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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律对近代和当代中国的影响

摘要中国从清朝末年开始从西方引进现代法律制度,因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来看,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西方国家法律思想的影响。 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20世纪初的法典篡改运动也在西方发展的影响下开始进行。

由此就导致了中国的法律模式开始走上了德意志模式。

德国的法律对于中国法律的设置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之前中国法律制度的设置,受到了日本法律制度的影响,而日本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仿照德国的法律制度所构建的,新中国成立之后,德国的法律制度有通过苏联又一次的传入到中国,使得中国再一次接受另一种德国法学模式,在这样的条件下,中国的法律设置大程度上吸收了德国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

关键词德国法律;中国法;法律引进1引言现代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最早可以追溯到鸦片战争时期,当时由于西方列强开始入侵中国,政府号召是以长技以制夷,由此就开始促使新政府向西方列强学习先进的科学文化,在这个时期对于一些西方的先进思想先进文化开始逐步的引进,而清政府对于西方法律的引进最开始是从《国际法》开始的,也是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失败之后,清政府的开明官僚在与西方列强打交道的过程中认识到了《国际法》在交流过程中的作用。 他们开始和西方的传教士进行合作,翻译一些比较著名的国际法案,并且开始在外交中逐步地使用这样的一些法律条款,希望通过这种方式能与各国,进行平等的对话,林则徐则是这一工作的开创人,在他的主持加随后翻译了《国际法》片段,《万国公法》等,随后伴随着西方列强的进一步入侵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但是无一例外的在这些条约中都加入了治外法权的条款,这就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当时的中国人强烈要求要废除治外法权,这样的条件下,西方列强给出中国的条件就是要求中国改革自己的法律制度,后清政府不得不开始实行所谓的宪政,这样的条件下开始按照西方列强的法律制度来构建中国的法律条款。

从当时的国际现状来看,德国的法律制度是比较先进和完善的,而且在西方国家中有很多国家的法律制度也都是依照法国的法律模式来进行设置的,这就使得清政府开始认识到德国法律制度的重要作用,开始学习德国的法律制度的设置,亚洲国家的实际情况来看,日本是最先向德国学习法律制度的国家,由于考虑到


中国和日本,同文同种的现象,清政府也开始逐步的引进德国的法典,特别是在中日甲午海战之后,清政府看到了日本通过学习西方文化迅速的崛起发展强大,由此就希望通过进一步的学习西方的模式,科学技术以及法律制度,希望能够迅速地实现国家的强大,在这个时候,清政府更加愿意将日本当作老师,开始学习日本的各个方面的制度,事无巨细,从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等方面全方位的学习。

而且在这个时期,清政府在国际上的地位几乎等同于无,主权和外交权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够得以保证的,而且在这个时期世界正值第一次世界大战的前夕,国际局势变幻莫测,由此也就导致了中国人开始对于西方国家的政治和法律进行思考,在这个时期,中国人翻译的主要国外的资料都是以法律类的书籍为首。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在近代法律制度上的设置与德国的模式存在着很大程度的相似性,甚至一直到了现在德国的法律模式也对中国法律制度的设置产生十分深远的影响。

2德国法通过日本对中国产生影响众所周知,日本是照搬德国的模式来构建自身的法律制度的,早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前,日本主要学习的对象是法国,通过模仿法国的相关制度来进行设置。

但是,日本人在看到德国进行南北战争之后,统一全国,看到德国人的强大,日本就开始将学习的对象转向德国,尤其是学习德国的法律,这个时期德国也是欧洲第一强国,而且在国体设置上与日本有着十分惊人的相似性,都是实施君主专制的政体,于是日本的很多留学生就开始将德国的法律模式带回日本,在1898年日本民法典颁布之后。

日本的法学界基本这样就成为了德国法的天下。

到20世纪初,政府开始照搬日本的模式,来进行法典的修订活动,并且在这个时期也邀请了很多国外的专家来协助修订法案,可是这些国外的专家主要是以日本人为主,而日本的法学界更多地将德国法作为法案设置的标准,这些日本的专家,按照日本的法律模式为中国起草了专门的《民法典》可以说,这个《民法典》完全是参照日本民法典的模式来设置的。

在这样的条件下就使得中国近代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按照日本法来设置的,而日本法更是完全基于德国法律制度来构建的,由此我们可以说,德国法在


间接影响中国近代法律的设置,而中间起到传播媒介作用的则是日本,在这样的影响下,中国编写了想最大的民法典《大清民律草案》,这部《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有着十分惊人的相似性,举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在德国民法典的第165条规定,代理人所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而这一条法律规定也出现在《大清民律草案》中,只是在描述上把德文转化成汉语,在意思和内容上与德国民法典一字不差,随后伴随着中国封建统治的结束,中国进入民国时期,民国政府对于《民法典》进行进一步的编写,在编写的过程中也受到了德国法律的影响,到1930年民国政府才编写完《民法典》,在这部法案中,有很多与德国民法典相似的部分,甚至在法律体系的设置上也采用了德国的潘德克顿体系,至此,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在中国扎下了根,已经对于中国的法律体系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甚至对于中国的后来的法律体系的构建也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而追究其原因则是在于德国的法律通过日本传输到中国之后,中国人当时迫切的希望能够通过这个法案来让中国的法律体系逐步的完善,并且实现中国社会的富强,而从当时我区社会的实际情况来看,在西方国家也只有德国最为强盛,因此中国人,将学习的目标放到了德国身上,加上日本的一些法律的专家参与修订了中国近代的法律法案,就导致了德国法对于中国法律设置的影响更加深刻,不仅仅照搬照抄一些《德国民法典》中的相关条例,甚至连德国的法律体系的设置也照搬不误。

从现实的意义来看的借鉴方式对于中国法律的初期构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中国人法律意识的觉醒,也促进了中国人最早产生了对于法律的认知,这对于中国法律现代化是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同时也不能够忽略德国法律对中国法律的影响,在近代的中国法案的设置上讲的德国法案的烙印,我们从中可以看到,德国法对于法律体系设置的促进作用,也看到了一个积贫积弱的中国在没有选择的条件下被迫的去学习其他国家的法律设置,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的事外主权,也影响了中国法律制度的独立性,因此在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的法律设置开始添加一些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的内容,这也是中国人法律意识的进一步觉醒。

3德国法通过前苏联对于新中国法律的影响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布废除民国政府所修订的《六法全书》,在这个时期,中国刚刚通过解放战争赢


得了民族独立,开始建设社会主义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是世界上是处于一个,两强争霸的局面,美国开始实施全球争霸策略,世界上也逐步形成了两大格局资本主义阵营和社会主义阵营,而前苏联作为社会主义阵营的老大哥,自然而然的就成为了中国法律体系设置做模仿的对象,因此中国开始向苏联学习,希望构建一个社会主义的法律体制,这个法律体制是与资本主义国家有明显区别的法系,关于前苏联法律制度的性质当前学术界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大部分人认为,苏联的法律体系的设置还是属于大陆法系的一个部分,但是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没有典型的大陆法系的特征应当将其从大陆法系中抽离开来。

具体社会主义法系是否属于大陆法系的部分我们暂时无从探究,也无法取得一个十分确切的结论。

但是我们可以从学术界争论的本身来看,社会主义国家法律体系的设置与大陆法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苏联的法律设置来看,我们也可以很好的看出这种联系,早在十月革命之前,俄罗斯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的,而且在这个时期,俄罗斯主要的学习对象也是西欧国家,俄罗斯按照西欧国家的法律体系设置来设置自己国家内部的法律体系,并且一直持续到19世纪末,俄国才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而俄国的《民法典》更多的是按照德国民法典的设置来编写的,也是采用五编制,十月革命之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开始颁布《民法典草案》,而这个《民法典草案》也是根据之前俄国的《民法典》来制定的,是按照早期俄国所编写的民法典来进行编写的,但是苏维埃政府所颁布的《民法典》有明显的社会主义特色,在编写的过程中主要的理论基础是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学为基础的,广泛地参照了德国、瑞士的法案,来进行这部《民法典》的编写。

这样就使得前苏联的法律设置在很大程度上回归了欧洲国家的传统,也回归了大陆法系设置的传统,由此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大陆法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这两个不同的法律制度存在着天然的亲缘关系,而新中国在法律设置上更多的是参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的设置,,由此就使得新中国的各个方案具有明显的大陆法系的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律设置开始更加的规范化,但是仍然带有明显的大


陆法系的特征,以中国政府颁布的《民法典》草案为对象我们可以看出,在民法典设置的概念原则以及基本标准上,都具有明显的德国法特点,是按照德国法的理论原则以及制度来进行编写的。

而德国法也成为了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当前中国法院工作的情况来看我们就可以明显的了解到我国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法院判决的过程中,中国法院判决的模式并不是按照,英美的个案推断法,也不是按照逻辑推断法,更主要的是它是利用德国的逻辑三段论的方法来进行推断,由此在我国的司法实务中我们也能够看到德国法律理念。

从这个角度来看,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德国的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法的影响还是十分深刻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法律体系的构建,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法律制度制定的原则、司法实务中所使用的判决逻辑,都带有明显的德国法律体系的特征。

4结语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德国的法律体系,对于中国法律体系的影响十分的深刻,从近代一直影响到现代,甚至在今后中国相关法律草案的构建上也会去借鉴德国法律条款的设置,而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其历史的根源,中国最早的法律意识是从西方国家引进而来,这就导致了中国法律设置,更多的是参照西方国家的法律设置原则来进行的,德国的法律对中国当代近代的法律都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影响,因此,在后续法律条款制定的过程当中,结合中国社会的现实情况来制定相关的法律条款,更加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由此才能够更好地保证中国的司法主权能够不受到国外的法律意识的影响。 作者井维淼单位渤海大学外国语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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