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食品制造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余雅娴 来源:《食品界》2020年第06期 本文对国内食品制造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对策。 食品制造企业是我国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盈利水平、经营状况对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保证稳健经营是食品制造企业的重要目标。国内食品行业面临的晋级环境更为复杂,行业内的竞争越为激烈,食品制造企业在保证发展的基础上依然追求价值最大化,因此不少食品制造企业通过加大开发新产品的力度等方式来增加收入。但仅“开源”是不够的,还需要通过多种措施来降低各项成本,实现“节流”,从而增加利润。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体系中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也是食品制造企业主要税种之一,研究食品制造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对减轻企业税负具有重要的意义。 1. 国内食品制造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 1.1 对收入确认原则与时间不够了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在确认收入方面,必须采用权责发生制开展会计核算[1]。而部分食品制造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并未严格按照相关要求采用权责发生制,而是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财务部门也没有认真审核企业的收入情况,对收入确认原则不够了解,导致一些可以在权责发生制下、在优惠范围内可以免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收入产生的税费并未被纳入免征范围内。与此同时,食品制造企业在年末确认收入的情况下大多数只能次年收回款项,一般情况下,客户没有完全取走商品的情况下是不能确认为收入的。但在国内一些食品制造企业中, 在客户尚未取走商品的情况下却已经确认为收入,销售收入直接在本年度确认,这使企业所得税纳税风险增加。 1.2 片面进行费用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是食品制造企业不可或缺的要素,主要包括生产车间、制冷设备等,这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年限各不相同,因此需要分开计提折旧与累计摊销。但部分食品制造企业却在不同类型生产设备与机械的使用寿命内平均摊销,甚至部分修理支出并未按照要求计入费用科目。新食品的研发是食品制造企业增加利润、扩大市场的重要措施,而研发支出也是不少食品制造企业的重要支出。部分食品制造企业会计人员没有将研发设备购买支出等列入扣除项目,本可扣除的费用却没有扣除,这显然增加了企业的所得税纳税总额。 2. 改进国内食品制造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对策 2.1 合理、依规进行收入确认 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了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方法,如果食品制造企业收入总额大部分免费收入,则企业需缴纳的所得税费用显然高于其中的应税收入,在这一情况下,企业可以借助合法减少收入减少税费。对于乡镇部分中小食品制造企业,地方政府加大了对该类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而财政性拨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免征范围内。因此,有条件的食品制造企业可以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就固定资产购置、新产品的研发向地方政府申请财政资金,全面掌握政府财政拨款情况,并将获得的财政性拨款列入免税收入,在后续生产经营过程中应该尽量投资免税收入。 与此同时,食品制造企业会计人员还应该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把握收入确认的时间。对于本年度末获得发票的款项不得将其确认为本年度收入,还可以通过推迟收入确认降低税负。例如某食品制造企业在2019年12月有一笔分期收款销售业务,该业务销售收入为100万元,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积极与客户协商,将其中的一部分销售收入约定在2020 年1月支付,增加递延应纳税所得额,通过这一方式缓纳企业所得税,使食品制造企业税务成本大幅减少。除此之外,销售结算方式也会影响食品制造企业收入的确认,在直接销售方式下商品发出或者未发出均需要在提货单交由购方时确认,如果客户可以一次性付清全部销售款项,则可以采用直销方式,当期确认收入。 2.2 做好费用纳税筹划 (1)固定資产纳税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费用与摊销费用对食品制造企业应缴所得税总额有着较大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中明确规定按照直线法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2]。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单一的折旧方法会使食品制造企业失去货币时间价值的机会,也难以反映出制冷机、包装机等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而对于同一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虽然采用同一计提折旧方法对折旧金额不会产生影响,但却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如果食品制造企业周期折旧慢于资产增值,则折旧对抵税的贡献率偏低。同时,现有税法中只明确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食品制造企业在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选择等方面有较大的空间,在固定资产折旧的筹划上,食品制造企业会计人员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与政策选择最适宜的会计处理方法。 (2)研发费用的纳税筹划 为了更好地将研发费用进行抵扣,食品制造企业应该尽快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使企业新项目的立项、研发过程有制度可依,同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与文件的要求归集企业项目研发费用,按照要求进行税前抵扣。在研发成本核算上,企业会计人员需要进一步区分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可以另设研发费用二级科目,并将研发项目所需设备的购入费用、研发人员薪资费用计入在内,通过研发费用增加税前抵扣总金额,达到节约税款的目的。 (3)存货费用的纳税筹划 存货会影响食品制造企业企业税前利润,因此企业在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税率变动。包子等食品制作需要面粉等原材料,若这些原材料市场物价上涨,倘若预测适用税率下降则是适用后进先出法。二是物价因素。如果食品制造企业生产食品所需要的原材料在一段时期内市场物价波动较为频繁,企业可以考虑使用加权平均法,并进一步结合存货在市场上的情况进行考虑,如果存货在市场上属于通胀状态,那么建议采取月末加权平均方法。三是,税率的形式。如果食品制造企业采用比例税率,当材料价格下降时,建议企业采用先进先出法。财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从整体上关注企业的税负水平,需要将税收因素与非税收因素充分考虑在内。 科学的纳税筹划可以实现食品制造企业价值最大化,能够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因此,食品制造企业应该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税收与非税收因素有原则地进行纳税筹划,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杨儒君. 食品类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评《中国食品产业地图》[J].食品与发酵工业, 2019(19):220-222. [2]刘哲. 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J].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9, 022(009):40-41. 作者简介: 余雅娴,生于1999年4月,女,汉族,江西上饶人,江西财经大学,税收学方向。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07bb1529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