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站流动人口现居地和 户籍地双向联系通报制度 一、在共同管理的基础上确定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各司其责,加强双向联系,认真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双向服务管理工作。 二、以全国PADIS系统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平台为载体,互通有关情况。现居住地对流入人口登记建档和查验婚育证明等证件后,应由乡镇(街道)或者村居(社区)及时向其户籍地发送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和婚育证明查询等协查,户籍地乡镇(街道)收到协查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并回复反馈。 三、现居住地应定期对重点管理服务的已婚育龄流动妇女进行“三查”,对于未采取长效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每年不得少于四次,并将检查结果按户籍地的要求及时反馈给户籍地。 四、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应积极配合落实有关查询,要向所在地的乡(镇)村(居)及时反馈本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情况;做好《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通报,做好生育信息的协查通知,处理好来信、来电,共同做好政策外怀孕对象的思想工作和补救工作; 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不定时查询,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应及时回复。 五、建立流出地人员台帐,及时掌握流出人员的动态信息,对流出育龄群众的去向掌握准确无误,与其现居住地及时取得联系,并督促流出本人积极配合现居住地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工作。 六、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在现居住地发生婚育变化和出现非意愿妊娠及违法生育的,现居住在地应及时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或者电话,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机构。 七、户籍地接到通知或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应积极配合现居住地进行处理,政策外生育对象按照“谁发现谁处罚”、“一事不多罚”(征收数额不足的除外)的原则,共同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有争议的予以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请示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解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bc46714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a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