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 汤黎虹 【期刊名称】《海峡法学》 【年(卷),期】2012(014)001 【摘 要】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由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安全法、社会公益法在内的社会法保障,比纯粹由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一优势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保障更加及时有效;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由社会法保障的根据是: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性质属于社会权,社会法保障具有特别意义,其符合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及推衍出的理论基础——“扶权论”的要求;循此指导,需要构建以被帮扶主体权利和帮扶主体义务(责任)为核心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社会法体系. 【总页数】8页(P51-58) 【作 者】汤黎虹 【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2.5 【相关文献】 1.我国发达地区家政服务员劳动权益保障的法律思考——基于深圳市的实证分析2.签约风暴三新《劳动合同法》下职校毕业生权益如何保障?——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国就业促进会副会长陈宇3.《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一个关键点——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访谈4.《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三大难点一个关键点——劳动科学研究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室主任王文珍访谈5.市场经济背景下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社会法保障分析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162d9e5cbfc77da26925c52cc58bd63086930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