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级财政部门有权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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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级财政部门有权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张宗乾

【期刊名称】《中国注册会计师》 【年(),期】2000(000)012

【摘 要】修订的《会计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里的财政部门究竟是指哪一级财政部门,在《会计法》中找不到明确的解释.对此笔者认为可做以下三种解释:第一,单就法律条文本身而言,未加任何定语限定的“财政部门”,可理解为“各级财政部门”.第二,联系《会计法》第7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的内容,《会计法》第31条第3款所提到的“财政部门”可理解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不过联系到《会计法》 【总页数】1(P31-31) 【作 者】张宗乾

【作者单位】河南省巩义市审计局 【正文语种】 【中图分类】F233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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