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中心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二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示。 中心可以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损赠。 第三条:中心对举办者投入中心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中心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中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条:中心的固定资产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折旧。中心当年的积余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中心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心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中心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中心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同时,对中心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中心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中心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中心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中心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中心应当在每一秀度和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9b7610d598102d276a20029bd64783e08127d5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