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查封、扣押决定书 九环强决〔2021〕1号 当事人: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铜罐驿镇建设村284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经调查,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1年8月13日,我队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厌氧罐处设置一阀门,生产废水直接从厌氧罐底部沟渠流入金竹沟进入长江。经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单位金竹沟边的排水口废水进行监测,废水中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监测报告、营业执照、影像资料等。证明你单位逃避监管排污的违法事实。 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二、决定的依据、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区生态环境局决定对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措施,期限为5日(2021年8月18日至2021年8月22日)。 三、相关义务以及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浓度分别超标89.8倍、18.3倍。 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运行或者使用被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津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区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设施、设备清单 名称 设施、设备清单 淘米罐 4个 重庆市小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数量 保管人 存放 地点 该公司经营场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生态环境局 2021年8月1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02b99166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