411111197001011111 ,本人姓名 陈五 ,身份证号 411111197501011111 , 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 , 自有住宅类房产证号 深房地字第5000000001号 ,房产地址为 深圳市福田区某路某号101 ,门楼牌地址 某路某号101 。 本人同意姓名 李四 ,身份证号 411111197501011111 在本人房产立户,如因该房产入户问题产生纠纷自行协调解决,并保证配合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的工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户口需迁入该房产,按照产权份额更改户主,产权份额较大的业主为户主,或双方协商同意不做变更。 (共有产权人须同时声明) 声明人签名: 经办民警见证签名: 年 月 日 (招调人员办理立户迁入,本声明须归入申请人户籍档案保管。不能提供现场声明的,可提供与本声明意思一致的有效《公证书》代替。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f9ccfc76294dd88d0d26b7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