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决定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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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九环强决〔20211

当事人: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284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81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厌氧罐处设置一阀门,生产废水直接从厌氧罐底部沟渠流入金竹沟进入长江。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金竹沟边的排水口废水进行监测,废水中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明你单位逃避监管排污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决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措施,期限为52021818日至2021822日)

三、相关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标89.8倍、18.3倍。


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者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名称

设施、备清单

淘米罐

4

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数量

保管人

存放 地点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1818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02b991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