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大学学生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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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会章程

青岛大学学生会章程(修正案)

(2006528日青岛大学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青岛大学学生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帮助下的全校学生的群众性组织,是全校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学生会承认和遵守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山东省学生联合会及青岛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一)、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产生,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

(二)学生委员会由校学生代表大会产生,设常委会和全委会,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学生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学生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努力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同学接受党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思想伦理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准;

(二)、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切实代表同学利益,反映同学呼声,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协助和促进学校的管理工作;

(三)、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思想,培养和锻炼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的能力,引导和培养广大同学自立、自尊、自强的意识,积极倡导开拓创新,自主创业的精神;

(四)、加强师生、同学之间的相互了解,增进校内外大学生的友谊,加强与兄弟院校之间的友好的联系。

第二章

第五条凡取得青岛大学的学籍,未在留校查看期间的正式本专科学生,承认本会章程的,不分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的义务: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遵守本会章程;

(三)、自觉培养和发扬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尊师爱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四)、执行本会协议,积极参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会声誉。


第七条会员的权利:

(一)、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干部及其工作,各项组织机构有进行监督、批语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三)、参见各种有益社团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外遇到困难和不公正待遇时,有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的权利。 第八条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学习成绩良好,作风正派,工作积极。

第三章 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学生会的一切权利属于在校全体同学,学生行使权力的最高机构是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是校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条校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学生会委员会通过,报校党委和省学联批准后,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两年,大会由上届学生会推选的学生会筹委会主持。

第十一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学生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从会员中按一定比例以班级为单位选举产生,学生会代表应经过筹委会审查,方能成为正式代表。

第十二条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审议和通过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修改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四)、决定学生会机构章程;

(五)、广泛征求广大同学意见,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计划; (六)、向学校和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的召开:

(一)、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时,到会的正式代表必须超过全体正式代表2/3为有效; (二)、学生代表大会可根据大会需要,召开预备会;

(三)、学生代表大会在修改学生会章程时,以全体代表2/3通过有效;在表决重大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通过有效;

第十四条学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学代会召开期间,有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学生会工作,有就学生会工作向学生会委员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应充分行使权利,代表大多数同学的利益,有及时向学生会委员会反映同学们愿望和要求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生代表的权利和义务,行使到新一届学生代表的产生;

(五)在学生代表任职期间,如发现不符合标准的代表经全委会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可取消代表资格。


第四章 学生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生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受全体会员的监督,对外代表学生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主持学生会工作。

第十六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落实代表提案; (二)、选举学生会常务委员会;

(三)、负责学生会职能机构的设置和干部任免;

(四)、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根据学生工作需要,经学生委员会2/3以上委员通过,报请校党委批准,可增补委员及常委,选举主席、副主席;

(五)、正副主席由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各部部长任免由主席提名,全委会讨论通过;秘书长特聘团委专职干部,指导、帮助学生会开展工作;

(六)、决定应由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七)、学生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下设秘书处、办公室、文艺部、宣传部、体育部、女生部、生活部、网络信息中心、社会实践部、学术中心、调研中心、自律部、科技创新部、权益部。

第十七条常委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其职权是:

(一)、决定召开学生会委员会会议并向委员会报告工作; (二)、讨论并决定学生会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各院系学生会工作汇报,并协调、监督各院系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八条学生会主席职权

(一)、主持委员会和常委会的工作;

(二)、及时向校党委、省、市学联汇报工作并传达省、市学联及学校有关精神。



第十九条学代会章程的修改,经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提交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表决,获得半数以上代表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生会全体委员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9f009be783e0912a3162a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