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 兹证明 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 ,原 系我公司 ________ 部门员工,因 ____________ 原因主动申请离 职,经公司慎重考虑同意其离职,现离职交接手续已办清。 双方劳动合同已于 _年_月_日解除,劳动关系方面的 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 特此证明 〔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 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a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 XX日在本公司工作, 并于XXXX年XX月XX日与本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特此证 明〞。后面是员工签字、公司公章和日期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80c79caa12d7375a417866fb84ae45c3a35c2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