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向 字[ 2014]第56号 关于给予 ###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男,汉族,合肥人,1973年12月出生,1993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 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主任。 2014年5月20日下午,###同志在办公室完成工作后,用办公室电脑玩网络游戏,后被市纪委督察组督查发现。 ###身为街道计生办主任,不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在上班期间玩电脑游戏,其行为已构成违纪,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经2014年5月30日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同志行政警告处分。 本处分决定自2014年5月30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处分决定,可在接到本处分决定后30日内向本机关提起复议。 中共南行街道工作委员会 2013年6月30日 抄送: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 中共南行街道党政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印发 (共印10份) 第二篇: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xxx,男,现年xx岁,x族,xx文化程度,家庭出身xx,本人成份学生,××××年×月×日参加工作,××××年×月×日入党,现任××××公司xxxxxx(职务)。 xx在任职期间,xxxxxxxxxxxxxx(简单陈述事实),xx的行为被揭露后,经组织教育帮助,已向组织作了深刻检查,表示一定痛改前非,努力工作,以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 支部大会对xx同志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与会党员认为,xx同志的行为,性质是比较严重的,本应从重处理。但考虑到其能主动配合组织查清问题,且对自己的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决定从轻处理。为了严肃党纪,教育本人,党员大会一致决定给予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希望xx同志从中吸取教训,深刻反省,用实际行动改正错误;也希望全体党员引以为戒,廉洁奉公,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中共×××支部委员会 ××××年×月×日 第三篇: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 决 定 XXX,男,1958年4月出生,汉族,高中文化,XXX人。1976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1月调入XXX工作,1999年6月任XXXXXX至今。 主要事实: 2000年5月,XXX任XXXXXXX期间,在明知XXX翻建住房申请书中XXX的房产面积与其实际合法住房面积不符,明知没有XXX其他四个兄弟翻建住房申请的情况下,不向主管副局长和局长请示,擅自为其盖章审批,并且在开具建房许可证时仅根据XX兄弟五人的房产证,就把XXX及其四兄弟的名字全部列上,为XXX兄弟将普通住房改变为经营性旅馆用房提供了便利。 定性及处理意见: XXX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应严守党纪,恪尽职守,他却滥用权力,不正确履行职责,为XXX兄弟把普通住房变更为经营性用房提供便利,属失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第二十一条“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之规定,给予XXX党内警告处分。 我局党支部于2011年11月23日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 本支部共有党员19名,到会14名,请假5名。14名党员经一致同意给予XXX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向本支部、区直机关工委、区纪委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XXXXXXXXXX 2011年11月23日 第四篇: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关于给予陈义春等同志行政处分的决定 2012年2月3日,市区发生自来水异味事件,市自来水公司在处置过程中反应滞后、处置不当,市自来水公司经理陈义春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副经理蒋玉祥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和“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参照执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的规定,经市住建局党委2012年4月6日研究决定,给予陈义春同志行政记大过处分、蒋玉祥同志行政记过处分。 关于给予邹云娣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决定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2d2d2901c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d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