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电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电动车的; (三)驾驶电动车载人的(不包括14岁以下儿童);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未悬电动车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电动车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车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车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电动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高架、或者城市快速路上的; (八)驾驶电动车在混合车道内停车的; 二、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电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电动车的; (二)驾驶电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电动车行驶超过规定20km/小时的; (四)驾驶电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 (五)驾驶电动车违法驶入机动车道的; (六)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电动车在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七)驾驶电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电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电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电动车超过1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5分钟的; (十四)驾驶电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机动车的。 三、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电动车行经公路时,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机动车的; (二)驾驶电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 标线指示的; (三)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四)驾驶电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四、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电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电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五、电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电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电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电动车证的。 PS:电动车强制险 一年 车价的10% 最高赔付金额人民币10W元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c10505249649b6649d7471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