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完工证明 记录表格(本钱管理类) 附件 编号 HYN-CB-005-附 6 生效日期 2013-03 变更完工证明 名不小 版本 2013 修订状态0 填表日期 2014/X/X 施工单位名称 合同名称 中建四局第六建筑工程 广州百达丰总部基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指令单编号 合同编号 花广科(新圣基)施001 变更完工情况:(施工单位填写) 施工单位工程经理(签名、公章) 日期: 监理工程师意见: 监理单位 签名:日期: 总监理工程师意见: 签名:日期: 现场工程师意见: 签名:日期: 建设单位 工程经理意见: 签名:日期: 板块高管意见: 签名:日期: 说明:1、施工方应于变更事件结束后1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工证明,否那么过期作废。 2、监理工程师及总监应于施工方报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3、甲方现场工程师及工程经理应于监理报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4、所有栏目如审核、批准人直接签字即表示同意认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538385724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6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