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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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公安调查取证规定

一、调查取证的目的和原则

调查取证是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公安职责、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公安调查取证的目的是为了搜集和固定有关案件的证据,以确信事实、界定责任、保护权益,最终实现公正执法。

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1. 法定性原则:调查取证工作必须在法定授权和程序下进行,严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

2. 公正性原则:调查取证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方,全面收集和固定各种证据。

3. 便利性原则:调查取证应当便于当事人提供证据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减少对他们的不必要干扰和损害。

4. 无罪推定原则:被调查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享有无罪推定权利,不得以被调查行为为由对其进行非法约束和限制。

5. 法制监督原则:公安调查取证工作受到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依法保护人权和利益,防止滥用权力。

二、调查取证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1. 办案程序:

1)确定案件范围和行动方案;

2)调查准备:搜集案件相关信息、调查线索,明确证据需要搜集的对象和范围;

3)调查方式:可通过询问、勘验、检查、调取、收集、鉴


定等多种手段收集证据;

4)固定证据:对于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合法、规范的收集、保全和固定;

5)审查证据:对搜集到的证据进行分析、比对、整理和评估,形成认定材料;

6)提请审查机关或者依法决定行政处罚;

7)结束案件:当公安机关确定调查工作已经到达结案条件时,应撤销调查行动。

2. 调查取证的方法:

1)勘验: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当事人或者相关人员生活、工作地点等进行勘验,记录案发现场的状态和证据相关情况。 2)提请鉴定:对于需要科学鉴定的证据,公安机关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作为证据使用。

3)调取证据:对于需要调取他人部门的案情资料、相关证据等,可以向相关单位提出调取要求。

4)讯问:对于有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询问,应当依法进行,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非法拘禁、虐待等行为。

5)搜集证据:通过调阅文件、查阅账簿、监控录像等方式,收集有关证据。

三、调查取证中的限制和禁止行为

公安调查取证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限制和禁止行为:

1. 不得使用刑讯逼供、非法抄家、非法搜查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不得滥用调查权力,对无关人员进行调查和侵扰;

3. 依法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合法权益,不得进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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