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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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3.22 【字 号】苏交政[2001]71 【施行日期】2001.03.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路 正文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

(苏交政[2001]71号)

各市交通局;江苏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江苏京沪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锡澄广靖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扬子大桥股份有限公司,厅公路局(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省宁连宁通公路管理处、省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

《江苏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业经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00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为了理顺我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体制,进一步加强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切实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高速公路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根据省编委批复和省级机关机构改革的精神,从有利于工作出发,现对全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设置及主要职能

原则上以线路为单位设置高速公路路政支队,一个支队管辖150-300公里、一条或数条连贯的高速公路。支队机关作为路政总队的派出机构驻高速公路经营机


构,履行路政执法职能。支队为副处级建制,内设综合科、计划财务科和路政业务科。支队的主要职能是:组织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维护高速公路路产路权;负责重大路政案件监督、查处;审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一般事项;参与高速公路交通监控和信息处置;监督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保证高速公路各项设施的完好;监督检查高速公路养护及施工作业现场的管理。支队下设大队,管辖里程40-80公里。大队的职能是:负责高速公路路政巡查和超限运输检查;查处损害路产路权案件;审查高速公路日常养护作业方案;对高速公路施工作业、标志标线设置、广告设置、道路清障行为实施观场监督:及时上报高速公路交通运行信息。 二、人事关系和编制

支队机关所有人员和各大队队长列事业编制,其人事关系隶属路政总队。支队长和政委等主要领导由省交通厅任命,支队机关科级干部和大队长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任命,报备省交通厅。其他路政人员列入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编制,原则上0.5人/公里的标准配备。副大队长由高速公路经营机构推荐人选,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任命,报备省交通厅。 三、经费来源

派驻到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事业编制人员,国家政策规定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以及住房公积金、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等在养路费年度计划中列支,由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每年将上述费用一次性支付给所驻的高速公路经营机构。上述人员的其他费用(如着装费、劳保福利、其他津贴和补贴、加班费、其他奖金等)参照所驻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同类人员的待遇,由高速公路经营机构在本机构管理经费中列支,涉及几个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原则上按里程进行分摊。其余路政人员的所有费用在高速公路经营机构的管理经费中列支。路政开办费、装备使用维护费和日常办公经费等各项费用列入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经费。涉及几个经营机构的,其费用由各经营机构按里程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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