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必定以一定的“形态”存在,无“形态”的“社会”属于抽象概念。而社会形态是社会立体结构在其一定发展阶段上的表现形式和存在状态。社会立体结构包括政治结构、经济结构、文化结构等。政治结构主要是权力结构。 权力结构是国家制度最具实质的内容、最核心的标志,是国家政体的重要体现。 任何社会系统(国家系统)都包含有三个基本层次:社会的基本属性;社会组织体系(权力结构);规章、守那么。社会的基本属性,也即社会中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属性,是国体的表现形式;社会组织体系,是保证国体和行为准那么得以坚决实施的深层意义上的国家制度,其是否健全、完善,取决于构成其结构的决策、执行、监督(或立法、行政、司法)等子系统的设置是否科学,结构是否合理,操作时能否有效地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规章、守那么,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准那么,大多以写在纸上、说在嘴上、贴在墙上的形式出现,是政体的表现形式。如是没有科学合理的权力结构做支撑,不仅社会的基本属性难以得到体现甚至变形走样,而且那些规章守那么、条条款款制定得再多,规定得再详细,也难起到作用。 一部人类社会文明史,既是一部社会形态发展史,也是一部社会制度更替史,还是一部权力结构演变史。生产力的高度决定社会形态的程度,权力结构的合理性决定国家制度的有效性,权利的体现力及参与力决定权力的公信力。人类社会系统的演变,都是从非三角形结构向三角形结构演变的,都是从分权—集权—更高层次的分权演变的,都是从家天下—官天下—民天下演变的。 第一节权力的含义与特征 权力作为人类社会系统一个古老的子系统,作为上层建筑领域的重要构件,既融入到社会形态的发展和更替之中,最终由生产力和经济基础所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经济基础,并影响甚至决定国家制度的兴衰和转换,代表和反映国家制度的类别和方向。对权力的含义,有多种不同的解释和阐述,权力还随着社会的变迁和发展呈现出新的时代特征。 一、人类社会形态的分类 人类社会是一个形态多样、结构多元的“联合体”。按照系统论方法,对人类社会形态可进行多层面、多角度、多变量的考察和分析。 第一,按照经济社会形态进行分类考察。以经济形态为标准,人类社会可分为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和产品经济三种形态;以生产关系性质为标准,人类社会可分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含社会主义社会)五种形态;以人的自由发展水平为标准,人类社会可分为以人的依赖关系为基础的社会、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社会和自由个性的社会三种形态。 第二,按照技术社会形态进行分类考察。以生产工具所体现的生产力和技术发展水平为标准,人类社会可分为渔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四种形态。 第三,按照权力结构形态进行分类考察。以权力结构为标准,人类社会可分为单边形(直线形)结构、两边形结构、三角形结构、多边形结构四种社会形态。 人类社会实践表明,任何社会系统都必须表现为一定的生产力高度所决定的社会形态,任何国家制度都必须表现为一定的权力结构所支撑的政治形态。而权力结构演变,通常由分散的权利,到集中的权力,再到过分集中的权力;由一定的权力制约,到权力制衡以防止过分集中的权力泛滥,最后到横向的权力制衡与纵向的权利制衡的有机结合,以有效地规X笼中的权力之虎。 二、权力的含义与特征 权力作为政治学和法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具有与西方政治学大致相当的两千多年的历史沉淀和演绎。对权力的含义,西方政治学界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以德国社会学家、政治经济学家马克斯?韦伯为代表的“能力说”。韦伯认为,权力“是一个人或一些人在社会行为中,甚至不顾参与该行为的其他人的抵抗而实现自己意志的机会”,“是把个人的意志强加在其他人的行为之上的能力”。《马克斯?韦伯文选》,牛津大学1964年版,第180页。罗伯特?比尔施太特认为,“权力是使用武力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使用,是应用制裁的能力,但不是它的实际应用。”转引自丁一凡:《权力二十讲》,XX人民2008年版,第311页。他们把权力视为一种惩罚或强制的能力。 (2)以英国思想家伯特兰?罗素为代表的“预期说”。罗素认为,权力是“预期效果的产生”转引自李剑宏:《王权论》,社会科学文献2009年版,第108页。。英国的另一位政治哲学家托马斯?霍布斯也认为,权力是“获得未来任何明显利益的当前手段”同上。。美国纽约大学社会学教授丹尼斯?朗那么认为,权力是“对他人产生预期和预见效果的能力”转引自丁一凡:《权力二十讲》,XX人民2008年版,第311页。。 (3)以恩格斯为代表的“力量说”。恩格斯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进行统治的,是凌驾于社会之上而且日益与社会脱离的特殊力量。国家权力那么是统治阶级利用的工具。转引自同上书,第192页。法国管理学家法约尔明确指出,“权力是下达命令的权力和强迫别人服从的力量”转引自李军:“权力涵义探微”,《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 (4)以美国学者詹姆斯?麦格雷戈?伯恩斯为代表的“关系说”。他认为“权力是人之间的一种关系”转引自陆德山:《认识权力》,中国经济2000年版,第48页。。 (5)以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克特?W.巴克为代表的“控制说”。认为权力是“在个人或团体的双方或多方之间发生权益冲突或价值冲突的形势下执行强制性的控制”转引自吴振钧:《权力监督与制衡》,中国人民大学2008版,第4页。。 (6)以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为代表的“学问说”。柏拉图认为“权力是门特殊的学问”转引自丁一凡:《权力二十讲》,XX人民2008年版,第2页。。伯特兰?罗素也认为“在社会科学上权力是基本的概念”转引自同上书,第255页。。但他们只是单纯从理论形态上看待和阐述权力,忽视了权力的技术形态和巨大的物质能量。 本书所指的权力界定为政治学和法学上的公共权力,是一种依法授受、行使、运行、回收职责X围内公共职能(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监督职能)的权位和势力,且这种权位和势力必须接受全过程的监督和制约,以保持权力子系统间的适应、耦合、协调和平衡。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e5ecc1cf9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