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文嚼字读书笔记

时间:2023-01-31 21:34:18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咬文嚼字读后感

咬文嚼字读后感

《咬文嚼字》是一份严肃、严谨而可读性强的杂志,本人虽然较长时间不再从事文字工作,但是仍然爱看期刊这一类杂志和文章。最近一期(2021年第4期)的《咬文嚼字》,有四篇五篇文章各有一处说法不确,现特提出不同看法,愿与四位作者商榷。 第十六页《应是“奈河桥”》说: “奈河”是佛教所传地狱中的河名,河上有桥名奈河桥。 谢按:关于奈河桥引用较多的是《宣室志》的记载: 董观,太原人,善阴阳占候之术。唐元和中,与僧灵习

善……行十余里,一水广不数尺,流而西南。观问习,习曰:“此俗所谓奈河。其源出于地府耶。”观即视其水,皆血,而腥秽不可近。 观其语文,近乎道教;但是道教经典中也难以找到有关奈河桥或奈何桥的记载(或者有记载但本人未曾见到)。迄今并无佛教三藏记载奈河桥或奈何桥的发现,灵习也说奈河是“俗所谓”的,因此,说“‘奈河’是佛教所传地狱中的河名”没有依据。 《错把“行拘”当“刑拘”》一文(第二十一页)认为: 被行拘者是影响治安管理的人,有错误行为,但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根据有关教材: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强制性行政管理机关(专指公安机关)依法司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惩戒不足以惩戒的情况。 因此被行拘者不只是影响不能治安管理的人,其行为性质更不是社会规范意义上面的“错误”,而是法律规范内涵上的“违法(一般违法)”。 在第二十九页,作者先引了注释一段他认为有语病的文字: 宋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宋任渊注:“峪书此诗后云‘京、


洛间……(中略)蜡梅’” 然后作者说: 宋人任渊批注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用的是黄庭坚的诗后语,可见这北段段释义是黄庭坚自己的话。“峪”下加了人名线,表明黄庭坚自称“峪”。 谢按:宋人任渊批注黄庭坚《戏咏蜡梅二首》,的确“用”了黄庭坚自己写的诗后语,但这段诗后语应从“京、洛间”开始,到“蜡梅”结束的,《汉语大字典》的编写者已经用引号标明了。而“峪书此诗后云”这几个字,却是原文者任渊的话。所以应该说“这段注释是任渊引用了黄庭坚自己的话”,而不能说“这北段段释义是黄庭坚自己的话”,这样,“峪”也就不是米芾自称,而是任渊对他的称呼。至于作者说“‘峪’下加了人名线,表明黄庭坚自称

‘峪’”,也是没有依据的,因为人名线并不表明据传这个人名是用于自称的。当然,《汉语大字典》的编写者没有检查出有“山谷”两个字被印成“峪”字,其失误已经被作者认为,这里不再重复。 最后来谈谈《伯夷与子牙无干》一文(第三十五页)。作者说: 子牙即姜子牙,是小说《封神演义》中的人物,名尚。过从甚密曾同在昆仑山跟元始天尊学道,后奉师命下山辅佐周王…… 谢按:姜尚是历史人物,关于其事迹,正史多有记载,《伯夷与子牙无干》一文也正是想伯夷和姜尚之间的关系才阐述起姜尚的生平,但不知道为什么竟然说姜尚“是小说《封神演义》中的人物”,还拿那些荒诞不经的小说情节来介绍他的身份。 三点以上是本人的几点浅陋见解,不敢说都没有穿凿和谬误之处。标题《咬咬〈咬文嚼字〉》有点狂妄,其实只是想显得好玩一点,、作者、读者或将认错我乎?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8bb65efbcd5b9f3f90f76c66137ee06eef94ec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