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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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考试时间

填空(每空2分,共计100分)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11日)起施行 6.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


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8.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0.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12.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1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14.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


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1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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