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绿色村庄创建 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开展绿色村庄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开展绿色村庄创建活动,整体提升村庄绿化水平。为进一步了解绿色村庄创建的条件,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司长张学勤做出了详细解释。 出台背景 当前,我国村庄绿化整体水平不高,已成为农村环境改善的短板之一。推进绿色村庄建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5号)和第二次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基本要求。 工作思路 《指导意见》指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绿色村庄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总体要求,将绿色村庄创建作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工作重点,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部门合作推进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和农民群众广泛参与,拓宽资金渠道,建立财政补助、村集体补贴、农民个人种植、社会捐赠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机制。 指导原则 《指导意见》要求推进绿色村庄创建活动要坚持因地制宜、统筹推进,将绿色村庄创建与村庄环境整治、村庄美化和农民增收相结合;坚持尊重自然、突出本土特色,充分利用村庄闲置空地,结合废弃棚圈和旱厕等整治,运用乡土树种和生态方法营造乡村景观;坚持创新机制、建管并举,建立有效的建设和管护机制。 基本要求 从已经全面开展村庄绿化工作的27个省份的实践看,这些地区对村内道路、坑塘河道、房前屋后和庭院、公共场所、村庄周边的绿化以及古树名木保护基本都提出了具体的指标要求。其中对村内道路、坑塘河道多要求绿化普及率(已开展绿化道路或河道长度占道路或河道总长度的比例)在90%以上;对行政村村部、学校、公共文体活动空间等公共场所不仅提出要绿化覆盖,而且还要有一定的美化效果;对农户开展房前屋后和庭院绿化的比例普遍在85%以上;对村庄周边一般提出要形成成行、成片或成网等整体性较强的绿化林带,有条件的村庄要实现绿树围合;对古树名木要求全部进行调查、建档并实现100%保护,且《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也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为此,《指导意见》提出村内道路、坑塘河道、公共场所绿化普及,农户房前屋后和庭院基本实现绿化,村庄周边普遍有绿化带,有条件的村庄要实现 绿树围合,古树名木要100%保护。 同时,在全面开展村庄绿化的省份中,有21个提出了村庄绿化覆盖率的考核指标。南方地区该指标多设定在25%~45%之间,北方地区多设定在15%~35%之间。为给各地留有余地,并适当照顾全国约1/3的经济落后地区(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在县)和绿化难度较大地区(西北、东北地区),在基本要求中提出了全国多数地区经努力可以达到的指标,即淮河流域及以南地区村庄绿化覆盖率应不低于30%,以北地区一般不低于20%。另外,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指导意见》提出的基本要求,提出分地区不同类型的绿色村庄建设标准。 创建目标 在27个省份已经出台的相关文件中,在村庄绿化或绿色村庄建设工作目标中多数设定了绿色村庄的总量指标。如北京提出到2020年创建1000个首都绿色村庄(共3494个行政村),安徽提出到2016年底力争40%以上的中心村完成绿化任务。 考虑到南北方村庄绿化差异较大,淮河为我国南北方气候和地理分界线,《指导意见》对淮河流域以南和以北地区分别提出建设目标。根据2015年全国农村人居环境信息系统数据,我们对52.3万个行政村绿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淮河流域及以南地区、以北地区分别已有64%、55%的村庄接近达到绿色村庄基本要求。为此,《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淮河流域以南、以北地区分别有70%、60%的村庄达到绿色村庄基本要求,这一目标是可行的,也是各地经努力可以达到的。 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指出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推动和指导本地区绿色村庄创建工作;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会同林业、农业等部门组织实施,制定支持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和宣传动员;村委会是绿色村庄创建的责任主体,负责带领村民投工投劳,开展房前屋后、村内道路、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绿化,组织村民按照“谁的地谁负责、谁种谁受益”的方法实行绿化包干,引导村民成为种绿、护绿的主要力量。 从31个省(区、市)和350个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意见反馈情况来看,各地普遍反映村庄绿化工作虽然单一,但牵涉部门较多,推进这项工作,往往需要林业、财政、水利、交通等部门的积极配合。目前這些部门均有一定的资金可以用于村庄绿化。如林业部门每年有苗木下乡补贴,财政部门的“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可以支持开展绿化,水利、交通部门的河道和道路建设资金少量可以用于绿化。为此,《指导意见》中提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林业、农业等部门组织实施。 目前,除北京、山西、辽宁等14个省市外,多数省份没有专门的村庄绿化补助资金。实施绿色村庄建设的主要力量是村委会和村民,必须充分调动他们的 积极性。《指导意见》强调了村委会带领村民投工投劳,鼓励村民利用宅旁空地开展绿化,建立“谁种植、谁受益”的激励机制。 长效机制 绿色村庄创建工作离不开社会的广泛支持。《指导意见》提出动员共青团、妇联、民兵组织等团体单位到村庄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通过捐赠、冠名植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村庄绿化。同时,绿色村庄“三分在建、七分在管”,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村集体管护、承包管护、专人管护相结合的绿化村庄管护机制,确保绿化成果保持下去。重点是发挥村集体和村民的力量,让他们成为爱绿、种绿、护绿的主体。也鼓励村集体与一些专业的园林绿化企业签订管护协议,引进资金和技术下乡参与管护。 名单公布 绿色村庄由村委会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推荐、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认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认定名单报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每年公布一批绿色村庄名单,并通报表扬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宣传推广他们的优秀案例和经验。 (文字整理本刊记者 林凤鸣)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2cfbbdf6cdb6f1aff00bed5b9f3f90f77c64d9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