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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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管理规程

为规范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保障资金使用的合理性、高效性和安全性,制订本规程。 一、总则 (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指中央财政拨付、专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资金,用于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管理和实施。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项目。 (三)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行“谁申请、谁负责、谁监管、谁考核”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一)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污染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项目资金使用的时间、用途和比例等,并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三、生态环境修复项目 (一)生态环境修复项目,是指主要用于生态环境恢复、修复和重建的项目。 (二)生态环境修复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和考核等,均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进行。 (三)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制定生态环境修复计划并核定项目资金预算。同时,应当定期进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财务管理


(一)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金流程和财务业务,均应当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并严格执行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 (二)资金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财政管理制度,保证项目资金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三)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编制预算,规范运行资金流程,严格执行防范和控制预算风险的制度,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准确使用。 五、考核管理 (一)资金管理机关应当定期对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考核,评价项目实施的质量、效果和成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二)考核结果将作为项目实施单位和资金使用单位的综合考核指标,用于对其绩效进行评价和激励。 六、附则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出现争议或者需要解释的问题,由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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