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传感器”类商品归类及申报要素的通知 主送:本关各单位. 各部门 内容:根据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报。“传感器”类商品视传感器的基本特征。按照传感器感测对象相应的测量装置的整机或零件归类。例如,温度传感器,归入税目90.25项下;流量传感器归入税目90.26项下;气体传感器归入税目90.27项下;感测量未列明项目的传感器归入税目90.31项下。不在考虑这些“传感器”具体是应用在汽车,发动机,机床,检查设备还是自动控制设备,DCS控制系统等等。 因此,“传感器”类商品申报时除应按照《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要求填制外,还应注明具体的“感测对象”,如温度,流量,压力等,以及“是否带有信号处理电路”,以便海关官员审核归类。 个别特殊的“传感器”类商品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据上述原则仍难以确定时可向归类办提请归类认定。 特此通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fe1910676c66137ee06191e.html