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考试时间 填空(每空2分,共计100分) 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2.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3.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4.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6.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7.(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8.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9.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0.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11.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12.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13.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14.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15. 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4c8d9bc0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6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4349276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