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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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1、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账户内须有足够的资金保证支付。银行依法为单位、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的存款保密,维护其资金的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账户情况,不得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款项,不得停止单位、个人存款的正常支付。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所谓“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其他人或者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盖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所谓“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票据的方法多是在合法票据的基础上,对票据加以剪接、挖补、覆盖、涂改,从而非法改变票据的记载事项。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人的签名或盖章。

4、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必须做到要素齐全、数字正确、字迹清晰、不错漏、不潦草,防止涂改。规范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A、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规范化简称应当具有排他性,与全称在实质上具有同一性,例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范化简称为“银监会”

B、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未“壹”

C、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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