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理解音乐课程的性质? 新课程标准中提到,音乐课程是九年义务教育阶段面向全体学生的一门必修课,这就说明音乐对学生的熏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音乐课程性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人文性。 课标强调“音乐是文化重要的组成部分”。音乐本身就是文化,它记录了人类的生存发展和历史,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捷径。不论作曲还是表演,凡是从事音乐文化,都离不开它的文化属性。比如我们聆听贝多芬的《第五交响曲》时,并不需要更多的文字说明,它已经记录了当时人类的思想情感和文化现象。在音乐教学中,教师不要在音乐之外,再强加给音乐更多的文学性语言,来解释音乐中的文化特征。学生能够记住音乐的音响,记住那些优美的旋律,就是记住了音乐的文化。像马思聪的《思乡曲》、阿炳的《二泉映月》,都是文化自在其中而不用语言去描述的,这种民族性格、民族情感、民族精神的展现,都是通过音乐来表达,都具有鲜明的人文性。 第二:审美性。 音乐课程的教育方式是“以美育人”,“以美育人”的思想贯穿了古今中外的美学史和教育史。音乐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审美”, 其教育过程也是审美的过程。我国的音乐教育始终贯穿以美育人、以情感人、移风易俗、莫善于乐的思路,审美是我国两千多年来一直坚持的音乐教育思想。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调动一切审美元素,促成美感发生,使学生在感受美、鉴赏美、表现美、创造美的过程中,获得能力、启迪智慧,受到感染、净化。 第三:实践性。 音乐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音乐课程各领域教学的主要实施形式是“音乐实践”。 实践性是音乐学科、音乐课程一个很重要的性质,它是由音乐的特点决定的。音乐是听觉的艺术、是时间的艺术、是表演的艺术、音乐学习应该在聆听、表演、创作的实践过程中进行。音乐的非语义性、不具象性、不确定性,使得音乐学习无法仅依靠讲授来进行。音乐也只能通过声音、通过音响来传递,即音乐必须通过实践的途径,才能够学习、才能够表达。音乐学习的过程就是学生参与音乐实践的过程。学生在丰富多样的音乐实践中获得对音乐的直接体验,掌握音乐的知识与技能,丰富情感体验,形成积极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4334c4eedf9aef8941ea76e58fafab069dc44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