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职业道德守则 序言 教育工作者坚信每个人的价值和尊严,认识到寻求真理、追求卓越以及培育民主观念的极端重要性。实现这些目标的实质是保护学习和教学的自由以及保证所有人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因此,教育工作者承担着维护最高伦理准则的责任。 教育工作者认识到教学过程所蕴涵的责任的重要性,渴望被尊重并信任同事、学生、家长及社区成员,这些将促使其达到并保持最高标准的伦理行为。教育职业道德守则代表了所有教育工作者的心愿并成为判断行为的标准。 NEA制定的修正条款及/或违背该守则条款的附款具有唯一性,除NEA或其附属机构特别规定外,本守则条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 守则 I 对学生的承诺 教育工作者致力于协助每个学生了解本身的潜能,使其成为有价值和有效能的社会成员。因此,教育工作者应鼓励学生好问的精神、对知识的追求与理解以及形成有价值的目标。在履行对学生的义务上,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 1.不得无故限制学生独立追求学问的行动。 2.不得无故遏止学生发展不同的观点。 3.不得蓄意压抑或扭曲使学生进步的主题。 4.尽可能保证学生远离有损于健康、学习与安全的情况。 5.不得恣意刁难和谩骂学生。 6.不得因种族、肤色、信条、性别、国籍、婚姻状况、政治或宗教信仰、家庭、社会文化背景、性取向,而造成不公平对待,当中包括: a.拒绝学生参与课程; b.拒绝学生受益; c.给予学生利益。 7.不得运用与学生的专业关系谋取私人利益。 8.除不可避免的专业目的或法律要求外,不得公开专业服务期间取得的与学生有关的资料。 守则 Ⅱ 对职业的承诺 教育工作受公众的托付,以信赖和责任促成教育专业服务达到最高的理想基于深信教育专业服务品质直接影响国计民生,教育工作者应当尽全力提升专业水准、带动行使专业判断的风气,吸收值得信任的人投入教育职业,防范不合格者从事教育活动。 在履行职业义务上,教育工作者必须做到: 1.不得蓄意运用专业职权发表虚假的言论,或隐藏有关能力与资格的资料事实。 2.不得伪造专业资格。 3.不得协助在品格、教育或其他相关属性上已知的不合格者取得专业职位。 4.不得刻意对专业职位候选人的资格发表虚假的言论。 5.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教学活动中协助非教育工作者。 6.除不可避免的专业目的或法律要求外,不得公开于专业服务期间所获得的与同事有关的资料。 7.不得刻意发表与同事有关的虚假或诋毁的言论。 8.不得接受任何可能损害或影响专业决定与行为的金钱、礼物和好处。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2700ebfab069dc5022015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