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xx ),(住址)xxx 协议人:(xx ),(住址)xxx 协议人双方于××年 月 日在(结婚登记机关) 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双方同意离婚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自愿离婚。 二、对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确实定,包括抚养的费用、支付的详细时间、地点、特别约定等 (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当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及其分割情况(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种存款和有价债券等等的数量等等)。 四、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情况。 五、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权和对孩子教育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协助的约定。 七 、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e0453424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f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